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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对策/胡秀娟

时间:2024-07-13 00:0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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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胡秀娟 陈汉高


  控告部门是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窗口”,也是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检察机关的“窗口”。做好新形势下控告检察业务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基层检察院,控告业务的发展与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存在一些不相协调的现象,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信访工作实际试从它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人员结构及配备,工作制度和方法,经费和装备等各方面探讨当前制约和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障碍及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发展的方法和对策。

一、制约和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突出因素

  1、队伍建设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控告检察业务。在基层检察院,控告(举报)部门有着“养老部门”的称号,信访人员大多年龄偏大,老弱病的同志居多,年轻的同志少;缺乏复合型、懂心理学等综合素质较高的控告干警;在人员定编上,信访部门人员多的3-4人,少的1-2人,接访力量严重不足。
  2、控告部门职能发挥不到位。群众控告反映的问题原因复杂,牵涉面广,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控告部门受自身人员“老弱病”的制约,往往不能够正常发挥自身职能,只简单地接收转办,变成普通的“收发室”和“接待室”,影响了群众控告、举报的积极性。
  3、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技术侦查装备落后。由于山区基层县财政困难,基层检察院连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不能保障,办案业务经费更是严重不足,控告部门开展初查工作比较少,技术侦查装备落后,导致了控告检察业务办案工作难于开展。

二、加强控告工作的对策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创新发展,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策略来解决。

1、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控告干警的综合素质

  控告信访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它必须要有一支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队伍,信访干警在工作上既要有热情、耐心,过硬的专业知识,又要有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精神,通过改善控告干警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来适应新形势下的控告检察业务工作。因此应当培养懂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心理学等复合型和专业型的综合素质较高的控告信访干警,来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发展。把部分年轻、优秀的干警充实到控告信访部门,注入新鲜的血液,让控告部门充满活力,不再是“养老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做出优异成绩的干警,要优先提拔使用,以此提高信访干警的积极性。借鉴党委部门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的做法,建立青年干警挂职锻炼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警,可安排到信访部门挂职工作1—2年,让这样的干警在检察信访一线经受摔打,接受考验,这对提高驾驭复杂问题局面的能力是有效的锻炼和考察。

2、领导重视,是促进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重要前提

  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控告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软胁”,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渠道,具有与其它检察业务同等重要的作用;要对控告工作在人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强控告部门办案力量,改善控告部门办公和办案条件,支持鼓励支持干警多办案、办“特案”,排除其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和困难,使控告部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不再是“收发室”和“接待室”。

3、构筑检察“大信访”网络,大力解决群众诉求

  控告部门每年受理大量控告(举报)案件,群众反映的问题原因复杂,牵涉面广,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解决,我们需要改变控告部门“单兵作战”的方式,把“单兵作战”转变为“团队作战”,构筑检察“大信访”网络,成立检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控申举报、侦查、公诉、侦监、渎检、民行等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控告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上下左右联动信访工作网络机制。赋予控告信访部门协调、督办、调查取证的权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检察业务哪个科室就由哪个科室配合控告部门接待解决;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件由信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到其他单位的信访件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由信访领导小组出面协调解决;这种检察"大信访"网络明确了职责,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利于解决问题,满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4、建议给予山区基层院的信访干警设立专项信访补贴

  在基层县院,信访工作量大,接访任务繁重,信访干警由于长期处在工作的第一线,精神压力大,身体往往吃不消,许多干警都是长期坚持带病工作。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信访干警普遍都有信访补贴。因此,建议给予山区基层检察院的信访干警设立专项信访补贴。




商业部颁发“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自即日起正式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颁发“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自即日起正式试行的通知

1962年12月11日,商业部

我部制定的“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已经劳动部以(62)中劳配字第596号文复同意,现随文颁发,自即日起正式试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制定的。
二、在技术性强的专业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实行学徒制度,在纯商业实行练习生的制度。现附发二十八个专业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学习期限和业务、技术的要求规定。其余须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行业,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参照本办法拟定,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批后报商业部备案。
对于业务技术简单,只须经过短期熟悉过程便能担任工作的行业,可以不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但必须经过一定的见习过程,规定试用期,使之熟悉业务制度和简单的操作技术。
三、各专业的学习期限,根据技术的繁简规定,一般的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为二年半或二年。
徒工、练习生学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职工。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不得提前转正。对学习期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时,应酌情延长学习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徒、练习生的条件: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学徒的年龄规定为年满十四至十八周岁,练习生为年满十六至二十周岁,具有高小、中学毕业文化程度的男女青年。
五、对徒工、练习生的学习要求,包括政治、业务、技术三方面:
政治思想方面: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热爱本行,立志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思想,成为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和文化、理论知识的商业工作接班人。
业务方面:应熟悉主管商品的经营方针、供应政策和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手续制度,业务知识。
技术方面:包括应学会的操作技能、计算技术、语言、服务艺术和有关商品知识、生产知识。
六、为了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徒工、练习生,企业应指定思想进步、业务经验丰富、有技术专长的老职工为师傅,负责传授技艺,固定师徒关系,签定保教保学合同,对带徒弟有成绩的师傅,可结合劳动竞赛和综合奖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和荣誉奖,以资鼓励。
七、学徒、练习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待遇、学习期满的工资和评级办法,均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八、某些特殊复杂的专业,不宜实行学徒、练习生制度的,应从企业内部培养选拔。
九、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所属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修配行业的学徒制度,由各地参照当地有关部门同类工种的学徒制度确定。如无法参照时,可自定方案,经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部备案。
十、本规定(草案),经劳动部审查后发布执行。各地现行的有关学徒、练习生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执行。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招收的学徒、练习生,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二十八个专业的学徒、练习生学习
期限和业务、技术要求(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减缓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减缓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减缓免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岳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减缓免审批办法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含受托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岳阳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提交相关资料,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岳阳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提交相关资料,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收单位擅自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