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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王瑜

时间:2024-07-02 23:0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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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王瑜


  我国企业越来越地走出国门去海外收购知识产权,其中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瑞典萨博汽车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并购就是成功的案例。我国收购国外知识产权一般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为目标,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购知识产权的北汽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并购国外现成的企业,将企业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一并收入囊中(为了简便说明问题,以下将这两种方式统称为知识产权并购)。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与有形资产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在国外购买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在国内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高价购买的专利技术有可能包含失效专利。对于专利而言,更为复杂的是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购买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并购行为的复杂性,即便是著名的跨国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中都曾出现重大失误,在达能和哇哈哈系列争议中,其原因就是当初没有处理好商标问题为后来的争议埋下祸根。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谈谈海外知识产权并购如何进行审查。

一、审查权属瑕疵

  知识产权并购首先要审查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属,如果权属有瑕疵直接导致并购的失败。上海××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在首批引进的国外压缩机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外方利用中方不懂专利,刻意提高了引进产品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产品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有21件未得到授权,而真正应用于引进产品的专利只有3件。这么原始简单的欺骗行为现在对中国企业已经不能得逞了。我国企业参与并购的律师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专利和商标是否取得授权,通过公开的途径非常容易查到。
  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当然不能仅仅查看知识产权的证书,很多权属上的瑕疵在证书上是不能反应的。有不少专利由于专利文件写得太差,使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很容易被绕过,或者真正核心的部分不被保护,该专利实际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样的权属瑕疵在国内很多案件中都出现过,当然在国外也会出现,因此专利文件是必须要审查的。在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某人将以自己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该转让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来又反悔,以没有经过商标共有人(其妻子)的同意该出售商标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作为特例可以提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权属问题一定要多方位进行全面的审查。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更多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外许可使用上,如果知识产权对外有使用许可必然构成权属上的瑕疵,因此必须要审查是否有许可使用。还是以发生在我国的案件为例,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的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购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件商标所有权,正当广州立白公司打算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家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州立白公司花费3000多万元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独占许可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买断,但是不等于享有知识产权权属。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的“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国美是国内著名的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的权属审查也出现漏洞,也充分说明知识产权并购对知识产权权属审查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我国的法律是要求到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如此到备案登记机构就可以查询到是否存在使用许可,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又认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有效的,导致大量的使用许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从备案登记机构无法查实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使用许可。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其他国家很可能也存在无法从正常的途径审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甚至是权属是否确实,因此除了必要的审查外,最好要求被并购的企业做出必要的承诺。
  另外,有的国家会限制敏感技术对国外的转让,有的国家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可以归结为权属限制转让,所以审查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对各国在知识产权权属限制转让的法律规定也一定要弄清楚。

二、审查地域性

  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京汽车公司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它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京汽车公司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京汽车公司若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京汽车公司“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京汽车公司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京汽车公司名下。目前,南京汽车公司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我们无处得知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的真实情况,但是该案警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时一定要审查知识产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那么该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在中国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商标也是一样,国外商标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在中国基本不受保护。大型跨国公司研发的技术一般都会在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其产品也会销售到很多国家,在其产品销售国一般都要注册商标。同一项技术可以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同一个商标也可以在很多国家获得注册,这项专利或这个商标因为地域性问题分别在若干个国家申请或者注册就成了若干个专利或商标,购买某一个国家的专利或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或商标。比如“coca cocl”商标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是注册商标,如果某企业购买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公司将“coca cocl”产品销售到美国,则构成对美国“coca cocl”商标权人的侵权。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各企业的目的并不是一样的,有的只想购买一个或者几个国家专利或商标,有的则是全部收购。而购买在一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权或商标与购买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商标其价格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我国企业目标是某专利或商标的全球注册就必须审查该知识产权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了,不能遗漏,如果有遗漏将会付出相当惨重的代价,不仅仅发生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那样的争议。

三、关联性审查

  知识产权的关联性审查比较容易被忽略,单个的专利或商标看起来都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单独购买某些专利或者某个商标,其实不尽然。专利有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分,一般基础专利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从属专利基于对基础专利的再次开发,其权利的实施对基础专利形成依赖,而基础专利要将其技术产品化,也必须要使用从属专利。现在产品的技术越来越复杂,一部手机上集成了成千上万个专利,如果要购买手机的制造技术,当然不需要全部购买,也不能只购买其中的某项专利。如果选择购买某些关键专利技术,就必须考虑其关联性的专利。商标相当比较单纯,但是也必须考虑关联性问题,商标也有联合注册和防御注册,这样的注册使商标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样有关联性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商标的关联性还体现在围绕一个商标,将该商标的图形、文字元素单独或者进行组合注册,以便使用在不同的场合,而实际上只做一个商标来使用,比如麦当劳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


  对于知识产权关联性审查非常的复杂,仅仅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远远不够,笔者以一个实际操作过的案件来说明其复杂性。某国外公司打算购买中国的一项专利,该公司并没有急于和专利权人联系,而是找到笔者对该专利进行评估。该公司对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对该专利进行评估:1、审查该专利的专利文书本身,2、查询相关的专利技术信息,3、查询生产该专利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情况。第一个方面主要审查专利本身权属是否有瑕疵,针对专利文书本身。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就是专利关联性的审查,这个关联性审查还延续到了生产环节。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一般都是为了生产专利产品,如果生产上的专利技术还得受制于人,必然对经济效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关联性的审查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

四、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我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在很多领域的高新技术还得受制于人,我国拥有的商标数量也是世界第一,但在世界上知名商标榜上几乎找不到中国的商标,为此我国提出要自主创新,要创立自己的民族品牌。这种自力更生的精神很难在短期改变我国技术相对落后,缺乏世界知名品牌的现状,改变的捷径是直接购买。
  为了获得高新技术我国走了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奉行以市场换技术,但并没有换回来什么技术,在与外资的合作中我国一些知名的商标反而被国内消费者淡忘。我国企业现在开始去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尽管并购技术逐步在成熟,但是有个问题不能忽视。专利技术不断在发展,更新换代极快,我们尽管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最先进的技术,但是这不是我们保持技术领先的根本出路。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只是我们提高开发起点的一个选择,最终拥有自主的高新专利技术还得自己去开发,我们要学习日韩模式的成功经验,走购买引进→消化吸收→改进升级这样的道路。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国内企业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清楚: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另外对购买行为本身,企业也需要考虑多方的因素来整体筹划,有些很正常的并购行为,被竞争者渲染为关乎国家安全问题,使很多并购功败垂成,国内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除此,并购必须考虑消费者情绪,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一旦脱离其“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更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总之,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而言是获得高新技术、知名商标的捷径。但是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是个系统的工程,必须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的参与,要有全面周详的策划,精细的审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发布单位负责。
  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等是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九条 评估机关在评估专业性较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规范性文件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相应的评估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参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了修改的;
  (二)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建议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
  (五)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3年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满3年前6个月组织评估;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和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其他相关专业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评估调查提纲,设计评估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由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形成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认为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条 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其中标明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09〕3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文件修改草案,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文件修改草案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在修改说明中说明理由。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的处理,由发布机关按有关规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程序予以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关怠于履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90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