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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不安抗辩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韩召峰

时间:2024-05-19 17:2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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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不安抗辩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韩召峰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善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69条。
  一、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百互我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割脉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他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按照《合同法》第67条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到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应予补救。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时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五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六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滩涂、水面及其他自然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九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学习。
归侨、侨眷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本人属于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其学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可以于距毕业日期半年以前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工作安排,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的住宅,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往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偏僻、交通不便地区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期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亲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离职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认证的本人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继续发放。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职工的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定居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出境探亲、定居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结合本地区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额的外汇;出境定居的,其离职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
归侨、侨眷需要在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应当提供协助,必要时可以接受委托代办有关事宜。
归侨、侨眷在国外有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委托代领代转有关款项。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精神的联合通知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精神的联合通知
(1979年9月25日)

 

  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的代表;大学、中专、中学、小学领导干部;体育教师、校医、班主任、团干部等,共三百一十三人。江苏省和扬州地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代表二百三十多人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经验,讨论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表彰奖励了先进个人八十四名、先进单位二百七十五个。到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时刻,召开这次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学校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会议的各项活动,交流了经验,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要求,增强了信心,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会议着重讨论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认识

  粉碎“四人帮”以后,揭发了他们破坏德育、毁灭智育、取消体育的滔天罪行,批判了他们的极左路线,党的教育方针重新得到了贯彻,形势大好。在体育、卫生工作方面,去年二部一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蒋南翔、江一真同志分别答《体育报》、《新体育》记者问,又强调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各类学校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严重破坏,前一个时期对体育、卫生工作重视得不够,加上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不好,体育、卫生设备很差,很多学生的健康状况不好,不少学生体质趋于下降。北京市西城区对3053名中、小学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各方面都合格的仅占1186%。视力减退现象尤为突出,据上海市调查,中学生患近视眼的,一九七七年为153%,一九七八年上升到1784%,年级越高,比率越大,这种趋势还在发展。

  近两年高校、中专招生体检情况,也反映了学生健康状况不好的问题。广东省一九七七年高校、中专招生初选合格的48,580名考生中,录取时因各种疾病受专业限制的竟高达13,924人。将近三分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九七八年高考初选合格的学生中,因身体不合格受专业限制和未被录取的占34%。高校新生进行体格复查,还有不合格的;入学以后,很多人体质还有下降。

  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我们的学校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能否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是关系到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关系到中华民族强弱盛衰的大问题。目前,学生健康状况不好,是“四人帮”摧残教育的严重后果之一。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学校抓了智育的提高,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些学校放松了体育和卫生工作,部分学生认为有了智育就有了一切,不愿参加体育锻炼,不注意身体健康,则是不对的。应该懂得,“德智皆寄于体,无体是无德智也”,身体好是思想好、学习好和将来工作好的必备条件。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三好”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德、智、体三者之间的关系,纠正忽视体育、卫生工作的思想,摆正体育、卫生工作的位置,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搞好,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材,能为祖国健康地工作五十年。

  二、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遍认为,有些地区和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做得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适当的机构和干部抓这项工作。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建立一定的工作机构,调配必要的工作干部;各级体委、卫生、共青团组织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干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特别是学校要加强对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首先,学校的主要领导必须关心和过问体育、卫生工作,做到“三育”一齐抓,同时应该有一位领导干部具体分管体育、卫生工作,深入实际、及时解决工作中所必须解决的各种问题。

  其次,班主任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对小学生更有决定性的影响。今后,应该把抓好学生的体育、卫生工作,明确规定在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把它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教师的一项重要条件。

  再次,体育教师、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对于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的身体健康负有直接的责任,他们是学校领导抓好体育、卫生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要求他们把本职工作切实担当起来;各科的科任教师,应当努力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学校的教务部门,在文化科学知识学习与体育锻炼的时间上要安排得当,注意师生的劳逸结合;学校的总务部门,在体育、卫生工作的器材设备和师生的生活上,要努力加以改善。

  还有,学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少先队,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建立体育、卫生组织,带领同学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和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学校体育、卫生活动

  学校开展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师生的体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是学校体育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材》,全面完成体育教学任务。必须从青少年和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提高体育课的质量。小学体育课要防止“成人化”的教学。中学体育课应提倡男女分班教学,要充分注意女生的生理特点,女学生的课尽可能由女教师上。有条件的大学、中专和中学,力争按健康状况和技能水平分班(组)教学,做到区别对待。

  (二)抓好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要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提高做操质量。每周最少安排两节课外体育活动,列入课表,保证每天平均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体育制度,各类学校都要积极施行。要把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与体育教学、课外锻炼、运动竞赛结合起来。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培养骨干,建立登记卡片,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测验。同时,要坚决防止突击达标的错误做法。

  (三)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学校体育要着眼于全体学生和教师,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普及上。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努力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材。要建立运动队,坚持业余训练,统筹安排运动队学生的文化学习和训练,使他们获得全面发展,起到推动和指导普及,促进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业余竞赛制度。竞赛是吸引广大青少年和儿童参加体育活动的一种好形式。要定期举办校运动会,经常开展班级、年级和适当组织校际、区、市范围的业余竞赛活动,逐步建立业余竞赛制度。竞赛活动一定要坚持业余、小型,尽量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注意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和卫生工作,都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保护学生健康,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各级学校都要注意普及卫生知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讲卫生习惯,并要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建立健康卡片,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为学校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提供依据。对于体弱有病和残疾的学生,要在采用药物治疗的同时,开展适合身体情况的体育医疗活动。

  对中、小学生要重视培养正确的身体姿态和好的体形,卫生室要定期检查学生脊柱、视力情况,做好预防和矫治脊柱弯曲和近视眼的工作。要注意教学卫生,改善教室的采光、照明设施,改进课桌椅、黑板等教学设备,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书写的卫生习惯,开展眼保健操,控制近视眼发病率的上升。

  要做好学生中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砂眼、龋齿、蛔虫等疾病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治疗。注意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办好集体食堂,进行必要的卫生监督和营养指导。各级学校都应抓好绿化校园工作,造成一个文明整洁的学校环境。

  要向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在大、中、小学都要禁止学生吸烟。

  四、为搞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努力创造条件

  要大力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队伍。当前,全国各级学校体育师资和卫生人员,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要求各体育院、系尽快培养一批水平较高的体育师资;师范学校要办好体育班,有条件的可开设学校卫生人员训练班;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业余体育院、校,利用体委或体育院校的场地、设备,进行业余的系统的学习。还可通过建立辅导站、教研会(站)等,组织教学研究和巡回辅导,积极提高在职体育教师的水平。要立足本地区和本单位,挑选有一定文化、体育专长和组织能力的人,经过必要的训练,充实体育教师队伍。

  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配备和充实卫生防疫站中的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学校的医士专业,也要讲授一些学校卫生课程,以便在毕业之后能很快胜任这项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在分配高、中级医学院校毕业生时,应照顾学校的需要,逐步充实学校卫生人员。

  注意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老教师、老医师的作用。要提高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人员的社会地位,并在政治上、业务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队伍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调离或改行。对又红又专,努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及时予以表扬,符合条件该提升为特级教师的应当及时提升,卫生人员该晋升的应当及时晋升。

  要适当解决体育场地、器材和必要的卫生设备。当前,影响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物质条件,得不到起码的保证。在分配教育经费时,要安排一定的款项,用以购置和维修体育场地、器材和卫生设备。目前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改善条件只能是逐步的,要提倡采取自力更生,勤俭办体育,勤俭办卫生,因陋就简,因地制宜,土法上马的办法,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靠自己的力量,逐步解决体育、卫生设备。学校现有的体育场地不能再缩小,没有场地的要积极开辟场地,被占用的场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力争尽快退还。新建学校必须将体育场地规划在内。

  在解决学校体育、卫生器材设备上,要力争取得工业部门的支持,组织一些工厂生产一些价廉物美、经济实用的体育、卫生器材,以满足学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