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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现状分析/金涛

时间:2024-06-16 13:3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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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金涛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越来越重要,法律、社会、群众对检察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体制及主客观的原因,检察机关人员呈老化趋势,检察官是减多增少,许多基层院检察官青黄不接,出现了“人才饥荒”,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官断档问题成为了基层院检察工作与队伍建设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如何缓解基层检察官断档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基层检察官现状
  检察官断档问题在基层院体现得尤为突出。景县院现有检察专项编制71人,实有干警和职工64人,其中检察员23人,占全院在职干警的36%,占编制人数的32%,从职务分类上看,一线办案力量不足,后继乏人。23名检察员中,正、副检察长和党组成员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2%,检委会委员9人占39%,除去正副检察长和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外,实际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只有5、6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严重;从学历层次上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人,本科学历50人,专科学历12人,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许多人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法律专家、计算机、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人才极缺,检察工作的发展受到相应的制约。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门槛设置过高,难进人。一是司法考试难过关。2002年国家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检察官准入“门槛”加高不少,司法考试成了当检察官无条件的选择,这使得大量的检察人员只能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初任检察官资格。但通过几年来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考试难度较大,考题涉及面广,非检察官人员素质一时还难以提高,因此检察机关过关的人数很少,这就使得许多检察人员对司法考试有畏难情绪,想考又怕考,信心不大,有的考了几年不过后就干脆放弃了继续报考。景县院2002年以来先后有40人参加司法考试,只有12人通过考试,在这全市来说已是通过率最高的;二是检察专项编制与实际需要矛盾突出。由于专项编制少,想靠自然减员来解决编制问题很难,这样就导致我们急需的计算机、调研等人才进不来,即使进来了也难以解决正式身份。
  (二)管理机制不活,难用人。一是检察机关没有干部的任免决定权和管理权,干警的职级职务及升迁任免主要还是地方党委说了算,这就造成了用人上的难度。如有的地方不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办事,在用人和进人上存在随意性,不讲进人条件,把检察院当成一个级别较高的行政单位,优先照顾安置一些行政干部和军转干部,难以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有的地方把检察官按照一般干部对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养手续,不注意检察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机构改革中,搞年龄“一刀切”,使一大批50岁左右、有一定办案经验和法律娴熟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造成检察人才流失。二是现行检察官管理方式和检察工作模式有问题。检察业务工作长期沿用行政化运作模式,使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造成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三是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容乐观。检察机关职级待遇上虽说有文件明文规定,但下面一般难以执行到位,从而极大地影响了队伍的积极性。四是用人机制不活。各级在对检察官的选拔和使用上没有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很难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在对后备人才的管理上,检察系统和地方有些脱节,上级院与地方党委协商沟通的力度不大,在用人上没有很好地达成共识,形成条块分割。有的地方不顾检察机关实际,将行政干部硬性安排到检察院班子里,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的一些优秀人才得不到及时提拔使用,错过了成材的黄金期,极大地刺伤了检察干部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三)待遇保障不力,难留人。一是检察官的等级与待遇没有挂起钩来。《检察官法》实施以后,检察官等级评定多年,但等级津贴一直未得到落实,没有发挥检察官等级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两张皮,使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激励作用不大。二是经费保障不足。地方经济困难,财政供给不足,往往形成吃不饱、饿不死的财政预算格局,检察机关形成了办案难、兑现难、运转难的“三难”局面,检察干警在办案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经济问题,工作压力增大。三是福利待遇过低。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机要密码保密津贴和监所干部生活补助费等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相当一部分干警产生心理失衡,待遇跟不上,势必导致干警不安心本职,有的家属子女下岗,迫于生活压力搞第二职业,有损检察队伍形象,影响公正执法。
  (四)机关出口不畅,难出人。现在进人的渠道慢慢规范了,但出口却一直不畅,导致编制和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在在职的非检察人员大多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法律理论上先天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墨守成规,缺乏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难以创新,并容易走弯路,导致工作成效不高。这部分人虽然不符合检察官条件,但没有辞退的理由和调出的途径,因此就导致不合适的人员出不去,急需的人才又进不来,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疏通出口,确保队伍素质。在继续把好进人关的同时,要积极疏通出口,对那些没有检察官资格或不适应检察院工作的人员,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量想法调济到其它部门工作,亦可在政法内部交流使用,做到既不挫伤干部积极性,又给了干部一个出路。
  (二)强化学习,向内挖掘潜力。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挖掘基层院内部潜力,使司法考试有明显效果。一是奖惩促学。对没有检察官资格和没有学历的干警,要积极鼓励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要制订合理的人性化的工作学习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保证他们有学习和考试时间,同时,要制订奖惩政策,并做到坚决兑现。二是送出去学。对在岗干警,除轮流让他们参加各级业务培训和学习外,也可以采取上挂下派的方式,将部分有发展潜力的干警送到有关省市县院跟班办案和学习,不断培养新人,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在实战中学。结合实际办案,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班、专题讲座会、案件讨论会、案情分析会等,真正将学习与实际办案相结合,有的放矢,从而提高学习效果,缩短学习周期。
  (三)从优待警,调动干警积极性。一是要在政治上关心。上下两级院要加强与县委、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尽量在用人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特别是上级院要积极为下级院撑腰说话,把好干部使用关,努力解决干警职级职务待遇。同时,要认真依法落实检察官退休、辞职等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和停薪留职等手续,珍惜检察人才,真正使检察机关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保证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战斗力。二是要在经济上倾斜。要把检察官等级与干警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挂起钩来,形成政策激励。同时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财政供给上,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经费,切实落实检察干警政策性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
  (四)创新机制,增强队伍活力。一是要创新用人机制。要建立动态后备干部和专业干部人才信息库,全省、全市人才资源共享,检察系统内部人才交流使用,上挂下派,大胆破格使用,以激励促人,以事业留人,提高队伍整体专业水平,促进整个检察队伍活力。二是要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争取做到人权、财权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三是改革检察机关用人机制。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必须拥有干部的使用调配权,这有利于检察干部的成长,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其次,要实行公开选拔制度。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职位,包括副职以下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选。第三,应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补充检察官可从下级检察院遴选,高级检察官可更多地从基层检察官、办案一线检察官中遴选,这就为基层检察院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宽阔的道路,也使优秀的检察官在事业发展上有奔头。第四,在后备干部的使用上,可以在全省或全市检察系统范围内统一使用,下级院优秀后备人才可以选拔到上级院工作,上级院的班子和科室负责人缺额,可以在下级院后备干部中进行竞争选拔,使检察机关形成良性的用人机制,从而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现就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已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实行一系列优惠和便利措施。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住机遇,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共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要按照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要求,自觉地将行业的发展置于各地、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大局之中加以谋划和考虑,不断增强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意识。要把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可靠的信息通信服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
  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强与商务、科技、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流程,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工作。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目前的满足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通信管理局提出需求,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了解需求情况,及时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研究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度。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在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认真配合研究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具体负责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业务运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有序地为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全力支持和指导下属企业做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工作。
  三、提倡因地制宜,制定服务方案
  服务外包产业对国际通信,尤其是互联网国际通信有较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流量需求大、质量要求高。根据前期各地经验,结合现有技术进步和网络发展情况,目前可选用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利用基础电信企业现有优质精品网络、基于IP的虚拟专网或专线等方式,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上述各种方式网络组织有所不同,在投资规模、通信质量、服务资费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其中,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利用基础电信企业现有优质精品网络这两种方式,对于满足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有较好的适应性。
  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要切实从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通信需求出发,重点关注互联网国际通信,结合当地电信网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应注重网络组织的合理性,符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采取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并明晰产权归属,划定责任界面,杜绝投资浪费。对于有多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省,应以省为单位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国际通信资源。
  四、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流程
  为加强国际通信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中采用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方式的,应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报我部审核同意。报送材料应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国际通信需求状况、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权归属、运营维护、服务资费等相关信息,并做必要的说明。
  我部对相关材料作初步审核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及时做出批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批复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五、做好后续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服务外包产业的不断发展,其国际通信服务需求的内容、形式和特点也将发生变化。各相关单位要适应服务外包产业需求,服务长远发展,探索建立目标明确、分工协作、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把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列为重要集团客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通信服务;要指定对口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相关通信服务进行重点保障;要制订相应服务标准和运行维护规程,完善故障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要及时、主动了解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通信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网络结构,做好网络扩容;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能力。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要监督落实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工作,加强通信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通信安全、稳定、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第九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业务科室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定,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的意见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对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反馈意见的登记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次。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

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开内容。

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

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

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职务消费情况;出国考察等情况。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

(四) 公开载体建设。

院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包括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等。

(五)监督检查。

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 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

(六)工作创新。

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情况。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

(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定期考核项目目录,制定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院务公开奖惩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698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