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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处理/蔡景贤

时间:2024-06-26 15:3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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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对不当得利的判断和认定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其判断和认定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即从实体上,有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证据证明标准上,为高度盖然性而不必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先刑后民仅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而非基本原则,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适用先刑后民。


■案号 一审:(2011)翔民初字第 2021 号
【案情】
原告:陈某鸿。
被告:李某晶。
被告李某晶原系长春市绿园区居民,其身份证于2009年9月5日在厦门市翔安区务工时遗失,2009年9月8日李某晶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派出所登记报失,并重新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2011年3月28日,原告陈某鸿欲向许昌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棉纱货款时,收到一份传真,内容为:“那款请汇到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工 商 银 行,农 业 银 行:622848205167XXXX615李某晶;工商银行:622202170800XXXX790李 某晶”。陈某鸿依照传真提示,将105万元货款汇入被告户名为李某晶、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账号为622202170800XXXX790的账户内。当陈某鸿发现被骗后,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陈述,其从未到过河南省,也不曾委托他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河南的银行开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晶答辩称,户名为李 某 晶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622202170800XXXX790账户是他人盗用其原住址为“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333号”的身份证开立的。李某晶与陈锦鸿没有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陈锦鸿报案后,户名为李某晶的中国工商银行 许 昌 分 行622202170800XXXX790账户内的105万元存款已由晋江市公安局通知冻结。陈某鸿遂诉至翔安区法院,请求翔安区法院判令李某晶返还不当得利105万元。
原告陈某鸿诉称,2011年3月28日,原告因需向许昌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棉纱货款,而将货款105万元误汇入被告之工商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晶辩称,1.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李某晶本人的身份证于2009年9月5日被他人 盗走,其于2009年9月8日已经到马巷派出所进行了丢失登记并申领了新身份证。本案中,涉案的银行账户“户名:李某晶,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业务处理中心,卡号:622202170800XXXX790”的 账户是他人盗用李某晶的身份证于2010年开立的,李某晶与该账户无任何法律关系。2.被告从未与原告进行棉纱交易,也未收取原告分文货款,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3.本案诉争的105万元,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冻结,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没有结果前,民事案件无法处理。被告希望晋江市公安局早日破案,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以还被告清白。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不当得利纠纷系因第三人冒用被告李某晶遗失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 开 立 户 名 为 李 某 晶、账 号 为622202170800XXXX790的账户实施诈骗,原告陈某鸿在向许昌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棉纱货款时误将货款105万元汇入该账户所引发。第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刑事审理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对不当得利的判断和认定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其判断和认定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即:1.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根据;2.当事人取得该利益是否造成相对方损失。根据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及原被告双方举示的证据,可以确认系他人冒用李某晶遗失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开立户名为李某晶、账号为622202170800XXXX790的 账户实施诈骗。李某晶的答辩意见也承认其与陈某鸿不存在商业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故李某晶名义上取得的该笔105万元款项缺乏合法的根据,并由此给陈某鸿造成了105万元经济损失,该部分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先刑后民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适用先刑后民。故先刑后民仅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而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
据此,对于被告李某晶提出的相关刑事案件没有结果时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户名为李某晶、账号为622202170800XXXX790的中国工商 银 行 许 昌 分 行 账 户 上 的 该 笔105万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冻结,应当返还给受害人陈某鸿。本案纠纷系因陈某鸿将货款错误地汇入以李某晶为户名的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622202170800XXXX790账户所致,该账户系他人以不法目的冒用李某晶遗失的身份证开立,李某晶在本案纠纷中没有过错。故陈某鸿关于要李某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某鸿105万元,款项由户名为 李 某 晶、账 号 为622202170800XXXX790的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账户直接支付;
二、驳回原告陈某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是否必须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在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确定之前,民事部分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对待民刑交叉案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采用同等的证明标准。
一、 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是否必须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在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确定之前,民事部分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更有甚者认为,先刑后民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此种观念影响着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与审理。抱此观念者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法院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先刑后民仅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而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先刑后民原则。民刑交叉案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可中止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而等待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在案件的民事部分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完全能够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却一味套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中止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既不科学又不合理,更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案件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很明显,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获归案,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或恢复,被害人损失获赔就遥遥无期。
从真正意义上而言,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形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受害人以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在诸如本案的诈骗案件中,电子回单、银行开户申请书等既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证,也是认定被告李某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案件的刑民审判在处理上互不影响、互不牵连。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不以刑事部分的处理为必然前置条件和根据,甚至在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负案在逃的情形下,也不影响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和判决。
从以上方面考虑,对于被告李某晶提出的相关刑事案件没有结果时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诉讼主张,审判机关不予支持。
二、对待民刑交叉案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采用同等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追求的是一种客观真实,要求证明程度达到“忠于事实真相”。所谓事实清楚,即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事实,必须查清,并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则要求据以定罪量刑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能得到合理的排除,即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依据所有的有效证据足以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的案件事实。
与刑事诉讼相比,对民事侵权案件事实的认定,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肯定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从现有证据中可以得出“事实虽未必如此但极有可能如此”的结论,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成立。
区分民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通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其针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民事案件,则只要求达到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势标准。1994年的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更是将这一标准之差异诠释得淋漓尽致。在该案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使得可以证明辛普森犯罪事实的证据失效,导致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的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被判无罪释放。但刑事部分的无罪判决并未免除其民事部分责任的承担,依据同样的证据,免于牢狱之灾的辛普森还是要支付受害者家属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1]
同样,本案中第三人冒用被告李某晶遗失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涉嫌诈骗,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尚不能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排除李某晶本人的犯罪嫌疑,包括不能排除工行许昌分行的该账户是李某晶本人开立的。法官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思维——大前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小前提:原告陈某鸿陈述其受骗误将105万元打入李某晶账户;被告李某晶旧的身份证已在公安机关声明遗失,其辩称案发时在深圳务工,从未到过河南省,与原告陈某鸿没有业务往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结论:李某晶的个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地增加105万元,并造成陈某鸿105万元的直接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同时,结合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生活经验,可得出李某晶并未申请过该银行账户,该账户系不法分子冒用李某晶遗失的身份证开立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从这个角度,李某晶也是受害者。借用佛家语,本案不当得利之诉好比是一艘“法船”,法官判令直接由户名为李某晶的工商银行许昌分行账户将105万元返还给原告陈某鸿实属顺水推“舟”,其所要抵达的“彼岸”是划拨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资金,维护资金所有人陈某鸿的合法权益。



注释:
[1]虽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的重视有可能导致个案的不正义,但其先进性也值得我们借鉴。事隔 15 年后辛普森因绑架、武装抢劫等 12 项罪名被判入狱,并有可能终身监禁,也算是中国古语“善恶终有报”的应验,但辛普森杀妻案在当时乃至其后的十几年内都作为中外法学著作及法学院教科书中的典型案例广为传播。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2期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促进机动车配件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企业(包括配件公司、配件经销部、配件门市部、配件商店等,以下简称配件经销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配件经销企业所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配件,均属配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行业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配件经销企业按其经营规模、条件和方式分为三类,其类别由市交通局划定。

  第六条 一类企业可经营包括汽车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驾驶室,下同)的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批发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三)有具有专业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有专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

  第七条 二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零售兼批发业务,同时可经营六大总成件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

  第八条 三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不包括汽车六大总成)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三)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器具。

  第九条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经销企业,其兼营部分须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申报程序

  第十条 配件经销企业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填报经营资格审批登记表,领取机动车配件经销资格合格证(以下简称资格合格证)。

  (二)持资格合格证及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配件经销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的,经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要同时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配件经销企业申请停业或歇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交回资合格证,同时向所在地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配件经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则:

  (一)经销的配件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经销本市实行生产许可证的配件,其产品标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标记。经销外埠配件,须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报验。

  (二)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对售出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三)健全各类明细台帐、财务帐目,遵守统计和财务制度。

  (四)柜台内陈设的配件,应使用统一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并标明配件名称、规格、产地和厂家。

  (五)严格遵守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抬价或层层加价。

  (六)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

  (七)不得夹带销售日用品。

  (八)不得将对私人馈赠钱物变相计入配件费用。

  第十四条 配件经销企业在经销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由税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资格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配件经销企业应认真接受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资格合格证,擅自营业的,除令其停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八条 配件经销企业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或变更经营方式的,除令其停止超范围经营或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资格合格证及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配件经销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销售配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按《沈阳市发票管理办法》(沈政发〔1988〕114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配件经销企业停业或歇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缴其资格合格证,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资格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度审验继续使用的,对一类企业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二类企业处以五百元罚款,对三类企业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配件经销企业经销外埠配件未进行报验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按《沈阳市商品报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90〕82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配件经销企业经销不合格配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按《沈阳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沈政发〔1988〕107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配件经销企业擅自提高配件加价率多收费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多收费用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配件经销企业夹带销售日用品或对私人馈赠钱物变相计入配件费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物价、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夹带销售额或馈赠额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处罚的,其他部门不得再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科工法〔200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006年—2010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防科技工业顺利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普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为了巩固普法成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文)的要求,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服务国防现代化建设大局,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军工。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增强,三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即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高领导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增强全行业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培育全行业干部职工的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2、深入学习宣传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与法律体系,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观念,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和加快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中职工权利保障与福利待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开展职工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程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格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推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全行业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各级组织依法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考评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依法治理进程;在全行业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5、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深度与广度。国防科技工业法制教育要与宣传“八荣八耻”相结合,要大力宣扬以爱国主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主创新、甘于奉献为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美德;要与军工文化相融合,以信法、守法、护法作为树立军工人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通过具有军工文化内涵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文化与军工文化有机融合,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修养与道德修养,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蓬勃发展。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三、对象及要求

  (一)普法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普法对象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体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高管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委属高校师生。

  (二)工作要求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定不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者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各项事务的能力,规范各层次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运用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权力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3、加强军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军工企事业单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侧重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要重视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企事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培训纲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尊重法律人才,创造条件加大法律顾问的培训与学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法律素质和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校。委属院校要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全校教职工要主动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管理的能力;注重教书育人,结合大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积极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

  5、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及社团职工学法用法力度,促进法治化管理。委属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应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出台的与本行业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社团要加强学习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建章立制。要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开展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形成优良的法治运转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国防科工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研究提出“五五”普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委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单位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按照本规划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委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完善普法宣传组织,建立高素质的普法宣传队伍,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依据本规划,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严格组织落实。国防科工委要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对本地区有关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落实予以指导、督促和检查。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全行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组织领导

  1、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办公室),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日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承担。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保障措施

  1、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确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与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加强自查与自评工作,各单位每年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与自评,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和帮助。国防科工委适时对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教育对象法律素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与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完成后,对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全国普法办推选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国防科工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预算,专款专用。委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常规开支项目,或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在培养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素质与能力同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库,尤其是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师团工作,服务于全行业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4、加强交流与研究。国防科工委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法制宣传教育专题座谈会和组织专题调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努力寻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出成果、出成效;要组织各单位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推广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新做法、新经验的介绍与推广,力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