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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3 02:4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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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

地矿部 能源部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16日,地矿部、能源部

实施采矿登记制度是《矿产资源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矿山企业取得合法采矿权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2号文件的要求,全国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工作已普遍展开。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非常紧迫的工作。为了统一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快统配煤矿企业采矿登记工作的进度,力争在1988年内基本完成采矿登记发证任务,经能源部、地矿部共同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统配矿务局是国家投资开办、具有法人地位的煤矿企业。全国88个统配矿务局和下属的525个矿及新建矿区的8个统配在建矿(新疆的艾维尔沟矿,云南的田坝二号矿,四川的斌郎矿,山东的珠柏、塘崖矿,山西的王坪、炉峪口、加乐泉矿)在地矿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除统配煤矿企业(矿务局)补办登记、补领矿区采矿许可证外,矿务局下属行政矿也需分别进行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为在集中统一基础上加快采矿登记工作进度,能源部授权主管统配煤矿的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归口初审各统配煤矿企业的采矿登记申报资料,经所在省(区、市)地矿部门初步复核,委托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分别对其所属统配煤矿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地矿部。地矿部复核后,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统配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在建矿和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前,由东煤公司、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并签署矿区范围意见书。
四、为了保证国家煤炭生产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实施,统配煤矿企业矿区内规划、接续矿的资源范围,根据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或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区发展规划,在签署矿区范围意见书和办理矿务局的采矿许可证时一并确认。待国家批准开发后,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五、在保证国营煤矿企业安全、正常生产和发展的前提下,乡镇集体煤矿开采国营煤矿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须经国营煤矿企业同意和国营煤矿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营煤矿企业要在统筹安排下,合理划定乡镇集体矿的开采范围;乡镇集体煤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报送开采资料。
六、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煤种、国家规划矿区和正在勘探的矿区,必须申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统一规划和基建程序,进行有计划的开发。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文件,凡与本规定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八、其他国营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也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原则进行。


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

郭 成 ? ( 2004 级 法 学 本 科 )

概述:
随着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普及,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指向内容已经广泛渗透到生活及商务中。由其而生的电子商务概念股再当代社会中构成了商务中一个重要的板块。网络交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普遍的由两种:1.通过自己网站提供交易机会从而完成交易的网络交易模式。2.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网络交易模式。本文针对后一种模式下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做浅要的论述。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 立法 法律适用


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根本原因及法律分析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完成的网络交易模式,就是交易的双方在发布商品信息及查询商品信息时都要鸵鸟国国一个中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只负责提供平台供信息的发布与接收,并承担一定意义的交易中介。并不直接参与交易的活动。而笔者通过访问国内目前有很大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如ebay、淘宝、云飞、易拍得等发现,由于网络技术及受现实条件的制约,一个商家若想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商品而达到交易的目的并不困难,手续并不繁琐,而且由于受现实条件的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在各自管理条例中所说明的“对商品的审核”做的也不是很好(这一点网络平台交易服务商也承认,消费者、商家也默认这中因网络交易手段的特殊性而造成的漏洞)。也就是说,商家在商品发布的信息商宽松性是很大的。而且由于网络浏览接收信息的方式从目前来看只是图片与文字(均由商家提供)这就难免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信息分布不够对称,消费者掌握的信息相对商家来讲,消费者是弱势,而商家具有信息的优势。在当代民法精神里,注重保护弱势,所以,消费者权益需要给予法律保护。

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现状
目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的问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网络交易产生了负面影响,阻碍的个人网络交易的发展。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有可能先解决的的问题笔者看来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后的不成政策。
1. 退货
很多商品交易成功后,当消费者发下该商品不符合自己意愿或与商家介绍有出入时,可申请退货。
对于退货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在明确的条例或规定中给出对所有商家都适用的退货原则。
而一些经营的比较好的网络商家对于退货的规定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三日内,可以以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退货。三日内以签收邮件日期为起算时间。邮费自理。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该规定本身就有很多实际交易中解决不了的问题:
(1)以合理、正当的理由:这是一个空点。先来阐述下什么是“合理、正当的理由”。所谓合理正当的理由是指非人为恶意损害商品,而是由商品本身因质量问题或由于消费者从商家接收的信息不够完整而导致该商品的属性与消费者购买意愿不一致。当这种情况时,可申请退货。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上是处于劣势的,在信息对抗中,有些情况是很难让消费者申请退货的行为的理由是“正当、合理”的,而消费者本人又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从商家接收到的信息量。所以,这一条退货规定的大前提本身就存有设计上的不合理性,大前提不对,其后面只能是停止前进或渐行渐远。
(2)三日内:由于网络交易时交易双方时不可见的,消费者咨询商品信息的时候只能通过网页浏览和电话进行,而当接收到商品后,往往要进行商品真实性质的鉴定。那么商家规定的三日内消费者是否能由充分的时间对商品实质进行鉴定?笔者通过个人调查,接触进行过网络交易的人以及各方面的信息了解到,有很多要求退货的消费者有很大比例时由于“三日”时间的限制而不能退货,而这些人超过三日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也许只是四五天。《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对于消费者消费后的商品的退货日期限制是7天。网络交易是否应该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虽然网络交易与实际交易存在着各种不同,但究其买卖双方的关系来看,仍就是交易买卖,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从中借鉴。
2. 保修
还有一个问题,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后,使用商品并超出了退货时间后,保修的问题怎么解决。由于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只是商品信息且交易双方不能见面,特别是消费者在购买付款浅不能亲自先见到商品,所以商家所售商品可能是真货、可能是假货,可能是生产商现在在中国所有地区所销售的商品、也可能是专门对中国某些地区销售或世界其他地区销售的产品,经卖家由正当渠道取得后售出,所以其相关的保修事项就应该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当消费者非出于己愿而购买到冒牌货时,可按上文支持情况进行退货,国家是不对冒牌货的保修问题进行法律保障的。当消费者出于己愿购买到了非本地区销售的产品发生问题时,保修的问题能否只是按“商家的承诺于消费者意思自治进行保修”呢?笔者认为,主要节约办法应该以此原则为准,但法律条文应对消费者的最低享受保修权利给予保障。
现在国内主流的的网络交易平台对于保修的问题均未在其本身的规范性条文里给出说明及涉及。很多经营规模较大的网络卖家也没有在条文中给出明示。只是以口头或邮件的形式给予承诺,这种方式的法律效力也值得质疑。
可以说这个问题是网络交易种的一个空白点,网络交易需要有一个全面的法律给予支撑。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及法律使用将在下文给出。

网络交易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
现在各国对于网络交易应该采用怎样的法律基本上是较明确的,在采取的方式上对交易者采取明示或默示的原则,但这都是建立在本国有相应法律进行支持的情况下,对于电子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上,普遍承认联合国贸易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重要的是各国合同法关于标准讨款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有对是否使用电子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即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电子合同的准据法,对于选择方式,应做扩大解释,即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法院可以做出当事人模式选择法律适用的结论。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按照法律对于法律上的消费者的定义:
a.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b.消费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c.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
d.消费者的主题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所以笔者认为交易买方应该属于消费者,理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但是同时还有一个问题,若网络交易中买方的身份被确定为消费者,那卖方的身份该如何界定。有的卖家是有实体店铺的,但是能说发生纠纷后实体店铺就要对网络交易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承担吗,在法律手续上是不是还不是健全?有的商家是没有实体店铺的,是交易个人,那该怎么界定个人网上出手商品的法律身份?有实体店铺经营的卖家与个人卖家的法律条件、经济条件是不同的,在法律上是应将二者以同种身份界定还是应该区别对待?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的法律法条没有给出答案的问题。
(2)我国对于网络交易之事项的立法工作也是在积极进行中的。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以及最近在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应该说,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期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的作用。然而,上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3)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在不同的地区相应的法律发展也是不一样的。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

总结:
当然,我们仍然要看到,网络交易过程中还有更多的问题,比如:虽然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处的是优势地位,但仍然有对商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事情发生,如何保护交易过程中商家的利益,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物流陪送的物权归属,除了网络交易平台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其他网络交易模式下如 等,这其中额诸多法律问题要如何解决。
社会的进步促使了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发展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分离的亦部分,甚至有人建议将网络规定成为与南极洲、公海、外层空间以外的第四网际空间对其建立国际性法律规定及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专门管理。足以证明网络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有其巨大的生命力的。而我国对于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网络交易之所以在纪念内大起大落,有过“烧纸”似的经营收入,亦有“泡沫”似的利益虚数,就是因为没有法律给予其保障。没有法律给予保障,网络交易的完整体系、体制就难以建立,就会限制本身的发展,阻碍网络交易创造更大的价值。国内八家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在2005.4.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施用后二周多后签订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里,先不考虑其法律效力如何,其内容本身就没有对客观的实践问题给予实质性的解答与解决,只是以联合的方式对原来都已解决的问题给予集中的公示,商业目的明显。所以笔者呼吁中国立法机关应在尽量不影响法律完整性及不造成国家法律体系混乱的前提下,在适当时间退出关于网络交易及网络的完整性法律或法律性法规。



参考文献:
1. 夏凡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中国民商法律网
2. 梁慧星 《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沪),2000年5期
3. 张平 《美国网络法律研究纵观》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5-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第三个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第三个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项目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项目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CEP”系指国家教委按照本项目D(3)部分的要求建立的中国专家组,并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A.2部分的规定予以保持。
  (d)“教育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项目A、B和C项下的活动,这些应由上述项目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e)“教育计划执行安排”系指,就每个教育计划而言,借款人将与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D.1部分所指的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计划,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f)“推广计划”系指,就各省而言,本项目C部分中的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本协定附件四E.1段所列或所指的要求,该计划将由各项目省根据各自的教育计划,负责执行。
  (g)“非项目县”系指借款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所包括的河北、甘肃和安徽省的各个县(项目县除外)。
  (h)“非项目县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协定附件四B.10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将由项目省根据该部分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i)“项目县”就每个项目省而言,那些属于该项目省并执行一项教育计划的县,“项目县”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县
  (j)“项目省”是对借款人下列各省的总称:安徽、福建、甘肃、河南、河北、吉林和青海;而且“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k)“青海”系指借款人的青海省。
  (l)“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m)“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千柒佰叁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7,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和(c)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6年8月15日始至2031年2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16年2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D部分,并使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行政管理、财务、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及时,或如需要,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方案,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并且进一步采取上述执行计划中所提及的这类行动,或按照规定,使之进一步采取这类行动。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为履行,但不仅限于《通则》中9.07段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接受的指南,准备并在项目关闭后六个月内,或借款人和协会一致同意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供本项目未来的运行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的适当机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实施项目的部分或借款人负责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机构与项目有关的业务、资金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八个月,向协会(A)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公证副本,(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B.9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或从专用帐户付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项目省作为一方,没有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所有项目省不能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一项附加条件,即借款人应与所有项目省就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达成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所提及的,经借款人和项目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规定,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字时算起至二十年后之日解除,上述两日期以更早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邮政编码:20433
  电报挂号:       电 传 号:
  INDEVAS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MCI),
                   64145(MCI)或
                   82987(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签字)      Russell J.奇塔姆(签字)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提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土建:
(a)青海省       3,100,000       70%
(b)其他各项目省   39,630,000       60%
(2)货物:      14,110,000    100%的外汇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当地采购
                          品目的当地费用的
                             75%
(3)咨询服务:     1,610,000      100%
(4)培训及出国考察:  4,100,000      100%
(5)待分配       4,750,000
   总 计      67,3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外汇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为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发生在本协定签字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但(a)对1995年12月1日以后,类别(4);以及(b)对1996年2月15日以后,类别(1),这两个类别所发生的、总额共不超过6,73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费用可以提款报帐。
  4.对下列支出协会可要求按照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a)每个价值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b)每个价值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土建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b)部分除外),(c)与咨询公司每个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d)与聘用咨询专家个人的、每个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以及(e)培训合同;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资助借款人:(1)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小学教育;(2)在这些地区扩大初中教育覆盖面;(3)加强这些地区提供小学和初中教育机构的管理能力。
  本项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如借款人和协会同意,可随时修改这些部分,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学校建设
  在每一个项目省,实施改进小学和初中教育的计划,具体包括:
  (1)更新、建造、修缮和维护小学和初中校舍,为牧民子女学校提供帐篷结构的教室及相关设备;
  (2)为这些学校提供并维修教学设备、课桌椅及图书资料;
  (3)制定并执行在职培训计划,提高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培训人员的专业技能,侧重加强那些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及这些学校校长和管理人员管理和开发适合当地文化的教科书的专业技能的计划。
  (4)开展建立学生成绩评价适当机制的研究活动;以及
  (5)建立学生助学金以支持贫困学生支付与学校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学费和课本费。

 B部分:管理开发
  (1)每一个项目省为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和执行管理培训计划,特别是为少数民族学校管理人员制定此类计划,以及为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
  (2)在每一个项目省制定并引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设备和培训。
 C部分: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每一个项目省制定并执行为引入教学改革而设计的实验计划,特别是与少数民族有关的语言教学大纲和课程,以及设计政策导向的研究计划以制定并检测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素质教育的质量,以及减少由于文化背景不适当的教材和教学方法所造成的女童和少数民族学生的辍学率。
 D部分:全国性计划
  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借款人提供这方面教育的有关机构的能力:
  (1)制定并执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计划,以及负责项目执行并项目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
  (2)制定并执行培训教师的教师培训班计划,以实施本项目A.部分项下的教师培训计划;
  (3)建立专家组,配备人员,并进行运作,以协监督本项目,制定并评价本项目C部分的研究计划,监督科研成果推广计划,并建立经济上可行的和有效率的学生助学金计划;以及
  (4)制定并执行本项目C部分中的评价计划,并推广科研成果推广计划中取得的经验。
  项目可望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与工程的采购

 A部分:总论
  只要可行,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计算机和职业培训设备应分组,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a)价值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0,000等值美元,以及图书,合同金额不限,可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b)除本部分第3段的规定外,土建工程须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价值小于30,000等值美元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或少于5,700,000等值美元,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3.自营工程符合《指南》3.8段要求、少于4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工程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28,000,000等值美元,经协会事先批准,可按《指南》该段的规定实施自营工程。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邀请之前,所提出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并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
  下列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
  (a)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最初的两份货物合同,以及每个等于或大于3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
  (b)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在每一财政年度最初的两份工程合同,而且是在该财年已发出招标邀请的两份合同;以及
  (c)每份等于或大于3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这样的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四: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规定适应于本协定第3.01(b)所述的目的。

 A.项目管理
  为确保项目的妥善实施,借款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保持使协会能够接受的职责、成员和其他人力物力的投入:
  1.在国家教委内设立由国家教委一副主任主管下的项目执行机构,该机构应,应对项目执行中整个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以及
  2.中国专家组应负责(a)向项目省就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以及向国家教委就制定和执行本项目D部分规定的培训计划提供技术咨询,(b)协助对本附件E部分提及的活动进行监督,(c)审查本项目C部分中所提出的计划,(d)按本附件C部分的规定,监督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e)协助制定经济上可行和有效的助学金计划,以及(f)为项目省就确保学生家长如何参与本项目的执行以及报告这些参与活动的进展提供咨询。

 B.监督与报告
  不局限于《协定通则》第9.06节的条款,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适当的操作程序使其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包括识字率和识数率),监测和评价(a)本项目实施的进展,(b)项目省的非项目县计划的实施进展,以及(c)本项目对项目省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成绩的影响;
  2.按照协会接受的原则,准备并提交给协会:
  (a)一份年度报告,时间不迟于每个财年的4月1日(从1997财年开始),根据上述B.1部分的规定,总结其在上一个财年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根据本附件的附录B.7(a)部分的要求,汇总每个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列明所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指出的任何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进尽快达到项目目标;以及
  (b)中期报告,时间不迟于1998年10月31日,总结项目开始后,其根据上述第一节规定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的实施,根据本附件的附录B.7(b)和B.10(c)部分的要求,汇总每个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列明所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指出的任何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进尽快达到项目目标和每个项目省的非项目县计划的目标;以及
  3.就借款人按上述B.2部分的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与协会交换意见,尔后,采取借款人与协会达成的一致的所有有关措施。
 C.中央组织的管理和教师培训计划
  借款人应:(A)按协会满意的指南,准备并在每个财年的10月15日之前,向协会提交下一年度实施本项目D(1)和D(2)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查并批准;以及(B)随后实施协会批准的该行动计划。
 D.教育计划实施安排
  1.为保证每个项目省能够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借款人应按照与上述项目省达成的协议,将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该协议与本附件的附录所列明的规定一致。
  2.借款人应:
  (a)(i)使每个项目省,按照项目省作缔约一方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所列明的条款,履行所有职责;(ii)采取或使之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使项目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iii)不得采取或允许采取阻碍或干涉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行动,以及
  (b)根据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行使自己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并达到本信贷项目的目标,除非协会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以及其中任何条款。
 E.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1.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某一项目省将要实施的本项目C部分中所指的计划才有资格作为由信贷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一部分:
  (a)在评价的基础上,该项目省通过专家组展示,它按协会满意的准则,已经开始执行令借款人满意的:
  (i)该项计划(A)在经济和财务上是可靠的,技术上是可行的,并可向其他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B)具有更新教育领域现有知识的潜力,并(C)按适当的教育标准和惯例设计;
  (ii)该计划项下将要采购设备的预计总成本不超过该计划预计总成本的40%;
  (iii)该机构拥有实施该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必要资金;以及
  (iv)该项目省就该计划的实施,已准备出适当的、有时间限制的行动计划;以及
  (b)协会已通知借款人和该项目省,协会批准该计划和行动计划。
  2.借款人应通过专家组按协会接受的政策和程序,监督每个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

 附件四附录:

  为本协定附件四D.1部分之目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须包括下列规定:

 A.条款
  1.借款人提供给每个项目省并由各省偿还的信贷本金“分配金额”:
  (a)应当是与特别提款权等值(按从信贷帐户上提取信贷本金之日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省的教育计划项下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以及
  (b)应当以等值美元(以偿还当日或各自偿还的当日汇率为准)偿还给借款人本附录A.1(a)段所指的信贷本金。
  2.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偿还期限为2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
  3.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年息应等于一又十分之二(1.2%)。
  4.各项目省从“分配金额”中分配给每个项目县的资金或按赠款的条件,或按其他条件:
  (a)与人民币等值(以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之日的汇率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县的教育计划项下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
  (b)该项目省回收本金的年限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的项目省偿还借款人信贷本金的年限,宽限期也不得少于上述A.2部分规定给项目省的年限;以及
  (c)如果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附录A.3部分规定收取项目省的年率。

 B.条件

                执行

  1.每个项目省须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与适当的经济、财务、管理、技术和教育惯例一致的原则,实施教育计划,并且,一旦需要,迅速提供或使之提供资金、设备、服务或其他必要的投入。
  2.每个项目省应按协会根据本协定附件四E.1(b)部分的规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各自的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3.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按协会满意的准则,准备并于每个财年的10月15日之前,向借款人和协会提交下一个财年将实施的教育计划而制定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查并批准;以及
  (b)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教育计划。
  4.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根据本协定附件三的条款,按将要由信贷资金资助的教育计划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采购;
  (b)对上述货物在获得、运输和交货至使用或安装地点全程进行保险,项目省所支付的每笔保险赔偿费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用来更换或修复被损坏的货物;
  (c)这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完全用于教育计划的实施;
  (d)确保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教育计划包括的货物和所有设备、场地和工程,以及此后的运行和所有有关记录和文件;
  (e)任何时间都要对所有设施、设备和其他与教育计划有关的财产管理和维修,如需要,应按照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和教育惯例,迅速采取一切必要修理和更新。

                管理

  5.为协助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所有项目省必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保持下列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参加单位、人员配置和其他资金投入应使协会满意:
  (a)由一位主任主管下的省级项目办公室负责计划和实施该省的教育计划,该办公室应向该项目省主管副省长和国家教委汇报工作;以及
  (b)在每一个项目县建立项目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官员领导,该办公室负责监督教育计划中规定在该县活动的实施,并向该县县长汇报工作。

                监督

  6.每个项目省应负责保持适当的运作程序,使项目省能够按照协会接受的下列指标(包括具体的算术和语文成绩指标),开展监督和评价活动,(a)该省实施教育计划的进展情况,(b)该教育计划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的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c)执行其非项目县计划的进展情况。

                报告

  7.每个项目省按协会接受的准则负责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
  (a)一份年度报告,时间不迟于每一个财政年度的3月1日,按本协定附件四B.2(a)部分的规定,确定每一份由借款人向协会提交的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上一财年所实施上述监督和评价活动,并确定上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促进教育计划目标的实现;以及
  (b)一份中期报告,时间不迟于1998年10月1日,确定按本协定附件四B.2(b)部分的规定,向协会提交的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从本项目开始以来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的实施情况,并确定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求促进教育计划及其非项目县计划目标的实现。

                协商

  8.每个项目省应负责与借款人和协会就每个项目省按本附录B.7部分规定,提交的每份报告交换意见,以及随后采取借款人、协会和该项目省之间达成一致的所有有关措施。

               财务报告

  9.每个项目省应负责:
  (a)按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其保存适当的记录和帐目,以反映负责实施教育计划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项目省的部门或机构,有关教育计划的运作、资金和支出情况;
  (b)每一财政年度,按照一贯使用的适当审计原则,由协会认可的独立的审计人员,对所保存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尽快向借款人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并按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规定,确定和向协会转交一份由上述审计人员所做的、经过证明的审计报告,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须符合协会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d)按借款人(或协会)随时可提出的合理要求,向借款人和/或协会提交有关记录、帐目和审计的情况。非项目县计划
  10.河北、甘肃和安徽省应承担实施一项协会接受的计划,该计划设计用来确保非项目县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能够继续实现协会接受的教育目标,并一起提供保证该计划执行的财务计划。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规定的类别(1),(2),(3)和(4);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7,200,000美元的专用帐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帐户。不过,除非协会同意,“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总额为4,500,000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总额,加上按协定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协会所作出的特别承诺中未兑现的总额等于或大于25,000,000特别提款权。
  2.按照本附件的规定,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补充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帐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当借款人没能在本协定4.01节(b)(ii)段所确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规定的、对专用帐户的凭证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当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将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时;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款)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协会另行同意者外,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a)、(b)和(c)段,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帐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