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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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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8日)


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我国政府向全球承诺的目标。为了确保此目标的如期实现,卫生部先后制订了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由于脊髓灰质炎具有传染性强和难以与其它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相鉴别的特点,卫生部参照世
界卫生组织提出的AFP监测报告率1/10万的标准,已要求各省建立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专门报告系统,加强疫情监测,并于1993年6月以卫防计发(1993)第15号文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卫生防疫机构的职责。但通知下达一年多来,各地的AFP监测报告工作改
进不大,距国际公认的标准仍有很大差距,漏报、迟报、不报等情况已成为阻碍我国按期实现消灭脊灰目标的严重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消灭脊灰的认证。大量调查表明,医院是及时发现AFP病例的主要地点。因此,为了迅速改善AFP疫情报告工作状况,现对各级医疗机构
重申以下要求:
一、强化消灭脊灰意识,加强领导,坚决执行AFP报告制度。
消灭脊灰是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业务领导,负责AFP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有关科室,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消灭脊灰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AFP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以确保AFP监测和报告
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
目前一些临床医生对AFP病例定义及报告制度不了解,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级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使其系统地了解消灭脊灰的意义,进行AFP报告的重要性、AFP病例的定义、报告程序和采便要求等知识和技术规定以及目前
工作形势,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完成有关临床人员的全员培训。
三、严格执行AFP病例监测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疫情,督促儿科、神经科、传染科、针灸科等临床科室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凡15岁以下儿童发生不能立即确定为其它病因的急性弛缓性麻痹(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均作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进行报告。农
村应在24小时内、城市应在12小时内,以电话或其它最快的信息传递形式报至当地卫生防疫站;在报告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在患者出现麻痹14天以内,采集两份患者大便标本,两份标本间隔为24小时-48小时,每份标本量约8克。需在2-8℃冷藏运送。
四、医疗、防疫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监测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共同做好哨点医院的主动监测工作。各县(市、区)防疫站应派防疫人员,每10天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及时发现病例,减少漏报和迟报,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按照脊灰监测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AFP监测和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做为医院评审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推行报病奖励制度,以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
员的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漏报、迟报和不报疫情而造成脊灰扩散蔓延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责任。
附件:列为报告的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种类
所有15岁以下儿童,经初步诊断为下列急性弛缓性麻痹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994年10月8日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及艺术专业人员考评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直院团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是对艺术人才专业水平进行考试、评价、认定的非常设机构,接受部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直接对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完成对中直院团在职艺术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评审考试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评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专业人员业务评审考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类艺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人员的优化组合,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客观依据,并以此保证中直院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整体布局和符合艺术规律的内部结构,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考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业务评审考试;
(二)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设计试题,拟定考试办法;
(三)制定评分标准和相应的测评方式;
(四)选定考场,发布有关考试业务、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
(五)发表考评意见,确认应聘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即为应聘资格的终审意见;
(六)确认免考的获奖项目;
(七)审核免予应聘资格评审考试人员的有关材料并签署免考意见;
(八)审理复议有关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
(九)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考评委就考试的办法、评分标准、测评方式和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考评委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考试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考评委应当对评议中的具体意见严格保密。评委对考评意见没有解释的义务。
第七条 考评委应当向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出评审考试情况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考评委的工作经费由中直院团体制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考评委由具有本学科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艺术专家、学者、教育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一般应在一定形式的民主推荐、协商提名的基础上,经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审定,由部聘请。考评委应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些已离退休、德高望重、健康状况较好的著名艺术专家、学者参加考评委员会。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考评委按西洋器乐、民族器乐、声乐、舞蹈、戏曲、编创、舞美设计等门类分设15个专业考评组,各专业考评组不少于7人,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各专业考评组组长、副组长的人选,由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名确定。
各专业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领导专业考评组的工作,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领导考评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委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主任工作会议。主任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人员为各专业考评组的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考评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和评委的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评组根据考评委的授权,负责本专业在职艺术人员的业务评审考试工作,承办有关业务。考评委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委的办事机构是考评委办公室,负责处理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艺术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应就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试提出一个总体方案并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拟定实施细则,报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授权各专业考评组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考评组在考评前,应要求应试人员仔细阅读《应试须知》,提交《准考证》、《应聘资格考评申报表》等材料,充分了解应试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能力等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判分,发表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对艺术专业人员进行考试时,判分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评审考试采取百分制,无记名评分方式。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数即应试人员的得分。个别专业可采取其它办法测评。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评组应召开考评会议,根据应试人员的考试情况及得分写出书面考评意见,内容包括:(1)应试人员考试情况及得分;(2)确认其是否具有应聘资格;(3)评委应到、实到人数。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将书面考评意见及工作报告上报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未出席考评会议的委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判分。考评意见及应试者的分数由考评组组长签字后当场封存。
第十九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各专业考评组上报的工作报告,并对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25人;经出席会议的组长、副组长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举手同意后,方可通过其工作报告。如主任工作会议认为有必要对某些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则可要求专业考评组对申诉人的业务水平进行重新考试和评审。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根据各艺术专业岗位的设置情况,按考评得分高低顺序,依次确定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其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必须与岗位数相等,或略少于岗位聘任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应考人员的分数和通过评审考试确认应聘资格者,由考评委办公室通知各院团,由各院团通知应试者本人。发给应聘资格证书。各院团组建的聘任委员会根据应聘资格证书,自行组织岗位考核和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评委及其成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应试人员的行为,或不能公正、客观地发表考评意见,保证考评质量,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考评工作,宣布考评结果无效,并对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文化部人事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