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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5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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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针对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的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业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密的部署,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深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明字 [2008]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函》(农办人[2008]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农垦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人[2008]3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和督查,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认真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部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渔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加强渔港、渔业航标等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广海洋渔船防碰撞系统建设,引导、鼓励、监督企业和渔船船东淘汰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要强化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渔船检验能力和水平,加强渔业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渔政船、渔船协助参与海上搜救的能力,完善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积极探索和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要继续加强农机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强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推进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工作。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农机维修和安全技术检验、考试及事故处理人才培养步伐,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要启动“平安农机”考评工作,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农垦系统要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社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沼气、秸秆燃气、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垦区安全监管队伍和安全专家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草原防火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工作,对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测,特别是要做好境外火灾的动态监控分析,严防外火入境。要加快推进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物资站等基础设施以及扑救火专业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不断提高草原火灾的应急防控能力。

  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监督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落实。要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病料采集运输、病原分离、实验室安全操作等工作。要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菌毒种、生物制品等的安全储藏、使用和监管,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基础建设、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普及消防、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四、加强协作配合和应急值守,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汛情和气象信息,加强对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要加强汛期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强化汛期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部门进行重点防范和重点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处理。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防汛、度汛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公众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的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安全度汛。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和制度、标准,加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农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业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应急能力,保持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


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企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 (厅、委、办),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我部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现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部将对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交流检查,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新的增长点。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还存在很大差距,如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例,发达国家平均为3:1,而我国只有0.6:1。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正受到跨国公司的挑战,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等,仍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受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影响,大宗农产品生产过剩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农业部决定自2004年开始,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通过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加速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产品的转化与增值,增加农民就业与收入,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任务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与国家的有关发展战略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相结合,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提高农产品及加工制品竞争力为着力点,统一认识,整合资源,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由初级加工为主向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为主转变,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与任务

  1.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不断完善。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制修订100项农加工标准,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我国主要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运销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本配套,农产品加工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加大农产品加工检测监督机构的建设力度,并拓展一批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

  2.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显著增强。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研发核心技术,进一步加大技术引进、推广、转化力度。“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形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方面有明显进步。部分大宗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装备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

  3.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环境得到改善。落实已有的政策措施;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新的促进政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也得到相应改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布局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4.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的转化与增值,实现农产品种养加、贸工农协调发展,加速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 力争每年为农民人均增收贡献20元,每年吸纳农民就业100万人。

  5.农产品加工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我国农产品和加工品出口扩大。大宗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

  6.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0.8:1。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水平。

  三、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加工科教跨越行动

  与科教兴国战略相结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制约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进行筛选;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联合攻关,或引进国外技术,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制约瓶颈;引导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提高自我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次创新;每年选择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予以推广;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产学研”结合。与人才强国战略相结合,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家、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素质,大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开发与鉴定工作,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岗位技能和文化知识,建立一支宏大的多层次的人才队伍。

  (二)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行动

  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相结合,优先发展对农业生产影响大、农民增收关联度高、外贸出口拉动强劲的优势农产品加工业,并从粮食加工、肉蛋奶制品及饲料加工、水产品加工、果品加工、蔬菜及茶叶加工等行业中选择500家重点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引导各方面对其进行重点扶持,开展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质量和附加值。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结合,组织专家编制《优势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指导目录》,指导各地对优势农产品加工业进行重点扶持,真正把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做大做强。

  (三)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行动

  与食品安全战略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相结合,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际和国际惯例的农产品原料和加工业制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标准制(修)订指南》的要求,加快农产品加工标准的制修订力度;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对加工品国际标准、特别是主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动态跟踪制度。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加工品检测检验体系。制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农产品加工业外向型行动

  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相结合,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引导农加工企业扩大出口,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原料基地或技术研发中心;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国外、境外举办产品博览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建立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需要的加工基地,避开或突破贸易壁垒,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出口。培植500个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及200个跨国经营示范企业。

  (五)农产品加工业兴县富民行动

  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大力培植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100个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50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其实行产业化经营,通过订单合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经营组织形式,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和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其对农户的带动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六)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优化行动

  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小城镇战略相结合,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扶持粮食主产区发展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发展粮食深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小城镇集中,促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推动小城镇建设。命名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园区,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相结合,引导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企业、东北地区企业、国内企业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发该区域农产品资源。

  (七)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突破行动

  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协调落实已有的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财政贴息、投资参股、信贷扶持、税收政策等措施。深入研究国外发达国家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探讨我国实行这些政策的可能性。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引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就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摆上重要工作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对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安排、布置。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相关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开展总结与表彰。各地要明确领导和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为搞好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进行动方案,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和工作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三)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方面要根据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所开展活动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大力宣传农产品加工业的重大成就、重要地位和作用,总结推广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经验,宣传加工企业带动“三农”的典型事迹。

  (四)突出工作重点,实现重点突破。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以食品加工业为主,即以粮食加工、肉蛋奶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果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加工、茶叶冷藏加工及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为主。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资源优势、传统工艺优势及技术设备能力等,确定并突出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重点,着力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关键问题,努力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产品种养加、贸工农协调发展。

  (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现有力量和资源。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支持,形成合力,使资金、技术、人才等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要本着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实施重点突破。部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不改变现有计划、资金、项目运行方式及隶属关系的条件下,列出专项投资计划,使我部现有力量和资源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

  (六)协调落实政策,创造宽松环境。认真组织落实好国家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投入力度、增加农产品加工业的贷款总量、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和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争取将农产品加工业列入财政专项,对技改给予贷款贴息;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培育骨干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重培植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积极培植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高科技、精深加工企业。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建立起稳定的紧密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八)完善服务体系,提供良好服务。完善科教服务体系,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科教服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信息体系建设,以中央电视台第7套农业节目、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乡镇企业信息网为基础,建立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发布平台,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以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鼓励成立农产品加工专业协会,并成立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引导协会根据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培训、管理、信息等各方面的服务,在政府、市场、企业、农民之间以及生产、加工、贸易之间充当桥梁与纽带,维护各方的权利与利益。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水库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利用水库的库汊养鱼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 水库的调度运用应当根据建设水库的开发目标,处理好防洪与兴利、上游与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监测网点和配备通讯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确定的洪水标准和水库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水库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制定可能遭遇最大洪水时的防护措施,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的调度运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或者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的汛末水位及防汛、兴利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调度。
第十四条 水库闸门启闭须由水库管理单位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在水库设计供水范围外需从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取水单位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按照供水协议的规定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章 灌区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通水前和大雨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存入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报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八条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向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设置其他阻水设施。
禁止在渠堤上挖坑、垦植、铲草、埋坟或者滥伐护渠林木。
禁止履带式车辆、限制其他机动车辆在非正式公路的渠堤上行驶。
禁止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第二十条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乡(镇)、村分工负责,其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源、输水能力、灌溉面积等情况和用水户的申请,编制灌区年度供配水计划,提交灌区代表大会或者灌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计划供水。
灌区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小型水库、塘坝、提灌站、泉井等工程设施可提供的水量,应当纳入灌区供配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水户采用节水型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灌区用水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计划,不得拦截或者抢占水源,不得私自架设提水机具,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开挖引水口,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
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