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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4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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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4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保险业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二、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三、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各项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和相应的医疗服务合作网络。

  四、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五、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委托管理合同文本;

  (三)本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声明书;

  (四)产品可行性报告;

  (五)包含所有报告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管理合同文本应当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内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公司报备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应当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

  七、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以委托基金及增值额作为理赔限额。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基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基金出现不足,应由委托人予以弥补,保险公司不得垫付基金。

  委托人将委托基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基金。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保险公司可以对委托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但不得对委托基金提供增值保证。如果账户有节余,而委托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应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余额转入委托人账户。

  八、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根据实际成本情况,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按比例或约定金额从委托基金中提取,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委托管理费用可以根据管理成本进行浮动,浮动办法应当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九、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十、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精算管理、风险管理和理赔管理的优势,保证委托基金安全,并注重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等待时间,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十一、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委托基金的使用效率。

  十二、保险公司在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同时,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承担风险保障的健康保险产品,但应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业务,此业务应当拆分管理的,分别按照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保险的规定进行产品管理;不应拆分的,按健康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2、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
洪山区、蔡甸区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船舶途经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经本市公安机关审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
(四)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或违反本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拘留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国家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市过去有关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交公路发〔201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3年3月1日




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根据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认真落实中央惠民利民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充分利用科技等手段,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工作,从疫区运出的农产品,凭动植物检疫证放行,提高检测效率,同时有效遏止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二、全面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改落实工作
  加快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全面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制定专项清理成果公示实施办法,及时公布专项清理结果,以及依法保留项目的相关基本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收费公路监管长效机制。
  三、对无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上路执法问题开展专项清理
  坚决撤除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检查、计量、验票、治超、收费等站点。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公路上设置检查、治超、收费等站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置的各类公路站点,要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禁超越职责范围执法。不具备工作条件的站点,严禁开展执法和收费工作。
  四、从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处罚力度,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大型物件运输审批进度。落实对货运车辆增设限载装置等措施,从源头环节遏止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严禁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健全完善源头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建立完善执法资格的长效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重视网络、媒体和对群众信访的办理。严肃查处涉路涉车乱罚款、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以罚代管、收“黑钱”等行为。加大对公路“三乱”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以及不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将违规执法人员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