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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2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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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解释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通知”、“意见”等,不得使用“条例”。
  亟需制定施行但条件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应标注“暂行”或“试行”字样。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制定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属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就属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属于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的无效。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对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拟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可代替的,应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注明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的请示。请示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需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起草经过、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调研报告、可供参考的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等。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必要、适当、可行;
  (三)是否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五)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七)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
  (八)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等要求;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单位关于解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问题的,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可以直接退回起草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以上问题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或机构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审查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应当协助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
  (二)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
  (三)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有抵触或其他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法制机构直接修改或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提交审查;
  (四)在审查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法制机构直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审查;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内容和文字技术方面有重大缺陷或重大错误以至妨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需要做全面修改和调整的,由法制机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收到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非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其他情势变更,被征求意见部门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发表与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时要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是经其法制机构审查并对存在问题修改后的文件,审查未通过或未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内容涉及一般事项的,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起草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须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予以公布。
  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为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制定机关、文号、名称、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
  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规范性文件应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法制网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备案监督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备案的,按要求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文件正式文本3份、备案报告1份,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具备电子备案条件的,要实行电子报备。          第三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原因在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季度公布目录;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现行政策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建议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审查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法制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向社会公告,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拒不纠正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七章 解释、清理和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办,并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负责,每2年组织一次清理。
  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有“暂行”、“试行”字样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结束或目标任务完成后失效。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布该文件或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
  对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应当由该文件的主办部门或具体执行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未按要求提出的,该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2年后,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2007年5月30日发布的《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三政〔2007〕37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附件: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一、向农民群众宣传“三农”政策
实事内容:深入宣传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业部1号文件有关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民了解2011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调动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群众基础。
实施方式:利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和农业部网站等涉农媒体开设“三农”政策宣传专栏。
工作进度:2月底-3月初,完成“三农”政策宣传稿件编写工作;3-4月,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部网站等媒体集中刊发宣传。
责任分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张红宇,责任人黄延信。
二、为基层组织送报20万份
实事内容:向西部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东、中部地区粮食主产省的部分产粮大县(市)村党支部(村委会)赠订20万份《农民日报》。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安排4000万财政资金,集中订购2011年全年的《农民日报》20万份,农民日报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 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民日报社负责。负责人唐园结,责任人季林。
三、为农民送书送信息送广告服务
实事内容:配合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以及农业部扶贫点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农业科普读物;配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书海工程”等公益活动,捐赠价值100万元科技图书;根据与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建立的社区书屋的需求,继续配发图书;完成11种维吾尔文图书的出版,及时捐赠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送2000册农村实用技术类读物,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向全国1000家规模化养殖场每月赠送1期《中国兽药杂志》,进一步提高农民和规模化养殖场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发送一期《中国农民手机报》,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三农”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应急信息等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经济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定期发布农作物苗情长势、土壤墒情遥感监测、跨区机收作业情况、粮棉油糖月度市场监测等信息,千方百计把农民急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到乡镇村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在中央七套农业节目中帮助西部贫困县市发布免费公益广告,播出不少于2000分钟信息扶贫广告,协助推销农产品。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分别负责,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刘增胜、翟虎渠、冯忠武、唐园结、钱克明、傅玉祥,责任人陈江凡、薛亮、徐肖君、李永生、张兴旺、詹新华。
四、对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实事内容:围绕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农民、农机使用与维修人员、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繁殖员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农民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全年培训农民 300万人次。
实施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产业特色,确定并下达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财政部根据各省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各省财政,由省财政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地区成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及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培训工作。
进度安排:2011 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刘艳。
五、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事内容: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确保重要季节、重点环节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强示范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每个示范县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加大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力度,共培育80万农业科技示范户;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共建设示范基地8000个;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全年集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8万名,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施方式:组织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在每个示范县围绕3-5个主导产业,遴选培育1000个科技示范户和100名技术指导员。每县建设10个左右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每个示范县每年挑选100名左右基层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在全国100个县,对基层的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通过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培训、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技术人员和专业户,每个县培训40-50人。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型农民。推广作物新品种150个,畜禽新品种40个,新产品20个,新技术70项,编写相应的技术培训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示范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
进度安排:1-3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4月,下达任务;5-6月,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督导检查;4-12月,组织项目实施;12月,完成全年任务,进行总结宣传。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杨雄年。
六、对1万名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开展技能培训
实事内容: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兼顾优势经济作物,在江苏等14省选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县(市、区)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10000名统防统治骨干机手。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黑板报、座谈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并编印《科学安全用药挂图》;分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专项培训活动,重点进行科学安全用药、药械保养维修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统一机防现场观摩和药械维修现场教学;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防统治技术规程,指导机手规范操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水平,提升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
工作进度:1-2月,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3月,编印、发送有关培训资料;4-10月,组织各类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并制定技术规程;11-12月,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负责人夏敬源,责任人钟天润。
七、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
实事内容: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托阳光工程、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法定资格证件考试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显著提高新购机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帮助农民将所购补贴机具用好、用出效益。采取政企联动、技能竞赛、现场演示等灵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开展培训,吸引农民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发挥受训农户的示范作用,提升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为农机化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落实好培训任务。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结合,积极争取对培训实施工作的财政投入。组织重点农时专项技术培训,办好示范性培训活动,带动各地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和农机企业的培训资源,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和企校共建的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农机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共同参与培训活动,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作进度:1-2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作任务;3-10月,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指导、示范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11-12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总结验收。
工作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科技教育司参与。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八、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实事内容:一是对6万名农民进行选药用药培训。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农药识假辩劣培训活动,重点培训农药经销人员2000名,农民(农药使用者)6万名。二是帮助农民提高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普及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将相关知识和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达到指导规范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现场培训及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选药和用药知识,并编印《识别假劣农药》、《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等手册和挂图,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组织编发《水产用兽药及其使用技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教材》、《水产养殖用药指南》、《日本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技术》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知识宣传资料》等系列技术资料;继续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网等有关媒体公布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指导员和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为广大水产养殖者提供合法水产用兽药相关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水产用兽药质量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动员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开展省内地(市)、县(市)、乡(镇)三级的规范用药培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池边塘头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负责,中国水产学会参与。负责人张延秋、魏宝振,责任人魏启文、孙喜模。
九、开展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
实事内容: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政策法规和防疫技术普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村级防疫员培训提供教材。
实施方式:组织编印发放《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派专家现场授课。
工作进度:4月,组织编印《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5-12月,组织专家开展培训。
责任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人才学鹏,责任人刁新育。
十、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实事内容: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支撑,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实施。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和广大农技人员,面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
工作进度:1-2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2011年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11月,安排部署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分解为农民办实事的指标任务。组织开展野外调查、采样分析、试验示范,科学制定并发布肥料配方,引导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12月,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分工: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财务司、农垦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负责人叶贞琴,责任人胡元坤。
十一、帮助农民提高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
实事内容:18个玉米生产省(区、市)建立37个玉米生产机械化示范县,每个县设3个示范点,主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主,重点示范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宣传。在示范县完成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面积14万亩,培训1.2万名玉米收获机驾驶操作手。通过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全国玉米收获机械化发展。力争2011年全国玉米机收水平比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30%。
实施方式:选择37个农机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积极性较高的玉米生产大县,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示范推广、宣传培训、作业补助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等。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将玉米收获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买玉米收获机械的农民予以优先补贴。
工作进度:3-4月,确定示范县名单,下达实施方案;5-10月,各示范县开展项目示范点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工作;8-10月,部署做好全国玉米机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地技术人员巡回指导服务;11月,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恒新。
十二、帮助农牧民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实事内容:指导养殖户和兽药经销户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向全国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发放各类杂志、手册、挂图等。
实施方式:免费向全国500家大型养殖场和500家兽药经销户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500问》等宣传材料。向全国500家规模养殖场和500家屠宰厂各发放6期《中国动物检疫》杂志和1份猪、牛、羊、家禽《动物产地检疫挂图》及1份《动物屠宰检疫挂图》。向1000户散养户和1000名基层检疫员(协检员)发放《动物卫生监督知识宣传手册》。
工作进程: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兽医局负责。负责人张仲秋,责任人黄伟忠。
十三、向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适用农机新技术
实事内容:依托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重点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为带动,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训、展览展示国外和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机具等形式,向广大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粮油、茶叶、烟草、蔬菜、林果等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适用、可靠、安全的中小型农机具,提高当地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兴机富民。
实施方式:在我国丘陵山区南方的11个省(市、区),在已有水稻、马铃薯、甘蔗等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县中有针对性的选择22个县作为示范联系点,每个示范联系点建设1-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培育1-2个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在春耕生产前或秋节收获后组织举办1-2期丘陵山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带动,组织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协助并引导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利用补贴政策选购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并通过现场培训、分户指导、操作演示等方式,指导农机示范户或合作组织正确使用机具和投入生产运用。同时,通过组织专家对点上示范效果的总结、评估和效果评价,开展有关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立项。通过示范合作组织和示范户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的效果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加入示范推广活动和购置新机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工作进度:1-2月,制定实施方案;3月,下达任务;4月,组织召开春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5-6月,全面开展培训、指导、演示、推介等各项工作;7-9月,由部、省两级农机推广机构组织对各示范联系点开展技术指导;10月,组织开展秋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11-12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效果评估,做好宣传和项目储备工作;2012年2月,完成有关工作总结验收,提出新一轮实施计划。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负责人丁翔文,责任人郭建辉、徐振兴。
十四、为农民免费提供网上音视频培训节目
实事内容: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资源;采集、处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节目,继续丰富网上音视频培训资源;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通过“农广在线”网站,实现农民网上免费收听收看、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和就业技能。网上音视频节目总量达到4000个以上。
实施方式: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进行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将节目发布到“农广在线”网站,供广大农民免费点播收听收看;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在线学习;利用卫星网、互联网组织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
工作进度:每月定期采集、发布2011年新制作的音视频培训节目;12月底前,举办10期不同选题的网络大讲堂;3-12月,组织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课件,分专业逐步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在线学习。
责任分工: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负责人曾一春,责任人刘永泉。
十五、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实事内容:依托“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以提高在岗职工职业素质为核心,增加农民稳定就业的能力,全年培训乡镇企业职工30万人次。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使3万人次乡镇企业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方式:结合企业生产旺淡季周期,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工作进度:1-2月,编制全年培训和考核鉴定计划;3-11月,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12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参与。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王秀忠。
十六、为牧民提供牧草良种补贴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对8省(区)9000万亩的人工草场,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牧草良种补贴9亿元。
实施方式:一是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组织8省(区)调查掌握人工种草基本情况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规模及补贴方式,对各省(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做好舆论宣传。组织8省(区)大力宣传牧草良种补贴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比照农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下发实施;与财政部组织联合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发放。
工作进度:1-3月,下发工作通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4-6月,下发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对各省(区)上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7-10月,召开有关省(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会,与财政部联合赴各有关省(区)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11-12月,总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牧草良种补贴实施建议。
责任分工:畜牧业司负责。负责人王智才,责任人杨振海。
十七、开展5次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和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征集、筛选成熟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推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原料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全年示范推广5项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开展5次技术对接活动。
实施方式:面向广大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需求调研,组织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征集技术成果信息并编印技术成果手册,以省为单位举办4次大型技术对接活动。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在征集、筛选成熟实用技术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农产品重点产区,示范推广玉米产后干燥、果蔬采后保鲜及脱水加工等技术。
工作进度:3-4月,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确定技术推广与对接地点和单位;5-11月,在相关省市和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人员培训,举办技术对接活动;12月,年终总结。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欧阳海洪。
十八、开展“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实事内容:从近年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选择一批自主培育的长毛兔和家禽优良品种(配套系)提供给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方式:组织培育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育种企业,向安徽、辽宁、江苏等10省区的给养殖户提供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地方良种和引进品种,共提供种鸡10万羽、猪种2000头、种兔2000只、种鸭1000只、蜂王1000只;涉及16个畜禽良种,包括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等11个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固始鸡等4个地方良种、海兰褐蛋鸡配套系1个引进品种。组织开展优良畜禽饲养技术示范培训,计划培训养殖户2万人次;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免费赠送科普书籍、小册子、挂图和明白纸约10万册(份),预计直接受益2.5万个养殖场、户,示范带动10万个场、户。
工作进度:8月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优良品种及选送地点、数量和方式;9-10月,完成“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工作分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负责人李希荣,责任人郑友民。
十九、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实事内容:继续争取增殖放流财政支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实现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2011年全国增殖放流的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达到290亿尾(粒)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水产科研推广单位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工作进度:1-4月,完成工作部署,做好增殖放流的各项前期准备;5-8月,组织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10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对增殖资源进行回捕;11-12月,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李彦亮。
二十、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及“网上产销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大力开展“农超对接”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10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不断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实施方式:研究制定合作社“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企对接”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和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组织开展10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对接培训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时发布产品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采取与北京市城乡信息中心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以平谷区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共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网络营销促销服务的方式进行调研、规划和实施,并开展“绿谷农合”品牌专网的设计、开发、运行和服务。
工作进度:1-4月,制定方案,进行“绿谷农合”品牌试运行;1-7月,开展调研,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合作社宣传推介服务工作;7-8月,在一站通、网上展厅和“绿谷农合”品牌专网上分别开设链接互动宣传;3-12月,指导组织合作社发布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产销对接,与有关超市共同组织举办10期合作社培训;6-12月,举办“农企对接”活动;9-12月,评估“办实事”带来的成效和农民信息服务的需求;12月,总结宣传 “农超对接”活动。
责任分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参与。负责人孙中华、郭作玉,责任人赵铁桥、吴秀媛。
二十一、开展鲜活农产品应急促销活动
实事内容: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农业部名义支持地方举办30场农业会展,组织开展优势产区特色农产品专项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国内贸易平台。组团参加10个海外大型农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在10省(区)组织对3000名重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能力。
实施方式: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市场异动,及时启动应急促销预案。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广泛邀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等流通主体,由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推动产销双方进行“面对面”对接。同时邀请主流媒体对产区的产地环境、产品品质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工作进度:1-11月,开展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研判,及时组织应急促销活动;9月下旬,举办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12月,总结工作。
责任分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参与,负责人钱克明,责任人隋鹏飞。
二十二、为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
实事内容:针对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卷帘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在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卷帘机安全操作知识,向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各地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水平,努力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方式:印制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组织各地开展以卷帘机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免费向农民发放挂图。
工作进度:3月,印制并发放10万份挂图;3-10月,组织各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0月,发放10万份挂图;12月,对办实事情况及全年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二十三、对贫困地区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
实事内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充分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环境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在贫困地区建设1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8个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接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支持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设绿色食品试验区。
实施方式:对贫困地区申请认证企业,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培训、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认证进程,提高企业认证效率。贫困地区申报初级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标志使用费,对申报加工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半收取标志使用费。对国家级贫困县申报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减收1/3认证费。对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继续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即对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实施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对续展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半、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负责人王运浩,责任人王建平。
二十四、为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实事内容:在2007-2010年连续4年为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提供补贴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补贴力度,以辽宁、江苏、广西为重点,选择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对讲机。提高渔船安全通信的装备水平,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安全保障作用,推动构建“平安渔业”,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由农业部统一组织,项目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4月前,完成项目申报并部署2011年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项准备工作;5月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渔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6-7月,开展设备采购工作;8-10月,通信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展培训工作;11月底前,各地总结配备工作情况并组织验收。
责任分工: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负责人陈毅德,责任人张铭羽。
二十五、新增320万沼气用户
实事内容: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稳步建设户用沼气,积极扶持小型沼气,大力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强化沼气技术创新,提高沼气管护服务水平和沼气使用率。全年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
实施方式:按照“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编制并发布“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加大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围绕“抓服务、保运行、促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制定并下发《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对各类沼气项目开展制度化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各地项目,创新项目安排和审批下达机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逐步提高沼气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民建池积极性。继续安排沼气科技支撑项目,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大力推进沼气产品更新换代。
工作进度:1-3月,召开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议,编制完成沼气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地方完成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4-6月,下达年度沼气建设计划项目;6-12月,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分别负责。负责人白金明、杨绍品,责任人杨雄年、隋斌。
二十六、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清数字影视服务
实事内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建设高清演播厅,配备高清影视节目制作设备,为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高清数字影视服务。实现每天制作120分钟的农业高清电视节目和6分钟农村数字电影、年均现场制作80期大型高清节目的能力,对现有3.26万小时节目和未来3年日均新增4.2小时节目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处理,大大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新闻信息和文化娱乐等高清影视服务的水平。
实施方式: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项目并安排落实投资,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进度:3月前,落实中央投资;3-6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下达中央投资计划;6-12月,开展设备招投标,完成主要设备的采购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分工:发展计划司负责,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参与。负责人杨绍品,责任人隋斌。
二十七、开展垦区危房改造
实事内容:将黑龙江、海南、云南等28个垦区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协调下达改造危房40万户以上的投资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使20万户危房户迁入新居,垦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实施方式:农业部协调组织实施,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投资规模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垦区和农场按当地实际确定工作进度,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工作进度:1-4月,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11月,协助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垦区制定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检查指导等;12月,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农垦局负责。负责人李伟国,责任人何子阳。
二十八、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实事内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在辽宁等沿海7个省的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稳定渔区社会,促进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渔船渔民参加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分别给予25%和20%保费补贴,根据各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选择沿海重点渔区为实施区域,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力争2011年试点区域入保渔船超过12000 艘、入保渔民超过20000人。
工作进度:1-12月,相关渔业互保机构接受渔船渔民入保;7月,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展情况调查和上半年工作总结;2011年12月-2012年1月,对全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崔利锋。
二十九、为牧区配置草原防火物资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等5省(区)边境建设草原防火隔离带2944公里,中央补助1900万元。在内蒙古、新疆等14个省(区)实施草原防火项目24个,建设土建工程100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8400台、防火服8400套、野外生存装备1500套、10人帐篷500顶、防火车65辆等物资装备,切实增强各地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实施方式:农业部组织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开展2011年草原防火物资装备招标采购、使用培训工作。
工作进度:6月前,下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督促各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9月,完成防火物资招标采购和培训;11月底前,完成发货验货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负责人马有祥,责任人刘连贵。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230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国家部颁证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本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法定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要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审核工作机构、审核人员、行政决定批准人及职责。对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点、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申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国家在杭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
  (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九)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行政监管、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5.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7.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由批准人承担;
  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9.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 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决策人承担;
  (四)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五)上级指令、干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指令、干预的上级承担;
  (六)依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特别大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三)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四)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五)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反馈执行结果;
  (六)作出结案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投诉、申诉、举报的案件和有关监督部门责成办理的责任追究案件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行政执法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 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9号)和1998年8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