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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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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特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项及考核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和达标奖。

实行千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如下:

1.主要经济指标(350分)。

(1)人均GDP及增长率(50分);

(2)地方税收总收入及增长率(50分);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率(50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50分);

(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长率(50分);

(6)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50分);

(7)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比例及增长率(50分)。

2.农事龙头企业建设及农业对外开放弋招商引资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下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数、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占比重;新增规模以上农事企业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及增长率;新增省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和名牌数;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洽会完成情况。

3.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主导产业推进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级四大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保护地蔬菜、榛子、畜牧各十个市级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产业推进任务完成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70分)。

重点考核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数量及其带动作用情况。

5.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60分)。

重点考核保护地蔬菜产业开发任务和粮食高产稳产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高效经济作物面积和规模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6.林业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榛子产业开发、造林绿化、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7.水利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获奖情况、河道生态工程完成情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

8.畜牧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市“兴牧杯”竞赛项目完成情况。

9.农机工作(50分)。

重点考核农机总动力、秋季整地和深松、玉米机械播种和收获、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检修任务完成情况。

10.气象工作(40分)。

重点考核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自动站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进服务中心任务完成情况。

11.农业科技与信息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农业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0分)。

重点考核新增绿色食品认证数量、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量、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本地区耕地面积比重、农产品检测任务完成情况。

13.扶贫开发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按时到户情况、扶贫工作综合情况。

(二)设立县(市)区发展农业产业化优胜奖和达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农业产业化产值及增长率、产业化单项农民人均收入、带动农户数量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大主导产业开发、一县一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建设、规模以上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设立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奖和进步乡(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项经济指标(十强奖考核四项指标总量,进步奖考核四项指标增幅):

1.农村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量及结构比例(25分);

2.乡(镇)地区税收收入(25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25分);

4.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及“一村一品”专业村比重(25分)。

(四)设立农业单项工作先进乡(镇)奖和“一乡一品”先进乡(镇)奖。

农业单项工作先进奖考核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化等;“一乡一品”先进奖考核范围为:保护地蔬菜、花生、绿色稻米、榛子、生猪、肉牛、肉鸡、乳品、梅花鹿、特色产业(果、蚕、花、药)开发等。

(五)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评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30个;评选“一村一品”先进村100个。

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考核A级以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带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力等指标;农业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标准化生产、出口创汇、牵动能力、税收贡献、科技水平、用工数等指标;“一村一品”先进村重点考核主导产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比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经济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农口部门及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农村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及年终考核汇总工作。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3.科学认定数字原则。各项考核指标主要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据本方案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2.县(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和进步乡(镇)奖、主导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的考核由市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县(市)区和乡(镇)综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年终汇总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3.农业单项工作和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由市直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推荐,以规模、水平、效益为尺度,实行实绩考核,择优筛选确定。

4.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凡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底颁布施行。认真贯彻《办法》是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利强制收费的问题,仍然意见很大。为了有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结合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集中2至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可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清理,要摸清中介服务收费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要归并重复设置的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中介机构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对属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评估、公证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中央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涉及企业抵押贷款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限令降低的收费标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地方制定出台的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措施,也要认真抓好落实。凡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并要通过收费年审工作追踪检查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省级定价目录的制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定价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定价目录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可根据当地中介市场发育状况,实行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属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种中介收费都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应经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改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除继续对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形不成平等、公开交易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对其他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随着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定价指导。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我委关于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针对近年来中介服务收费中暴露出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最迟应在今年内完成。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办法》、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委,同时抄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2000年4月30日
           简述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特别在农村国家正式的法律秩序还未形成,这就导致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缺乏科学体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强制性的手段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何配置这两类手段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法律往往概括性地授予行政机关“处理”、“裁决”、“责令”、“确定”、“调解”等权限和手段,规范性和约束性比较缺乏,可以说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体系尚未建立。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方式和手段选择上应当选择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且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和方式。在纠纷解决上,行政机关的手段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则,并形成一定的行政解决纠纷的体系。如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1]。因此,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
  (二)承担农村纠纷行政解决任务的机构与人员缺乏一定的中立性。
  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主体往往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至于该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由哪个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则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此外,我国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具体承担解决纠纷的机构与人员上也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不隶属于行政争议的一方行政机关而已(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除外),行政复议机构与人员完全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的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明显不符合人们对解决纠纷主体公正性的期待。
  (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类型狭窄,解决纠纷的手段单一,不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由于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解决范围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予以解决,这完全符合法治行政的要求。但是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纠纷的类型存在范围狭窄的问题。就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解决特定民事争议而言,我国有关法律就显得比较保守,大量涉及专业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并没有纳入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中。
  同时,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不愿作被告的心理,他们宁愿将需由自己处理的纠纷推出去,也不愿自己揽下来,承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风险[2]。因此,即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行政机关也会千方百计地使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样就事实上出现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手段的单一性和趋同性。
  其实,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最前沿,能否及时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是衡量任何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推进法律与秩序[3]。政府是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责任主体;法院只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与矛盾上的退缩,完全不符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
  (四)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程序规范不足。
  除了我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程序作为保障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也极为匮乏。目前,我国大量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权限作出规定,但往往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原因之二是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尚未重视程序对规范行政权的作用,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规范。没有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权限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程序性问题的严密规范,势必会损害公众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公正性的信赖。因此,程序性规范匮乏是制约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发挥作用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