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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5号

时间:2024-06-26 19:3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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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5号

2010年第25号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5月5日国务院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010年7月底,今年全国已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1100万千瓦。现将2010年1~7月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2010年1~7月份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8/001e3741a2cc0e331e83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电  监  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强化日常考评监督,不断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考评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直机关目标办主任、建委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建委分管副主任和市文明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鸭绿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广电局、丹东日报社。
市考评委下设环境卫生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市绿叶杯竞赛办公室主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兼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检查评比工作;
(二)负责检查评比情况的搜集、整理、反馈和指导、协调、督办工作;
(三)向市考评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检查评比材料,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情况。
第四条 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主任的辖区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按照考评工作原则和标准对辖区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条 考评工作原则:
(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立的统一领导、分区负责的原则,由考评办公室牵头,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房产局小区管理部门派专人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二)检查评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统一考评项目、标准和方法,力求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各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三)坚持暗查与明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检查评比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检查范围:丹东市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小区、露天市场、入城口道路(东平大街:珍珠泡至岔道口;鸭绿江大道:曙光路至虎山;宝山大街:市政界至金山镇;花园路:桃源街至沈丹高速公路口;大偏岭路:桃源街至外环路;胜利街:胜利桥至丹东机场)、广场、绿篱草坪、公园、环卫设施、铁路沿线;堤坝、河道等。
(二)检查对象: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鸭绿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交通局、沈铁驻丹机构。
(三)检查项目:组织机构的健全情况,清扫保洁人员的配备情况,各项检查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七条 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比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
(一)日常检查:
1、每天检查一次以上;
2、由考评办公室组织,以定量抽签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市考评委成员单位派专人参加检查;
3、上级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群众投诉、新闻曝光及前次检查查出的问题,作为必检项目;
4、按照评比标准,现场打分;
5、每周将本周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整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每月综合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二)专项检查:
1、每季度检查一次;
2、由市考评委领导带队,市考评委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进行专项检查;
3、专项检查的重点为社会和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市以上大型活动、大型检查的准备情况;
4、考评办公室按照考评标准进行打分。对检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5、专项检查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检查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
月基础分为100分,减去各次检查的累计扣分,所得分数为本月检查得分,年终得分为各月得分的平均值。
专项检查所扣分数在月份的基础分中扣除;
计算检查评比的分数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对重大事项设立加倍减分制度。在市以上的大型活动、大型检查中出现问题,有损集体荣誉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对日常和专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加倍扣分。
第十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受检项目数量差别情况,年终评比设定A、B两个评分组。
A组: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建委、房产局。
年终得分95(含95)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95分以下至90(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90分以下至80(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B组:沈铁驻丹机构、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鸭绿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年终得分高于98(含98)分的为优胜单位;98分以下至95(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95分以下至85(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一条 奖罚:
年终依据各参评单位的实际得分情况,评出优胜、优秀单位及优秀组织者,由市政府授予流动牌匾及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政府每年出资10万元,作为参评单位年终奖励资金。
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年终平均分数低于95分的,每低1分,扣罚1000元。扣罚办法由市考评办公室提出扣罚申请,报市考评委主任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拨付给三个区的环境卫生补贴经费中扣除。
纳入市目标考核的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和市直机关单位,年终环境卫生评比得分,作为市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并列入由市直机关目标办作为该单位领导任职目标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省直属的参评单位年终得分,由市考评委函告其上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GSP认证工作的开展,经对当前认证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现将GSP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问题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要求。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界定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中填报的单位,应是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检查中有关资料的追溯期限
GSP认证现场检查中,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查验时限,一般从检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的委托
对属于某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应承担相同责任。

五、经营中曾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企业的认证申请审查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如实说明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是否存在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进行初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严格予以审查。

(一)初审部门应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清企业在经销此种药品的全过程中有无违反GSP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企业目前相关环节实施GSP的状况。如未发现违规行为,且相关环节符合GSP要求,可将认证申请上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中止认证申请审查。该企业只能在这一问题发生时间超出12个月之后,再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二)是否属经销假劣药品,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得出的结论为准。

(三)对申请认证企业发生过此类问题但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发现或核实,将驳回认证申请,并在驳回认证申请后12个月内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六、零售连锁企业分店的认证问题
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分店,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单独申请认证;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与总部一并申请认证。

七、新开办企业的申请认证问题
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3个月以后,方可进行认证申请。

八、认证合格后跟踪检查的有关问题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如企业结构或经营规模出现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专项检查:

(一)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发生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的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增加了一定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30家以下的每新增加50%或30家以上的每新增加20%,应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九、有关报送资料式样的更改
鉴于GSP认证管理政策上作出的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报送的部分资料内容也需相应更改。请各地在今后GSP认证初审工作中,按照随本文下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和《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进行申报和审查,其他申报资料仍按原规定填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