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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3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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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1]18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 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选择适量的、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实 际工作的需要,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改革试点方案由你们发布执行。各地可根据改革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编制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二OO一年三月十五日


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9日威政发〔1998〕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的主管机关,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海上游览摩托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游览摩托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航管机构提交水路运输增加运力申请书.由航管机构审批;
(二)持航管机构批准文件,到港监、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证书;
(三)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四)到市航管机构办理舶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二)持有航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持有港监、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四)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
(五)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六)参加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七)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
第六条 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必须挂靠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航管机构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设置满足游览摩托艇安全停靠和游客安全上下游艇的俘码头;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四)制定相应的水上救护措施。
第七条 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舰经营,由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
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接纳无船舶营运证、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书、无驾驶员有效适任证书的游艇从事海上游览经营。
第八条 游览摩托艇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船舶停靠站点,不得超越规定航区航线航行,不得经营陆岛之间、岛屿之间的客运业务;
(二)风力超过4级(含4级)不准航行;
(三)严禁在雾天和夜间航行;
(四)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五)航行中乘客不得站立;
(六)不得超过乘客定员载客;
(七)遵守有关航行规则。
第九条 游览摩托艇的游览区域和停靠点由航管、港监机构划定,游览区最远处距岸边低潮线不超过1海里,游览区周 围应当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游览摩托艇必须在游览区范围内航行。
第十条 经营游览摩托艇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票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管、港监等管理部门依法给于处罚: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擅自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超过乘客定员载客或超过游览航行区航行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违反规定票价多收费、乱收费的;
(五)无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扩大国家储备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扩大国家储备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驻山东、湖北、北京、河北、河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计委、粮食局、粮库建设办公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项目中,扩大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试点范围,对其中山东、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青岛等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等省(市)的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现将修订的《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以及《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粮库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必要性
近两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利用国债专项资金进行了粮库建设。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粮库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对推进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存在某些方面资金管理监督滞后,拨款中间环节多,有的环节资金出现沉淀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建设资金拨付方式进行改革,加大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力度,从体制上为粮库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这是整个财政资金使用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出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堵塞财政支出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粮库建设方面讲,也有利于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做到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具体是改变新建粮库建设资金的拨付方式。考虑到这是一项新的实践,为保证改革顺利推进,需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分步组织实施。
二、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资金拨付方式,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力度,强化建设资金的预算约束,进一步做好资金拨付的服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减少资金沉淀。
(二)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先在部分粮库进行,逐步全面推开。
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是:规范资金使用的申请程序,增强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改革资金的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一)规范资金的申请程序。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审核,经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国家粮食局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抄送专员办。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专员办。
2.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项目监理签字后,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
4.国家粮食局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改革资金的拨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财政部对国家粮食局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复核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可运用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向代理支付银行发出拨款指令。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到建设项目。
(三)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复核资金使用申请,签发拨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负责招标选择代理支付银行;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员办及时掌握建设信息,对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国家粮食局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审核汇总资金使用申请。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及资金支付审查签字。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及时反馈资金拨付等信息。
四、实施范围、时间和需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省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为了保证本方案的顺利实施,财政、计划、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做好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对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代理支付银行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单位内部必需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代理银行专户开设及资金拨付具体操作规程;有关单位制定的工作细则和与其他单位业务相互衔接的具体办法等。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现行粮库建设中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省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各有关审核单位如对项目资金申请数额有不同意见,需附有关文字及表格加以说明。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包括以下栏目:项目名称、项目开户行及账号、项目批复预算、本年已申请数额、历年累计申请数额、本次申请数额、分月申请数额、项目监理签字栏、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数额、专员办签署意见栏。
第八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审核“项目资金申请书”。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数额,编制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下同)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汇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复核国家粮食局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在4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支付银行签发拨付指令。
第十一条 代理支付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同时,代理支付银行要将有关拨付凭证回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银行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月报》,并抄送国家粮食局;同时,代理银行分行还要将本地区的粮库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报所在地省建库办和专员办。
第十二条 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申请一次,按月拨付。项目单位应于申请月的10日前将申请月后两个月的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汇总,按月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按月复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回单返国家粮食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项目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代理支付银行采取加急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为保证粮库建设工程用款需要,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汇总上报,财政部按当年拟安排预算10%的资金预拨给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粮库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须按原报程序审批。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或拟调整的项目,要严格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程序,不得超额核定拨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签发拨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员办要及时掌握粮库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会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所在地专员办协调粮库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按规定向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支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代理支付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包括监理月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进度目标及用款计划等,报送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工期拖长严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代理支付银行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终了,要及时对账,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付银行及项目单位开户行严格遵守账户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建设资金,并做好拨付信息反馈工作。如果代理支付银行违反规定,财政部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专员办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二)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进行超标建设;
(四)有关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项目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和真实地报送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