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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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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政府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省有关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檐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原则上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特殊情况需要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人必须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邀请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随机抽取。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推广采用电子化网上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招标公告应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招标人不组织现场集中答疑,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答疑。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投标人应在开标当日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可以选择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中标人投标担保可以直接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第九条 招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电子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投标备案手续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采用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系统,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大庆分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按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3个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标时,主要审核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投标担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技术标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技术标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商务标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二十一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通过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向市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并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承诺函的证明。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顺延下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对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招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启动索赔程序,并与中标人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按法定程序选定有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继续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由投标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手续,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担保退回手续。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投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应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三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没收及退还程序、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可以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管理及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可以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成立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在分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应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监测),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
  监测试点学校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为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每年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在部分试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测。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三、监测县和学校

  (一)监测县。
  常规监测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所有县均列为常规监测县。

  重点监测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22个省份中,分片随机选取1-3个县作为重点监测县,共选取50个县开展重点监测工作。

  (二)监测学校。
  1.常规监测学校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按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和家庭(个人)供餐3种模式将小学和初中进行分类,各类学校分别抽取30%小学和初中作为常规监测学校,某种供餐模式不足3所小学或初中时,抽取该供餐模式所有的学校作为常规监测学校。

  在常规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常规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2.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县的常规监测学校中,分别从各类供餐模式中,随机选择2所小学和2所中学,作为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重点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内容

  (一)监测时间。
  每年3-4月开展监测数据收集工作。

  (二)监测指标。
  1.监测县和监测学校基本情况

  监测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基本情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学生总数、不同供餐模式学校数和学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测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学生人数、供餐模式及人数、厨房设施等。

  2.常规监测指标

  --学生的身高和体重。

  --学生膳食摄入情况,所有监测学校建立学校食堂或其他供餐单位食物购买档案,每2月提交一次各种食物采购单、下料单和就餐学生数。

  --学生因病缺课情况,各监测学校每月提交学生因病缺课情况。

  (三)重点监测指标。
  重点监测学校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开展重点监测,主要指标包括:

  --营养状况生化指标:对抽中开展重点监测的学生进行血红蛋白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血清白蛋白、维生素A和维生素D等微量营养素检测。

  --营养知识情况:对重点监测学校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和初中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来源等情况。

  --学生学习成绩:学校提交监测学生的上学期期末考试主要科目成绩。

  监测调查方法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五、评估内容和方法
  按性别、年龄分组,对常规监测和重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评价和分组标准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通过评估,掌握试点地区学校学生营养健康基本状况、贫血率、微量营养素缺乏和常见病发生以及食物摄入情况;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知识来源和学生学习成绩。

  通过不同地区、不同供餐模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组比较,当年监测指标与历年指标比较,以及与全国农村学生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综合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影响,提出工作建议。

  六、监测评估管理
  (一)职责分工。卫生部会同教育部负责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专家组,制定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培训省级监测骨干人员,建立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数据,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评估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份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向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卫生部提交监测评估工作报告。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本省份、本地市监测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撰写技术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方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学校,具体实施本地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形成监测报告报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重点监测,指导学校开展常规监测,负责数据收集、录入,综合分析后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规范管理监测资料。监测点学校由校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配合完成本校的监测任务。

  (二)数据上报与审核。建立学生营养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常规监测数据实行统计报表(食堂供餐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每月上报,其余指标每年4月上报)直接报告制。常规监测学校将监测报表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在地市级疾控中心指导支持下,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将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每月20日和每年4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重点监测信息每年6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并及时反馈至监测县,网络直报实行省级终审责任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组织各省进行年度数据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工作情况,结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技术报告,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每年9月底前报卫生部和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汇总各省份工作报告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监测评估报告,于11月中旬前报卫生部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四)资料管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资料属于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一部分,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级执行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五)工作队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县级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教育等部门配合,共同组建监测队,紧密结合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期考试等,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六)资金安排。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资金,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队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卫生和学校体育卫生专业机构,监测人员必须是卫生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新充实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方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现场调查和采样要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参加监测的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所用仪器、器械进行定期校准,定期开展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抽检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抽查。

  八、督导和评估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监测评估中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现场监测期间,国家及省级专家组派出专家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令

第20号


  《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3日经凉山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六年三月二日


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为强化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抑止物价的过快上涨,保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组成。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具体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工作;州审计局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由州物价局委托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按各自征收范围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勤工俭学企业、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等暂免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已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策性补贴。
  (六)用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集的工作支出。

  (七)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副食品市场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确定副食品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副食品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急方案,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副食品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第十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二条 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