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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6:2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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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关注民生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依据《葫芦岛市公交企业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普通卡分为不记名普通卡和记名普通卡,发行范围不限;特殊卡分为学生卡、老年卡和关爱卡,发行地域范围暂定为连山区和龙港区。其中:学生卡人群范围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老年卡人群范围为60-69周岁老年人,关爱卡人群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在册的1-4级残疾人。

第三条 公交IC卡的具体发行、管理工作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市公交公司)负责。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发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交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首次办理特殊卡需持相关材料,到城市公交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其中:学生卡需持市教育局授权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老年卡、关爱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关爱卡(残疾人、伤残军人)需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

第七条 授权城市公交公司每年对特殊卡持卡人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高中及以下学生可分为初中和高中两次资格复审)。特殊卡资格复审按首次办卡要求提供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除外)。

第八条 城市公交公司在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公交IC卡的发行和管理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IC卡办理时间、地点、程序、资格要求、使用方式和保管等事项。

第三章 公交IC卡的优惠原则

第九条 普通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9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条 学生卡、老年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5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一条 关爱卡每次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持士兵证或士官证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四章 公交IC卡的优惠结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公司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上月IC卡刷卡优惠金额,经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公司上报的优惠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确认金额及时拨付给城市公交公司。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将其他经营单位的优惠金额及时结算支付,并可收取结算金额2%-3%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公交IC卡的持卡人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十七条 特殊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和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权扣留。对涂改、伪造的特殊卡经城市公交公司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没收处理;对首次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由城市公交公司进行警告并备案,对再次查实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城市公交公司在没收特殊卡的同时,将其列入办卡黑名单,以后不再对其进行ic卡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 务 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阿塞拜疆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按照联合国宪章,认为两国外交部之间进行经常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及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将视各自利益和实际可能,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愿首先就下列题目进行磋商:
  1.与发展双边政治联系及友好合作有关的问题;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全球和地区问题及国际关系问题;
  3.交换有关双边协议完成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外长或其代表将在相互感兴趣的基础上定期举行会晤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将在国际组织中及国际会议上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四条 双方将在其主管范围内促进两国国家机关和部门、社会、科学及其他团体,包括地方机关、部门、团体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