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200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大连是我国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港口、旅游城市。大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港口、海洋资源和科研等优势。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0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山体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中心城区、新城区、金州城区和旅顺口城区等组成的组团式城市布局。要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周围各组团转移。
要发挥大连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7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3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6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5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重点加强对近海和市内河流等水体的保护,有效治理各类污染源,防止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使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城市设计和建设要充分利用大连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通过规划控制和城市设计,保护好以水为中心的滨海城市风貌和景观特色。城区边缘的山体要加强绿化,形成城市的绿色背景。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大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大连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大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大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