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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时间:2024-06-22 03:5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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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
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三条 订立农业经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农业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持地力,不得闲置抛荒,不得毁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 农业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并有权抵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劳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征用而终止农业经营合同时,农业经营者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七条 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好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回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案件要从严处理。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人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各地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的资金。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向他们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用基金结余、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财政预算补助、社会筹集等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原行业统筹企业漏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发。在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历史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给予补助之后,各地新提出的漏报少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负责逐步予以补发。各地要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从现在起,不得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要认真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缴。到2000年底,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实现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一把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现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要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落实培训资金,资金投人要与培训规模和再就业率挂钩,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的效果,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多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照顾政策。要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就业服务网络。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五、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对转制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要及时予以接续。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审计机关要适时组织对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积极主动、稳妥慎重、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制度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由地方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振兴龙江经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按以下层次执行:
1、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省长审批。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审批。
2、副厅(局)级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副省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3、县(县级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出国团组,按出访任务性质由省外事办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4、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出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审批;其他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省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局以下(含局级)的经贸、劳务、科技出国团组和人员(赴南朝鲜等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除外),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各类出国团组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级领导干部出访,须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需省人民政府或省外事办审批出国手续的、应先将出国任务请示,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经贸厅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然后由省外事办审批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实行政审批件制度。政审批件必须与出国任务请示同时报批。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政审批件,由省委组织部审发,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劳务人员)的政审批件、一律由出国人员所在党委提供政审材料,由省外事办复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劳
务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交有关外派单位复审,然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一般可使用五年,在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只提交政审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二、出国审核业务归口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省外事办负责以下审核
1、官方外事、旅游和民间友好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友好城市间的各类交流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需报请国务院、外交部、对外友协审批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5、未列入其他归口审核部门的各类出国团组和人员。
(二)省科委负责以下审核
1、出国商定或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或项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科技博览会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3、出国进行科技方面的考察、合作研究或其它形式科技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人员;
4、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三)省计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考察和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引进技术设备、进口原材料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考察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实习培训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考察及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四)省经贸厅负责以下审核
1、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参加商业性国际博览会、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2、对外洽谈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对外合作经营、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4、对苏联的边境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省边贸局负责审核。
5、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五)省教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友好校际间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大专院校派出的讲学和留学人员;
3、教育考察、访问的出国团组;
4、参加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六)省委宣传部负责以下审核
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团体及所属部门出国团组和人员;
2、文化、艺术(报省文化厅审核),体育(报省体委审核)对外交流、比赛、演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参加上述诸方面一般性国际会议及其它国际性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在审核或审批因公出国事项时,应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的任务、人员构成和政审情况、出访时间和路线、经费来源、外汇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应从严掌握。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国计划报业务归口部门,经综合平衡后上报省人民政府;逾期不报的,停止受理其出国的申请,直到报来为止。未列入计划的紧急、重要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可以说明情况专项报批。每个团组的出国任务请示,一般应在出防前一
个月(需要申办外国签证的应在办理签证手续前一个月)呈报。
(三)各级审批部门对呈报件,必须抓紧审核,规定时限,不拖不压。凡需要在省内办理出国手续的,必须在五天内办完。
(四)出国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查出国团组、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纪律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
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五)省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出国审批和出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掌握全省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如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审批出国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经贸、劳务出国人员的审批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授权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