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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0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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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0年8月,我部以劳锅字〔1990〕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颁发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于1991年7月1日正式执行。要求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按照“两个规则”的要求,做好正式执行的准备工作。据了解,有的检验单位至今尚未进行自查,有的甚至未认真组织学习“两个规则”;监检工作与“两个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却不采取改进措施,甚至有的检验单位仅实行成品监检;有的监检工作不到岗;有的对受检单位质量失控情况熟视无睹。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劳动部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检验的思想。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是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实施监督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监检行为的准则。监检规则执行得好坏,关系到劳动部门的声誉,关系到监督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严肃对待,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关系,克服困难,认真执行。
二、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局长,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长及检验所所长学习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文,切实解决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不要满足于开会发文件,措施一定要落实到监检工作第一线。
三、检验单位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10号文的要求,并对照自查。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职能,主管局长要定期听取锅炉处(科)的汇报,督促检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对凡未按10号文要求写出书面自查报告的检验单位,正在申请资格认可的,暂不受理,已经资格认可的,暂不授予其监检任务。
五、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也应按本文精神一并检查。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45号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报”还是“预报”问题的请示》(苏环控[2001]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应如实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所谓排污申报存在“预报”与“实报”之分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2001年10月2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认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函

人社厅函〔2010〕9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经调研评估,对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的省级统筹标准,确认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请你们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抓好各项配套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巩固省级统筹制度。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