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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5 01:4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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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1994年8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手段。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目的在于定量分析、科学评价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是指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信息加工、报道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日常提供利用等方式,将科技档案中蕴藏的科技信息发掘出来,应用于经济建设之中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均按本规定进行计算,并作为档案事业统计的依据。各有关财务部门应予承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计 算 原 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在各方面和各环节所创的经济效益,凡能计算的都应计算。具体计算可按项、按次分别进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应以不同行业的经济效益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为基础,并从实际出发,确定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程度,合理地计算。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数据,要准确可靠;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第三章 计 算 方 法

第九条 为合理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正确评价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和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本方法采取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值来表示,α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本计算方法只对各行业有共性的常用的类型规定出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通用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某项科技措施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S)减去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成本费用(C)(以下简称成本)。

公式:J=αS-C

第十二条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 收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收入所创经济效益(J1)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避免、减少的经济损失或增加收入值(B),减去成本(C)。

公式:J1=αB-C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2)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获得的经济效益(Z)减去成本(C)。

公式:J2=αZ-C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中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省设计工作量所创经济效益(J3)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复用图纸张数(F)(折成A1图)再乘以设计每张A1图所需标准工作日(T)再乘以设

计工作日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以张计算)

公式;J3=αFTD-C

第二种情况,某项设计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4)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

某项设计收入的金额(E),然后减去成本(C)。(以设计项目计算)

公式:J4=αE-C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J5)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节约原材料或能源的数量(M)再乘以原材料或能源的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5=αMD-C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J6)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前的时间(T)再乘以单位时间创造的经济收入(S),然后减

去成本(C)。

公式:J6=αTS-C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J7)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增加产量数(Q)再乘以单位产品净收入(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7=αQD-C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J8)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高质

量的产品产量(Q)再乘以提高质量后产品单价(D2)与提高质量前产品单价(D1)之差(D2-D1),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8=αQ(D2-D1)-C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J9)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扩大经营销售所获的总收入(W)减去成本(C)。

公式;J9=αW-C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Jn)等于各开发利用科技档案项目所创经济效益(Ji)之和。 n

公式:Jn= ∑Ji

i-1

第四章 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反馈登记制度。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时,要逐次逐项进行登记,注意从科技档案产生作用的各个环节和有关部门去收集经济效益数据,数据要详细具体,并注意做好日常积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统计制度,所统计的数据要求按本方法进行准确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本规定未包括的类型,各行业可自行制定计算方法,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开发利用成本C值,规定为在开发利用某项科技档案过程中所支付的调研费用、编研加工费,以及复制费等的总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α 值 的 确 定

α是为了合理计算和正确评价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而采用的,称为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α不是一个常数,它是随着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内容、目的、条件与作用效果等不同而取不同的值,α值是在从0到1区间变动着的,即0<α≤1。

α值的确定,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来确定。

一、α值的计算方法

α值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求得近似值。

1、专家调查法结合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专家们在分析估算时,通常是以所用科技档案的数量,科学技术先进性,利用的程度,以及科技档案对自己工作所起的效用等因素为依据。为了使αi值接近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的意见确定一个值Wi(Wi是根据该专家所评述对象在整个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取0.1至0.8的值;Wi值可由各专家商议酌定),将αi与Wi的乘积作为该专家提为αi修正值。最后将各专家的αi修正值相加除以专家人数得到的平均数,作为α值。

用公式表示:

α=SX(1nSX)∑DD(Mni-1DD)αiWi=SX(α1W1+α2W2+……+αnWnnSX)

为计算方便,在实际应用中也可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得α值。用公式表示:

α=SX(∑DD(Mni-1DD)αinSX)=SX(α1+α2+……+αnnSX)

2、专家调查法结合加权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为了使αi值能反映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确定一个加权值Wi。利用加权平均公式,求得α值。

用公式表示:

n W1 α1W1+α2W2+……αnWn

α=∑αi(-- )= --------------------------------

i-1 n W1+W2+……+Wn

∑WI

式中: i-1

 

αi——每一个专家给定的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

Wi——每一个专家在该专家系统中所给的地位,即专家等级(为运算方便,最好给整数)。

3、数学期望值法。这个方法的实质是将概率论中称为“数学期望值”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应用到系统工程的协调技术中。数学期望值的基本含义是:将逼近真正的平均值的统计平均值称为数学期望值。现将此方法亦引入到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系数α值的计算中,此α值称为期望的α值,又可称为预计的α值。计算方法为:

a+4m+b

α=-------

6



式中:α为期望的科技档案作用系数。

a为最小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的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小作用系数。

b为最大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大作用系数。

m是最可能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可能的作用系数。

二、α值的取值范围表。根据运用上述计算方法的试点地区的经验和专题调研取得的数据,并综合考虑科技档案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比例关系,研究制定α值的取值范围,见《α值取值范围表》。

〔档发字(1994)13号〕

 

α值取值范围表

作用类型
作 用 程 度
α取值范围

起凭证作用

a.
1、科技档案起决定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2.科技档案起重要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0.8—1

0.5—1



0.4—0.7

0.2—0.6



技术转让
1、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决定作用

2、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重要作用

3、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较大的促进作用

4、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0.8—1

0.5—0.8

0.2—0.4

0.2以下

节约设计

工作量
1、 全部复用图纸的

2、 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上的

3、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下的
0.8—1

0.3—0.8

0.3以下

增加设计

收入
1、 某项设计全套复用

2、 某项设计60%以上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 起辅助作用

3、 某项设计60%以下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起辅助作用
0.7—0.9


0.4—0.7

0.2-0.3



0.3-0.6

0.2以下

节约原材料

 节约能源
1、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重要作用

2、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促进作用
0.2—0.4

0.2以下

提前投产

设备维修

提前完成

工程提前竣工
1、 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重要作用

2、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促

进作用
0.2—0.4



0.2以下

增加产量
1、 对增加产量起重要作用

2、对增加产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提高质量
1、 对提高质量起重要作用

2、对提高质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扩大销售
1、 对扩大销售起重要作用

对扩大销售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提示】“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为了作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立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利益衡平”的方法体现在个案中,体现为当事人之间具体法律利益的冲突,价值判断就意味着在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以维护并体现妥当价值观念的利益诉求。传统的司法观念中,如果所有权人起诉要求居住权人腾房,法院一般会按所有权的绝对性原则判决住房人腾退,实践中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能益、处分权整体对待,住房人没有所有权,便无权占有和使用。但针对公房或已购公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同住人可居住人腾房的,就需要通过利益衡平原则妥当裁判,公有住房或已购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有义务保障自始占有使用人的居住权。
  【案情】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一处楼房,系公有住房,先前由原告之父与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通过房改政策回购了此房,被告系与原告之父共同居住的亲属,现原告以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腾退房屋。
  【审判】针对是否判令被告腾退房屋,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没能提出证据推翻原告所的产权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故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被告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居住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判令被告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原告,同时将该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诉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原告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原告为所有人,被告作为被安置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被告一直在此房居住,其与原告为家庭亲属关系,原告虽然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应剥夺被告的居住权。
  一审法院最终按照所有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判令被告腾房,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改判驳回原告的主张。
  【分析】本案确属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权属纠纷,案件简单,只集中在法律适用焦点方面,笔者以此个案为引导,探求背后的深意。本案中两级法院对于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并无二致,但是其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一审法院基于民法传统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肯定房屋所有权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属,认定房屋实际占有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判其败诉,而与之本应的,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二审法院仍然确认原告依法取得所有权,可见二审与一审有共同的认定,仍然坚持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四项权能,但是,二审法院也同时肯定了被告的居住权,并且这一权利在个案中获得了对抗所有权的胜利,此虽属平凡的个案,却不能不让我们每一个法律实践者深思。
【理念】居住权是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中没有得到确认的权利,在民法体系中它属于“占有”的一种形态,而占有在我国一直推崇的德国民法中位于物权编首位,其地位自不待言。本案二审法院突破传统观念和制定法的局限,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与诉争标的的关联程度,作出突破性裁判,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妥当地实践了定纷止争、保障权益的诉讼目的。诱过卷宗我们应当能看到一幅景象,被告身为孤儿寡母,相依为命,如果将其撵出居住的房屋,很可能生存都难以有保,被告一家正面临着要被赶离已经居住生活多年的家居的困境,究其原因,就是所有权人不让其居住。面对北京的房价已经高的离谱的现实,如果这一家人被赶出熟悉的家,他们将在何处挡风避雨,民事裁判的形成,法律效果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在个案中社会效果不能忽视,我们不能直视更多的人无家可归而无动于衷,更不能在僵化司法理念指导下对此种形势推滤助澜。当面临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应当更多考量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正如本案二审法院突破性裁判昭示的,在法律原则框架内,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事实,法院进行利益衡量,给予弱小者以更多的司法关怀。毕竟诉讼中的对抗并不仅取决于诉讼技巧和当事人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诉讼的魅力所在是体现于其中正当程序之上实质正义的实现。
  本案之前,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院的答复,首次提出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背后的意旨是极为明显的,司法理念一定程度的更新,实践经验的点滴积累,预示了司法的光明前景。
如果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审判者就是这道防线的守护人,司法作为社会关系最稳定的调节器,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粗疏、规范大量缺失的当下,应当肩负弥补成地漏洞的责任。无论立法者怎样努力,法律规定总是会或多或少地落后于实践,尤其是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法律更是常常滞后于现实需要,在现代国家权力分立的框架内,漏洞的填补责任必由司法承担。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肩负的重任,应当是在制定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衡平。
当下社会和谐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仅依靠立法不可能对现存的种种冲突纠纷解决提供答案,必须同时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价值进行评判、取舍和选择,从中判断出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加以确认,正如笔者所引案件中法官通过审理了解事实情况,确认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享有居住权这样一种用益物权的权属形态,并通过突破性判决,在个案中实现利益衡平,最终解决纷争。【公房法律专业律师】

  张生贵律师 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印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沪统字[2003]第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实施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政府[1995]第5号令),进一步做好本市的统计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行统计登记政务公开制度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在统计登记工作中必须[u5]做到“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

  1、“五个公开”

  (1)办事依据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供办证当事人查阅。

  (2)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指明统计登记办理场所的具体方位,工作人员上岗要统一佩戴市统计局制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人员证》

  (3)办事程序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必备的要件工作流程等。

  (4)办事时限公开。要公开办证的时限,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5)办事纪律公开。要公开政府部门廉洁勤政的有规定,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统一制发的定额票据。

  2、“两个制度”

  一是责任制,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统计登记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监督制,要设立统计登记的监督电话或监督窗口,虚心接受办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要将统计登记为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协调好统计登记、统计年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关系,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和管理工作。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严格把好统计登记质量关,所上报的统计登记资料须经严格审核,确保与原始报表情况一致。同时应按照市统计局的规定,日上报统计登记资料,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和物价部门“集中汇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缴统计登记工本费,并按市统计局的规定,按时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

  要进一步健全统计登记档案制度,对各类表格、证件、资料和票据等要妥善管理,确保各类资料完整。统计登记资料要按照市统计局《统计登记资料归档办法》(沪统设字[1998]第42号文)的有关规定,定期按要求装订成册,每份资料装订顺序依次为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代码证复印件,原则上按每30份登记资料装订成一册,并标明每册《统计证》编号的起止号,保存期限为4年。

  如需对某些办证单位赋予临时代码,必须在确定该办证单位确实不属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赋码。

  三、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平时的抽查情况,对各区、县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统计局应对上年度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改进,对不执行市统计局有关统计登记工作部署和要求,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立评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具体评分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30分)

  严格执行“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全年无办证单位投诉,且在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得30分。发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工作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一次扣15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则不予得分,并取消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40分)

  认真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与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该项目以完成率为考核标准,即:

  完成率(%)=本年度实际完成统计登记单位数÷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100

  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市统计局本年度下发单位数-本年度单位减少数

  凡区县完成率在40%以下的不得分,在40%-49%的得5分,50%-59%的得10分,60%-69%的得15分,70%-79%的得20分,80-89%的得25分,90%-94%的得30分,95%[u50]及以上的得40分。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25分)

  按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统计登记资料和上缴工本费,具体考核内容为:

  1、登记资料的上报(10分)。应在每个工作日做好统计登记资料的上报和下传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全年累计迟报、漏报1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统计登记资料质量(5分)。统计登记资料差错笔数占完成笔数的比例在1%以下的扣1分,1%-1.9%的扣2分,2%-2.9%的扣3分,3%-3.9%的扣4分,4%及以上的扣5分。

  3、财务管理(5分)。按规定时间上缴工本费和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无特殊原因迟缴一次扣2分,迟缴两次扣5分。

  4、工作总结(5分)。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统计登记工作总结,无特殊原因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扣5分。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5分)

  凡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资料及临时代码管理工作,并在抽查和互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单位可得5分。凡登记资料不按规定装订成册的扣2.5分,临时代码赋码违反有关规定的扣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