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教基厅[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今年是全国禁毒严打专项工作整治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指示精神,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现就中小学进一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禁毒通字 [1997]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对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二、要继续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后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的通知》(教基厅 [2000]8号)的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课时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专题教育。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结合有关学科的教学进行,也可以采取观看禁毒展览、禁毒影视片等形式进行。

  三、要充分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教育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禁毒局联合编制了《中小学生禁毒教育挂图》,今年六·二六“国际禁毒日”期间将赠送给全国中小学校。请各地利用这个机会,组织好中小学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吸毒的控防工作。鉴于一些毒品泛滥的严重地区出现极少数学生吸毒的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对学生吸毒情况的监控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在校学生吸毒现象,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和戒毒部门联系,做好吸毒学生的治疗工作。同时,将学生吸毒情况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新学期开学后,请将本地区上学年度在校学生吸毒情况报送我部基础教育司。


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6号




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广东分署
天津、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

近期,我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连续截获以废塑料名义进口未经清洗的废饮料包装容器。这些废饮料包装容器一旦流入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严防城市垃圾进口,切实保护我国环境,现通知如下:

各级环保、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 -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自行将有关内容对外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审查了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决定予以接受,并作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