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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3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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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通知
现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由于沿江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三废”没有认真处理,特别是受“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水质日趋恶化,已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沿
江两岸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吉林、黑龙江两省革命委员会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最近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松花江水系污染的决定》,并制定了这个《条例》。这个《条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条例》一经公布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

今后,对认真执行《条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奖励;违背和拒不执行《条例》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应参照《决定》、《条例》精神办理。

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1978〕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保护松花江水系,对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战略意义。
第二条 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要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 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是松花江水系保护的权力机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流域内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委会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松花江水系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等,均按本条例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条 凡使用本水系水源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在干流及主要支流上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加发电站、水库、运河等。在建设前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变化的研究并采取予防措施。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兴建。大型水库的坝下最小保证流量必须由水力电力部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备案,
严格执行。
第七条 保护松花江水系源头,保护森林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第三章 防治水系污染
第八条 松花江水系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地面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九条 凡是向水流中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向本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排入。所排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各股污水的具体排放标准,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河流的水文、用途、工业布局、污水流量等)由松花江
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分别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方式排放有害废水。输送有害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须有防渗措施。水上船只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严禁向水库、湖泊、河道中倾倒废渣、垃圾。所有工矿企事业在河道、湖泊、水库岸边堆放废渣,要按其种类、性质、数量及对人体健康、空气和水体损害程度进行统一规划。堆放废渣的场地必须有防护措施,防止流失,防止渗漏。
第十二条 流域内建设城镇、工矿企业,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所排污水,要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流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科研单位,必须做到“三废”治理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建设,不准投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业用水必须厉行节约,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压缩排污量。
各排污单位和城市下水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污染源档案(包括用水量、排水量、水质及处理方法等),并报送各级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种污水按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可沉降固体、可氧化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化学毒物等)和数量进行分类分级。逐步实行排污收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制度。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域内使用农药、化肥的管理。从一九八○年开始,禁止使用汞制剂、砷制剂等剧毒农药。大力提倡和推广生物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方法。

第四章 管理、科研和监测
第十七条 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统由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水域各段的保护分别由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凡有重大污染源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松花江水系水质监测站网由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合理布设。吉林、黑龙江两省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卫生、城建、水利、生产、农业、地质等)分工负责,定期定点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各工矿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向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汇总刊布。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松花江水系污染和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由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会同国家科委统一组织。吉、黑两省科委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各有关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必须主动承担任务,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由各级革委会或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或监测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成绩显著者;
3、发现水系水质污染事故能及时报告、检举并与之作斗争者;
4、发现水系水质污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治理,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追究责任,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罚款、赔偿损失,直至责令停产,限期治理等纪律或刑事处分:
1、因工作失职直接或间接造成水系水质污染者;
2、未经批准而随意排污造成水系水质污染者;
3、挪用国家拨给的防治水系污染的资金、设备、材料者;
4、已有防治水系污染的设施闲置不用而造成水系污染者;
5、任意污染水体,使农、林、牧、副、渔业以及工业或航运等方面财产受到损失者;
6、任意污染水体、引起人民伤、病或死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



1978年8月14日

教育部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5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是对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对中学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保送生的招生工作也受到了不正之风的严重干扰,出现了弄虚作假、拉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规范保送生招生工作,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将按照“压缩规模、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精神进行。现将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院校
经我部批准有资格招收保送生的高校,2001年均可按本通知要求招收保送生,未经批准的高校不得招收保送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可自行确定本地区、本学校停招保送生。
二、招生规模
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总规模不超过5000人。
三、保送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保送生资格: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和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各学科竞赛的名称是:
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
3、全国高中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
全国学科竞赛的名称
1、全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暨冬令营;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
(三)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基〔1993〕9号文件精神,在北京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办的“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中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四)根据外语院校及其他高校外语系、专业历年来在有关外语中学(学校)招收保送生的实际情况,仍确定下列外语中学(学校)各语种中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特别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具有保送生资格(各校推荐保送生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20%)。这些学校是:天津、长春、济南、南京、杭州、武汉、重庆、郑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上述中学(学校)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只可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外交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5所外语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系、专业。
四、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继续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来源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4月底前通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及有关中学。招收保送生的来源计划,应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5月上旬以前将保送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给有关高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在中学推荐的基础上,负责对保送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保送生录取与否,由高校确定。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6月中旬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校录取后,录取名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在省级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在保送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于7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从2001年起,取消保送生的综合能力测试。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必须对保送生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从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做好保送生工作。中学不得推荐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给高校;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违规录取的保送生坚决清退。严禁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乱收费、高收费和“双轨制”收费。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的高校及中学。


2001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8号)

第七十八号中国人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