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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09:2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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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6]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及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有关资金支持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设立“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200至300万元,并广泛接纳企业费助和社会捐助,该基金由市科委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㈡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产品试制需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市科委给予优先立项。凡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贷款,由市科委会同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㈢高新技术项目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原则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㈣对规模尚小,但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中试开发,依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优先安排中试开发费用支持其发展。

  第四条 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

  每年由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公布符合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名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用财政返还方式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㈡科研单位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所取得的收入,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

  ㈢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在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㈣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有关土地出让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市土地、规划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一经列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联合开发土地以及要改变土地用途,须按北政发[1992]56号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㈡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最长为五十年。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规定上缴自治区部分外,分别减收80%和5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㈢与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技术含量高,有可能成为北海市骨干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参与项目开发。

  第六条 企业以经过评估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时,其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七条 关于进出口关税及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收。

  ㈡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规定地域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㈢保税货物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㈣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㈤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样品、样机(包括种子、种苗等)凭市科委批准文件并经海关审批,可免税放行。

  ㈥对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㈦根据业务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的出国手续办理在经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第八条 鼓励外商和引进外资创办、合资兴办、合作经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凡此类企业享受对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到北海实施产业化。凡成果持有单位及个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鉴定单位的成果鉴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我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核实确认,符合产业化条件的即可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承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决定给予中止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
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1998年6月9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社文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广大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重要的社会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是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战略性任务。少年儿童图书馆作为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少年儿童课外阅读和自学的主要场所,对学校教育起着补充、延伸、深化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投入不足、设施落后、文献资源总量少、品种单调、服务网络不健全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政策、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投入,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服务体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设施建设,特别要对基层、农村地区给予重点扶植。各级公共图书馆都要开设专门的少年儿童阅览室。有条件的地区,要参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要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建设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努力构建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在内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体系。要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
  三、丰富文献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要针对广大未成年人的特点,采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特别重视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动漫作品、多媒体等新型载体资源的采集,努力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保障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文献购置经费,保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文献藏量合理增长,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图书馆应编制《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基本藏书目录》,作为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文献入藏的参考。要积极支持、鼓励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联合编目、馆际互借等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四、发挥教育职能,深入开展阅读指导和服务工作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大力开展各种阅读指导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读书之中,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要区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创新服务理念,引入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图书推介、讲座、展览等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读书活动,吸引未成年人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要积极与中小学校开展合作,共同开展阅读指导、信息素养教育。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双休日、节假日要对未成年人开放。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配置流动图书车及有关设备,开设盲文阅览室,坚持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组织面向残障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活动,切实保障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文化权益。
  五、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服务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均要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对广大未成年人开放,满足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文化需求。要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场所,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不断丰富和充实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数字资源,大力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发挥互联网在未成年人增长知识、了解世界、展示才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大力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促进图书馆员的知识更新,全面提高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图书馆员服务意识,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教育工作者。要适应信息化、网络化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要在充实图书馆学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积极吸纳懂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儿童文学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形成学科比例协调的人才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志愿者等社会人才资源,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七、扩大宣传,为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舆论导向,提高社会各界对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认识,共同推动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配合“图书馆服务宣传周”、“世界读书日”等活动全方位展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形象,进一步宣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职能、作用。要重视对各项服务工作的宣传,使宣传工作日常化,不断吸引读者,扩大读者队伍,充分发挥少年儿童图书馆的社会作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