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13:0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在本市五区(指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区下同)购买房屋,在购房手续和政策上给予方便、优惠,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侨眷用外汇在本市五区购买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归买主。凡在市区有正式户口的,均可用外汇购买商品房或民房,本人及眷属户口都不在本市的,如要求在市区购买房屋,经市房管局审批同意后也可以购买。
二、华侨、侨眷在市区购买房屋,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办理购房手续,如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在榕亲友、律师或房产交易所代办手续。购房成交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持购房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凭
证管业,受国家法律保护。房管部门对侨房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给予及时方便。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房屋,予以免征契税。购房手续费按成交的1.5%收取外汇。
四、对华侨、侨眷购买的商品房,建设部门在建筑设计、面积、套型、装修和设备标准等方面,应尽可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五、华侨、侨眷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因产权人不在市区,不能亲自管业,可委托亲友,或当地房管部门代管。
六、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可以自住并允许在当地出租、出售、交换、继承和赠送。但产权移转必须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若房屋空闲自愿出租,房管部门可帮助办理租赁手续,租金本着双方协商按质论价原则,并可高予同等公房租金标准。
七、委托代理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国外公证按外交部〔80〕领二字422号文件办理。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移转、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果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字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八、凡用外汇购买的房屋,不论产权人居住国内或国外依法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房地产方针政策,服从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九、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宅基地,其所有权属国家,华侨、侨眷只有使用权。使用年限及使用费标准,按市土地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上述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
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实行。



1988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其他企业”,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中西部”,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报关差错率”,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个制高点,是一个万邦来潮的泱泱大国。唐朝的鼎盛有很多方面的因素,本文从唐代的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中央监察制度的角度来对唐朝的繁荣做剖析。
关键词: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政事堂;御史台
一、政府机构
(一)中书门下政事堂和三省六部由来和演变。
三省的由来
(1)、尚书省
秦始皇扫灭六国后,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权力集中到其个人手中,以削弱潜伏的反动力量,加强对其他地区的控制。于是就产生了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体制,其中九卿府中的少府就孕育出了后来的尚书省,此时的少府设有尚书令。此时的少府只掌管三海池泽之税和关手工业,以供皇室享用。到了汉朝,少府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以致“出纳王命,政赋四海”,侵夺了其他诸卿的实权。西汉末年,“尚书台”名称开始出现。东汉后尚书台成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机构。曹魏开始,尚书台最后脱离少府,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南朝时正式称为尚书省。隋唐沿用。
唐朝时,尚书省编制极大,下设六部二十四司,有权发布和执行政令。还有权根据制敕所确定的大政方针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这种制度的设计对后世影响极大,当代的中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大概就是沿用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制度。
中下省
曹丕称帝时,尚书令权力极大,对其权力构成了威胁,为了牵制尚书令的权力,将原有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到晋代,中书省成为正式的出令机关。中书省决定的政策法令经过皇帝批准后,交由尚书省执行,此时,尚书省成为了执行机关。隋称内史省,唐又改名为中书省。
门下省
魏晋时,中书省势力增长,又使皇帝感到有震主之危,便让侍中(掌管殿内往来奏事和侍奉皇上)参与大政,以钳制中书省职权的行驶。西汉中叶,侍中地位提高,逐渐代皇帝批阅尚书奏事,进而参与国家机密。曹魏时,侍中和尚书共参机衡。晋代,发展为门下省。南北朝时期,门下省成为高级谋议、决策机构。此时三省正式形成。隋唐沿用。
中书门下政事堂
唐朝初期,政事堂只是宰相们集体议政之地,设于门下省。当时“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两省关系紧张。为了解决矛盾,唐太宗重新规定,先由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政事堂议论政事,议定后奏报皇上,然后再由中书省出诏,门下省封驳。唐玄宗时期,政事堂正式称为“门下中书政事堂”。中后唐时,门下中书政事堂成为凌驾于三省之上的中枢决策机构。
、唐朝繁荣与政府机构制度设计的关系
古代深受儒家的思想影响,由“天地君亲师”可以看出,除了天地之外就数君主最大了。再者所谓“天下大权,集中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中于皇帝”,君权至上,皇帝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全部权利,这样皇帝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且还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同他制衡。这样就非常可怕了,因为不是每个皇帝都是明君,即使是所谓的明君也有气昏了头的时候,那时候别说杀一个朝中命臣,就是颁布诏令发动一场毁灭性的战争也无人能挡。
然而“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这样的机构设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门下省和中书省在政事堂议政,很好的把封建统治阶层的诉愿集中起来讨论,然后作出最符合封建统治阶层利益的决议,然后交由皇上决定。这样就很好的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集中起来,减少了皇帝因为个人的能力以及个人的感情因素而制定实施错误的方针政策。
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之间的权力制衡更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而危及皇族自身的统治地位。即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某个机构的官员权力极大,到最后出来造反。
二、唐代的监察制度
唐代的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有:谏官制度、封驳制度和御史制度。
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很早就有了,但是历代王朝对谏官废置不定,而且编制也不定。秦朝时就设置谏议大夫,后来发展到唐代时对谏官进行了精简的编制。
门下省谏官
左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等。
2、中书省谏官
右散骑常侍,右补阙,右拾遗等。
3、其他官员
上疏进谏并非仅仅是谏官才有的权力,而是全体官僚士大夫都具有的一种权限。

谏官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家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甚至包括皇帝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认为不妥,有权向皇上规谏。
谏言都不是在唱赞歌,所谓“忠言逆耳”,就是这样。但是鉴于历代沦亡的经验教训,为了维护其封建阶层的利益和皇室自身的统治,唐王朝广开言路,虚心纳谏,这就“利于行”。于是出现了魏征、房玄龄等直言进谏而又深得皇帝赏识的佳话。唐王朝还是一个中国诗歌艺术的最高峰,据历史考证,没有人因为写诗而被处斩的,唐王朝的纳谏气度由此可见一斑。繁荣昌盛那是毫无疑问的。
封驳制度
所谓封驳, 是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是从封事和驳议发展而来。 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议签发,或驳正违失。门下省“审署奏议,驳正违失” ,不管是皇上的诏敕还是中书省制定的一些法令,如果不认为不适宜门下省都有权驳回和纠正。这样就对皇上的权力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了皇上的权力滥用,使百姓遭受祸害;同时也对其他两省的权力形成制衡,其实这也是唐朝时期把“封驳”制度化的原因。


(三)御史制度
1、御史的历史由来
御史最初见于西周,当时掌管职司礼仪、祭祀监察;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发展成史官,跟随君王左右;到秦朝时设有御史府,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府是三公府之一;汉代的监察网络的主干主要是御史府;魏晋南北朝设御史台;隋朝是也设御史台;到唐朝是形成“一台三院”,即御史台以及其所辖的台院、殿院和察院。
在唐朝,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御史台行政长官,其下属的三类御史为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御史,察院监察御史。
2、御史台职权
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由此看出,御史大夫的权力极大。但是御史台在弹劾官吏的时候需要先上奏,如果皇帝允许,方可弹劾;如果皇帝不允许则不能弹劾。
台院,主要是纠谈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承办台内事务和分判台事,还进宫接旨、奏事以及出巡地方,举证不法。
殿院,执掌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参掌朝廷供奉,监察库府出纳,并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内外以及驻屯京师的诸位禁军。
监察,主管巡按道,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簿案。
御史虽然官的品级不高,但是有由于经常在皇帝身边,深得皇帝信任,为皇帝耳目,而且皇帝也想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来制衡百官的权力,维护其自身的统治地位,所以御史有很大的权力,在唐朝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台三院的关于御史台的监察体制。但是尚书省“若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奏”,从而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尚书省对御史的选任也有一定的牵制,所以尚书省对御史的弹劾百官有一定的障碍。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御史乱设乱封,导致监察机制完全崩溃,御史台的作用丧失殆尽,唐王朝的繁荣一去不返。
综观整个唐朝的制度,总的来说其权力虽然也还是皇帝一个人的,但是三省之间,三省与政事堂之间,以及御史台之间,和皇帝之间的权力都相互制衡。一方有不符合封建阶层利益的举措,另一方走出来纠正,这样保证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一直都围绕着封建阶层这个核心运行,整个国家形成一股合力,当然就长治久安,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