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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时间:2024-07-09 23:0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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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10号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0
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O年十月一日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
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不适用本规定。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
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的审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中、省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企
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的财务制度
情况;
(二)有关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
效益情况;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的各种收费、摊派以
及其他侵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
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监督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
划、财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资产;
(三)就审计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职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
行审计监督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
章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集体和私
营经济组织均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作出审计处
理或审计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报
表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
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转移、
隐匿违法所得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九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帐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审计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向作出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
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审计处理、审计处罚决定的审计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予以追缴的应缴各
种税、费和处以的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监
督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为被
审计单位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会同省监察厅根据考核结果提请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约谈。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排名前5位的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工作报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或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 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