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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4:0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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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目前乡镇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薄弱,技术条件落后,重大恶性伤亡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给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来了很大危害。据统计,一九八八年共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49起,伤亡826人,其中瓦斯爆炸、透水淹井和采石场塌方特大恶性事故就死亡75
8人,占92%;一九八九年一至七月份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22起,伤亡323人,全部是瓦斯、淹井和塌方事故。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等重大事故,特制定了《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内容与要求》、《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
查内容和要求》、《矿灯检验办法》、《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和《乡镇露天矿边坡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检验工作。
附件:
1.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验内容与要求;
2.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查内容与要求;
3.矿灯检验办法;
4.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5.乡镇露天矿边坡检测规定。

附件一: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内容和要求
一、通风系统
1.1 乡镇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1.2 主要扇风机安装在地面,且有专门风硐,并有备用电动机。
1.2.1 主扇应由专人看管,并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
1.2.2 主要扇风机投产前进行性能测定,并每隔五年定期检测。
1.2.3 主要扇风机每月进行检验,并有记录。
1.3 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峒室应独立进行通风。需要串联通风时,应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串联通风工作面不多于两个,被串联的工作面进风流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4 入风井和出风井、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巷道经常保持整洁和畅通。
1.5 通风系统经济合理,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记录。
1.6 矿井供风标准满足下面(1)、(2)公式求得最大值。
(1)Q1=4NK1
其中:Q——矿井供风量;
N——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
K1——备用系数取1.45;
4——每人供风量;
(2)Q2=(∑Q采+∑Q硐+Q其它)×K2
Q2——矿井供风量
∑Q采——采煤实际需要风量总和,
立方米/mm;
∑Q掘——掘进实际需要风量总和,
立方米/mm;
∑Q硐——硐室实际需要进风量总
和,立方米/mm;
K2——备用系数,取1.45。(Q、K后的数字为下角标)


1.7 各工作地点风速符合下列规定:
序号 地 点 允许 (m/
风速 sec)
最低 最高
(1)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峒 15
(2)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3)风桥 10
(4)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风井筒 8
(5)主要进风巷道 8
(6)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7)运输机巷道,采区进风巷道 0.25 6
(8)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半煤
岩道 0.25 4
(9)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10)其它通风人行巷道 0.15
1.8 井下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
1.9 井下各作业地点空气温度不超过28℃。
1.10 进风井口空气温度不得低于2℃
1.11 井下呼地点沼气浓度应控制在下
列范围以内: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
(2)矿区总回或一翼回风流中 ≤0.75
(3)采区电钻打眼的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1
(5)非放炮地点和电钻打眼采掘工作面
风流中 <1.5
(6)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
空间中 <2
(7)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以
内风流中 <1.5
(8)进入允许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 <0.5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9)局扇和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
风流中 <0.5
(10)机电峒室入风流中 <0.5
(11)停风区恢复生产前 ≤1
1.14 井下各工作地点二氧化碳浓度应
控制在下列范围以内: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
(1)《规程》允许串联工作面风流中 ≤0.5
(2)采区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
回风道风流中 ≤1.5
(3)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流中 ≤0.75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5
(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 ≤0.5
1.15 井下各工作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
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1)硫化氢(H2S) <0.00066
(2)一氧化碳(CO) <0.0024
(3)二氧化碳(NO2) <0.00025
(4)二氧化硫(SO2) <0.0005
(5)氢气(H2) <0.5
(6)氨气(NH3) <0.004(H、O后的数字为下角标)


1.16 机电峒室空气温度控制在30℃以下;
二、局部通风
2.1 局部扇负机有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局扇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不经瓦斯检查员同意,不准任何人停或开。
2.2 局部扇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部扇风机离地高度大于0.3m。
2.3 局扇起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在掘进巷道进风侧10m以外。
2.4 局部扇风机吸入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2.5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符合作业的规定。
2.6 风筒出风量要大于40立方米/min,并保证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吸入风量要小于风处的进风量,同时,巷道中风流风速符合规定。
2.7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2m处感到不漏风。软质风筒要反压边,铁风筒接头要加垫圈,螺丝要上紧)。
2.8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两点吊挂。
2.9 高沼气矿井中,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瓦斯管理
3.1 瓦斯检查员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3.2 每班的瓦斯检查次数和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3.3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要做到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3.4 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5 所有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止供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3.6 废弃巷道及时密闭,临时停工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3.7 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
3.8 瓦斯检查要做到记录牌、瓦斯日记手册和报表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由矿长审阅,并要有矿领导的处理意见。
四、防治煤尘
4.1 矿井应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4.2 井下防尘设施齐全可靠,井下主要巷道及硐室都应设防尘、洒水管路,并不漏水。
4.3 各扬尘点实行喷雾洒水。
4.4 采掘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
4.5 掘进工作面要定期冲刷顶帮、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后要洒水。
4.6 要定期清扫冲刷巷道积尘。
4.7 防尘制度健全,有防尘专门人员。
4.8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防 尘 火
5.1 防灭火措施和规章制度健全。
5.2 井下防火工作,必须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安全措施及避灾路线。禁止携带烟火入井,严禁在井下吸烟,杜绝井下明火、明尘。
5.3 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井要有下列措施:
5.3.1 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3.2 对火灾区和采空区密闭定期检查,启封火区工作有安全措施。
5.3.3 井下各生产水平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3.4 有火区管理登记卡片及火区关系位置图。
六、通风构筑物
6.1 永久密闭
6.1.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6.1.2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1.3 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1.4 密闭前5m内无片帮、冒顶。
6.1.5 密闭四周都需掏槽,在煤中槽深不小于0.5m,在岩石中不小于0.3m。
6.1.6 密闭底部要设有流水孔或流水管(有水的)。
6.1.7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板。
6.1.8 干墙平整无裂缝、空缝。
6.2 风门
6.2.1 不允许风流通过的行人行车巷道内应设有风门。两道风门的间距,行车时要大于一列车的长度。两道风门不准同时开启。
6.2.2 门墙两帮和顶底要掏槽,并要见硬帮、顶和实底。门墙厚度要大于0.45m,槽沟要封闭严密。
6.2.3 门框规整,框下设有门坎。
6.2.4 门板严密,错口接缝无漏风,木板厚度不小于30mm,铁门厚度不小于2mm通车巷道门板下设有挡风帘。
6.2.5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3 风桥
6.3.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6.3.2 桥面平整,不漏水。
6.3.3 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架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3.4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进风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小于30°。
6.3.5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填实、结实。
6.3.6 风桥不能设风门。
6.4 风窗。
6.4.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6.4.2 调节位置设在上方。
6.4.3 风窗前后5m内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4.4 设在风墙上的调节风窗,其墙要掏槽,见硬底、硬帮,墙面平整,设在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其风门不漏风。
七、管理制度
7.1 矿井每年都应进行矿井沼气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
7.2 通风管理机构健全,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人员。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及时反映井下的实况,图上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诿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范围。
7.3 矿井有完善的通风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7.4 矿井通风各种报表准确,数字齐全,上报及时。
7.5 各工种有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7.6 各种通风、瓦斯检测仪器要有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校正。
7.7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要有专门的防突安全措施和装备,其通风、瓦斯制度和措施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检测仪表
8.1 通风与瓦斯检测仪表和精度必须符合工作要求。
8.2 通风与瓦斯检测主要仪器:
8.2.1 沼气(CH4)检测仪器。
8.2.2 一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8.2.3 氧气检测仪器。
8.2.4 风速表,气压表。
8.2.5 煤矿气载粉尘测量仪器。
8.2.6 电工仪表。
8.2.7 其它仪器、设备(三通玻璃、铁管,温度计、气压计等)。
8.3 检测仪表符合国家标准
九、其它乡镇矿山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二: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查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用于矿山井下工具有爆炸性环境下在用的热催化原理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也可用于甲烷检测仪等。
一、便携式指示报警仪
1. 观察
1.1 仪器必须有制造厂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有制造厂名和产品编号;有国家质检机构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号、仪表检验合格证号及生产许可证号。
1.2 仪器表面防静电的镀层、涂层,不应有明显的剥落和磨损。外套、外壳应完整无损坏。
1.3 仪器的观察窗应透光良好,表头、数码符号均应清晰完好;扩散通道应完整通畅;检测元件的防爆网膜不应堵塞不畅。
1.4 仪器内部:元器件应齐全、良好;安装和焊接应牢固可靠;电池要符合安全火花,探头要符合隔爆。
1.5 仪器的充电器,性能要良好。充电工作的指示、保护(短路、过充)要齐全良好。
2. 检查和调整
2.1 检查仪器的指示和声光报警自检功能。
2.2 检查仪器的0点和满度;并调整。
2.3 用标准气样检查仪器的准度;并调整。其基本误差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允许误差值表 %CH4
------------------------------
甲烷浓度| 0~1 |>1~2 |>2~4 | >4
----|-----|-----|-----|-------
允许误差|±0.10|±0.20|±0.35|真值的±10%
------------------------------


2.4 通入气样使仪器报警,检查报警信号的声音和光闪是否清楚醒目。在决定更换时要排除电池的影响。
2.5 调整报警点,用标准气样检查报警误差。最大误差值不得大于±0.15%CH4。(H后的数字定为下角标)
2.6 在以上三项(2.3、2.4、2.5)检查的基础上对探头的活性给予评价,决定是否需要更换。
2.7 检查仪器在工作位置偏离时,对指示值产生的附加误差值,最大不超过±0.05甲烷。
2.8 检查仪器电源(电池)的电压和容量是否满足在连续工作不小于8小时或检测仪点测100次(每次测试时间30秒)后,仪器不出现欠压指示和测量误差符合2.3的规定。决定电池需要更换时,要注意充电器的性能和不正常充电的影响。
2.9 检查仪器的电压测试功能或电源欠压指示是否良好正确。
二、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
1.电源部分
1.1 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是以矿灯电源的简易甲烷检定器。电源(矿灯)部分执行矿灯检验标准。
1.2 电池部分必须有预防外部短路引起危险电流的保护,在5倍额定电流(包括灯泡)的熔断时间不大于100毫秒。
2.报警部分和装置
2.1 产品必须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有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仪表检验合格证号。检查检测器件的通风孔网是否完好畅通。
2.2 通入气样,观察报警信号的光闪是否明显醒目。并调整。
2.3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报警误差并调整。报警最大误差值不得超过±0.20%甲烷。
2.4 检查在电压波动范围内的工作电流情况。
2.5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在允许最低电压情况下,报警误差值。最大不得超过±0.20%甲烷。
三、主要参考标准:
1.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仪技术条件》(国标、即将颁布)
2. 《沼气报警矿灯制造检验暂行规范》

附件三:矿灯检验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矿灯是指酸性蓄电池矿灯和碱性蓄电池矿灯。
本办法规定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仪器及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支援中心和县级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检验煤矿井下正在使用的矿灯。
2.检验项目
a 灯头、灯盖锁检验
b 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
c 灯罩玻璃抗冲击检验
d 矿灯照度检验
e 蓄电池容量检验
f 气密性检验
g 透气性检验
h 液密性检验
i 跌落检验
j 拔脱检验
3.技术要求
3.1 灯头、灯盖闭锁牢固可靠,非专用工具不能打开。
3.2 当玻璃罩被破坏时,应保证能自动切断灯泡电源,而不至引爆在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
3.3 灯罩玻璃应能承受冲击。
3.4 矿灯中心最大照度(距灯头1m):
点灯开始时不小于400勒克斯;
点灯十一小时后不小于200勒克斯。
3.5 蓄电池正常充电后,以额定电流连续放电,至放电终止,测得放电时间,计算得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3.6 蓄电池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当堵塞气孔后,内部压力达到9.8×10000Pa(1kg/平方厘米)时,不得漏气。
3.7 蓄电池气塞的透气孔必须透气,不得有死孔和堵孔现象,灯盒不得变形。气塞橡皮圈在2.0×100000~6.0×100000Pa(0.2~0.6kg/平方厘米)气压内,应能正常透气。
3.8 蓄电池应有良好的液密性,在充电终止后,静置一小时,蓄电池向任何方向倾斜或倒置十分钟,不得漏液。
3.9 电池槽应能承受冲击。
3.10 电缆与灯头及蓄电池接头应抗拔脱;电缆不得破损。
4.检验仪器
a 直流电压表 精度1.0级
b 直流电流表 精度1.0级
c 压力表 量值为3.9×100000Pa(4kg/平方厘米),精度不低于1.0级
d 照度计65型照度计
e 其它
5.检验方法
5.1 灯头、灯盖锁检验:用手拧灯头灯圈,以灯头不被打开为合格。灯盖锁检验见5.10。
5.2 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旋松正常点燃矿灯的灯头圈,用拇指按于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不少于200次,以目视观察,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有一次不断电为不合格。
5.3 灯罩玻璃的抗冲击检验:将玻璃罩装在灯头上,用25mm直径的钢球从1m高处自由下落进行冲击,每块玻璃罩做一次,以不损坏为合格。
5.4 矿灯中心最大照度检验:
将矿灯充电后,静置一小时进行检验,在专制的暗箱内(内壁长×宽×高为1000×100×100mm,内壁涂黑漆),将灯头放在木箱的一端,另一端光电池,相距一米,测定其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测定时允许调整灯头,使其聚光,但不得更换反射器,灯泡等零件
。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当分别低于400和200勒克斯时为不合格。
5.5 蓄电池容量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两小时,以额定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记录其时间。
计算公式:Q=Ⅰ×T
式 中:Q——放电容量(安时);
Ⅰ——放电电流(安);
T——放电持续时间(小时)。
若计算得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容量即为不合格。
5.6 蓄电池气密性检验:拧紧电池盖与电池槽的紧固螺钉,从电池的气塞孔通入压缩空气,压力达到9.8×10000Pa(1kg/平方厘米)时,关闭进气阀,等三至五分钟后,观察压力指示,压力下降即为不合格。
5.7 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检验:将蓄电池放在水桶内,使水浸没电池,从电池补液孔以0.2升/分进气量通入压缩空气,观察气塞透气情况,其平衡压力应为2.0×100000~60.×100000Pa(0.2~0.6kg/平方厘米)。
5.8 蓄电池液密性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一小时,将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在十分钟内不得漏液。
5.9 跌落检验:将正常点燃的灯头和蓄电池水平相距0.3至0.5m,自高1.2m高处垂直落于不小于长×宽×厚为1000×300×30mm的松木板上。每套矿灯做三次,以均不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损坏为合格。
5.10 拔脱检验:将灯头固定,使带电液的蓄电池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米,使其自由下落,以电缆不拔脱,不断线,接头不松动,灯盖不打开为合格。
6.检验规则
6.1 矿灯应从煤矿正在使用的矿灯中抽检。
6.2 抽样方法
从使用的矿灯中按不大于5%比例(每种型号不低于两盏),随机抽矿灯,进行本办法规定项目检验。
6.3 检验项目a,b,d,h,j中有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4 检验其它各项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督促煤矿半年内更新该批矿灯,或要求加强维修,更换不合格矿灯的零部件。
6.5 矿灯检验周期为半年。

附件四: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乡镇煤矿伤亡事故。使乡镇煤矿正规开采,合理开采,根据《矿山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煤矿矿图及其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检验站进行。
第三条 每一个乡镇煤矿必须具备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并建立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竖直面投影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各种测图、绘图原始记录和计算资料。
第四条 矿图应绘在聚酯薄膜上或优质绘图纸上。坐标格网采用100×100mm,格网的测绘精度要符合要求:
第五条 各种矿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颁发的现行煤矿测量规程和图例测绘;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有关现行规范和地形图式测绘。
第六条 井上下对照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井上下对照图应绘出如下内容:
一、地形、地物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和图式测绘;
二、所有井巷工程;
三、本矿和邻近各矿的井田边界,各种保安煤柱的范围,发火区、老窑区等;
四、矿井近井点的位置、高程和矿区内的国家测量点等。
五、历年最高洪水位线和洪水范围。
第七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可根据本矿的情况采用1∶500,1∶1000;或1∶2000的比例尺。
采掘工程平面图应绘出下列主要内容:
一、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及其他边界线。
二、所有掘进巷道、峒室和回采工作面的位置。
三、勘探和表明煤层埋藏特征的资料,如:钻孔、煤层露头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倾角、煤层柱状、采厚及主要地质构造等;
四、斜井及主要倾斜巷道的倾角;
五、井下永久测量点的位置和编号;
六、巷道特征点的底板高程,一般在图上每隔50~80mm注记一个。(有轨道的巷道以轨面为准)。
七、火区、积水区、透水区、瓦斯突出区、冒流沙区、采空区、老窑区等;
八、邻矿的各种边界和井巷位置。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般应每月填绘一次。
第八条 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可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蓝图上绘制,当通风系统改变时应及时修改。并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合理的避灾路线。



1989年8月1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5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交公路发[20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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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宣传部、质检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现将《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章)

二○○五年三月二日







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

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

(2005年3月)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八部委,从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半年多来,经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合法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明显下降,运输效益明显增加,运力结构得到初步优化和调整,治超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地方工作力度减弱、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大吨小标”车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个别路段出现交通堵塞,治超工作经费紧张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全国治超工作,加大治理力度,经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指导思想:围绕温家宝总理作出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重要批示,以及黄菊副总理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巩固和扩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成果,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继续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在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社会运输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继续保持和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坚定不移地做好2005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工作目标:到2005年底,全国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

1、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为确保治理工作成果,防止超限超载反弹,今年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坚持联合治超,加强配合,对超限超载车辆继续保持严管态势,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

2、按照统一标准依法严管。为避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下简称“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今年将根据“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更正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的统一认定标准的执行时间。与此同时,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载超限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3、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2005年,各地在治超工作中要突出三个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一是以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为重点,开展路面执法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公布超限超载情况严重的车型,作为各地路面执法工作中的重点监管车型;二是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坚持全国联动并继续加大华北等地区的治理力度。

4、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5、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在治超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和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6、加强货物源头监管力度。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

7、制定专门的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制定专门的办法,对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不再执行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31号公告要求。各地也要加大力度,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

8、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对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正工作的进度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后的地区实行重点督办,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

对因特殊原因仍未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由发展改革委在今年年内发布公告予以更正,同时取消《公告》中相应的车型。更正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从2005年4月1日起,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发展改革委取消《公告》中相应的车型,生产、改装厂家召回车辆,并承担车辆所有人的损失,已经上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从2005年起,全国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一是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二是未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10、严把车辆上牌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格把关,从2005年4月1日起,对于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以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集中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继续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严重的地区,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采取联合行动,在今年年内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严重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同时,对所有的非法汽车改装企业要逐步予以取缔。

(三)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12、加快立法步伐,实现依法治理。《公路保护条例》已列入2005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交通部、国务院法制办要做好起草工作,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13、研究出台司法解释,追究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的刑事责任。力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对桥梁和重要公路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14、实施和规范计重收费。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以华东区域为重点,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运车辆,可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链条。同时,结合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等政策的调整,进一步调节超限超载的经济利益关系。

15、降低通行费标准,降低运输成本。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物价部门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收费标准的降低调整工作,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益,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

16、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规划和设置工作,加快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公路,要根据检测站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对所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其投资要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交通部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17、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2004年记录的超载超限违法信息,对于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18、确保交通畅通。在治超工作中,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减小检测范围,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

19、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按照《实施方案》,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已经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时,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如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由发展改革委结合公告发布予以更正。对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20、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处罚。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源头管理,不允许超限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上路。

(五)加大治超宣传

21、继续加强治超宣传工作。要围绕治超长效机制、逐步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治超保畅等工作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始终保持正面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六)其他工作

22、加强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对于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23、确保治超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领导小组要按照本要点的要求调整治超工作计划,将治超工作经费(包括治超站点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正常预算,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考验。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支持和协调下,依法严管,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为彻底根除超限超载运输,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