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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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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
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以上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以其它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三资企业用地,土地证书可以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1990年3月9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巴中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10〕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中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巴中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 

第五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评价,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四川省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巴中质监局)负责制定巴中市名牌战略的实施纲要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巴中市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和宣传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商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两年内,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巴中质监局公布申报时限和相关条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巴中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巴中质监局。

《巴中市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巴中质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巴中质监局汇总各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确定候审名单,由评审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质监、经信、科技、农业、统计、畜牧食品、工商、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评审,并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提交巴中市名牌产品初审名单。

第十四条 巴中质监局将评审专家组审议确定的初审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质监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征求意见和公示结果,由巴中质监局确定巴中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并授予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巴中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十六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由巴中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五章 管理和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巴中市名牌产品商标、关键设备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换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巴中质监局;

  (三)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向巴中质监局报送有关名牌产品主要经营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巴中质监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中质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暂停或者撤销其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巴中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名牌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抽查发生不合格,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条件的;

  (五)擅自转让或者滥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巴中市名牌产品声誉的。

  第二十条 未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或者使用与其相近似、易引人误解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撤销“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企业技改立项、技改贷款贴息、科技项目、地方产品重点宣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对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产品获得“巴中市名牌”称号的,优先推荐参与四川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评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