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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3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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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中医药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是整个疫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全国疫病防治的成败。

  广大中医药战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紧紧抓住宝贵战机,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和协同作战,坚决打赢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动员组织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有关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凡被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为农村治疗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医疗机构,一方面要认真按照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医疗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加强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特别要强调医护人员自身防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被列入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医疗机构,也要在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

  县中医院是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也是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点单位,要发挥其在中医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乡、村两级中医药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技术指导,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运用中医药方法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预防。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抓紧制订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工作组,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方法。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一定要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因时、因地、因人合理应用。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居民进行中医药预防非典型肺炎科普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预防“非典”。认真查处那些利用所谓“秘方”、“偏方”坑害农民的机构和人员,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避免药品使用的盲目性、从众性,确保广大农民预防用药安全。对于按《技术方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及时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进行总结,同时要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如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当地药监部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中医是农村抗击非典型肺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广大中医药人员的作用,积极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团结协作,共同完成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任务,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主题词:中医 防疫 农村 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5〕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任务和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大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领导召集、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文体、广电、劳动、教育、商务、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批准实施;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时研究解决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

(四)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组织编制、实施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装备;

(六)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建立资金正常供给渠道和按时拨付机制;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训体制;

(九)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加强现有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体系;

(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一)组织重、特大火灾的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责任认定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专用消防装备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规定,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月拨付到位。要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占本地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切块统筹,每季度划拨一次,专项足额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文化体育、灯会、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应当责成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城市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文体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十一)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实施。

本条未涉及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条件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当认真审查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法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批准。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被撤销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监督并责成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第十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示、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火灾和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报调查报告。必要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向省人民政府作专题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考核标准和办法。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期满,上一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每两年考核一次,各市、县对下一级政府每年考核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实绩优异、实绩良好、实绩达标、实绩不达标4个档次,并予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

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律为实绩不达标。

第十八条 上级政府应当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履行职责不力,应当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或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因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将对其单位及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

1991年1月10日,外经贸部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简称两纱两布)属国家出口一类商品,按国家规定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两纱两布出口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纱两布的出口,在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成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不再自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成交,并按成交合同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许可证只发给有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和出口计划的企业,并只限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各联营公司成员按总公司成交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青纺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出口青岛市生产的两纱两布,接受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和管理。
二、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以外的外贸企业(经批准的三资企业除外)一律不得经营两纱两布的出口业务。
三、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大株式会社在内地投资的合资厂生产出口的两纱两布,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成交和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其它境外客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内地投资建立的有两纱两布出口的三资企业,严格按三资企业当年出口计划,并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
五、凡经营两纱两布出口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出口。外贸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有关工厂签订协议,工厂要按协议规定生产交货。出口企业和有关工厂要共同对出口产品质量负责,对客户实行“三包”,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该赔的一定要赔,严重的要退货或换货。
六、今后对香港、澳门出口成交两纱两布的作价办法,一律由暂定价改作定价。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价格等条款执行。绝不允许擅自降价。
七、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为两纱两布在香港、澳门总代理,负责对港澳市场、客户、价格进行管理,发挥港、澳经销渠道的作用。纱布联营公司成员都要按照共同制定的客户分类、优惠比例,帐期长短、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市场安排等有关规定办理。绝不允许擅自降价、或者采用增加优惠比例、变动差价幅度、调整帐期长短等变相降价的作法。
八、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成员和经批准有权出口两纱两布的三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严肃处理。
九、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对两纱两布出口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