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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4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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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附件: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财经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派驻财政驻厂员。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来看,这是非常必要的。初步统计,一九八一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资金利润率只有××元,比一九六五年的××元减少×元。虽然有原材料提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造成的。如果对企业认真进行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将资金利润率提高一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约××亿元。近几年扩大企业财权以后,管理和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截留上交利润,损害国家利益,亟需加强财政监督。回顾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决定由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当时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调整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个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管、卡、压”撤销了。近几年有些地区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较为显著。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准备在一、二年内恢复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全国现有的××户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铁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驻财政驻厂员。大型联合企业,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业派三至四人。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三、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从本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政府令〔2010〕第8号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已经201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二、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行政职权,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
  三、凡属市政府的行政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建立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职权,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职权项目及办理流程图作出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公告后实施。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对同一品种两个证号案件的解惑

武合讲


一、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就同一个品种的商品种子颁发多个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多个种子经营许可证。
只要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相同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只要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相同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所以,同一个品种的种子同时由多个种子生产者生产、由多个种子经营者经营,是合法的。为了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同一个品种的种子同时由多个种子生产者生产、由多个种子经营者经营,也是应当的和必需的。多个种子生产者同时生产同一个品种的商品种子,多个种子经营者同时经营同一个品种的商品种子,是一种正常现象,并不违法。
二、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许可。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品种权。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种子,是品种权人实施品种权的方式之一。为了保护品种权,《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品种权人对其品种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方式是:书面同意他人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和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或者签发授权书的方式许可他人销售授权品种的种子。品种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是一种民事授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品种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不应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许可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政许可权相混淆。生产经营权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种子由品种权人许可。品种权人授权他人实施其品种权的授权性质分为三种: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就本案而言,水稻品种两优6326系2006年3月1日公告的授权品种,授权号 CNA20040671.X,品种权人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种权证书号第20060739号。经查,(苏)农种生许字(2007)第0037号和(苏)农种生许字(2008)第0159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都是江苏省农业厅颁发给安徽德隆种业有限公司的。2006年,德农正成、德隆、新强三家公司订立协议,新强公司将其拥有品种权的杂交稻“两优6326”独占许可给德隆公司生产,由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独占经销,协议期限为5年。安徽市场上出现德农正成、德隆两家公司包装的“两优6326”杂交稻种,分别由德隆和德农正成两公司销售,德农正成公司销售的种子来源于江苏阜宁县制种基地,种子确实是德隆公司生产的。上述事实说明两家公司经营的杂交稻“两优6326”的种子都是安徽德隆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此情况符合新强公司将其享有品种权的杂交稻“两优6326”许可德隆公司独占实施使用其种子生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侵权或违约问题。
安徽德隆种业有限公司在不同地点生产杂交稻“两优6326”的种子,应当领取不同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核发注明生产地点和有效期不同的(苏)农种生许字(2007)第0037号和(苏)农种生许字(2008)第0159号两个《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三、德隆公司侵犯了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的销售权。
德农正成、德隆、新强三家公司定立协议,新强公司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稻种“两优6326”独家许可给德隆公司生产,由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独家经销。上述约定表明,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对授权品种杂交稻“两优6326”的种子享有独占销售权,包括德隆和新强两家公司在内的任何种子经营者都无权销售杂交稻“两优6326”的种子。在10月份举办的安徽种子交易会上,记者在两家公司的展位上分别找到了两家公司“两优6326”的外包装,因种子加工包装属于种子经营范畴,所以德隆公司在交易会上展示其包装的杂交稻“两优6326”的外包装的事实,证明德隆公司侵犯了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对杂交稻“两优6326”的独占销售权。
独占实施许可生产和独占实施许可销售不同。新强公司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稻种“两优6326”独家许可给德隆公司生产,德隆公司即享有对杂交稻“两优6326”种子的独占生产权,但不等于德隆公司享有销售杂交稻“两优6326”种子的权利。德隆公司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和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被许可独占实施销售权的情况下销售杂交稻“两优6326”的种子,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谁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生产商不同,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是种子生产者,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是种子生产商,《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生产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如果农民购买种子出现质量问题,不管种子是谁生产的,都应由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作者武合讲,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和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的专职律师。电话:010-62128839 15901032135、13605306590 ,E-mail: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