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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6:0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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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公布《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于200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 长  吕福源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二)在境外举办会议。

  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人应自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管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民报字第5号《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此案发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运动中,将讼争房收归原主是当时工作组决定的,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是依据县委交办意见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现在省人大和各级党政部门既然一致认为还是按落实政策问题处理更有利于稳定,你院则不必坚持原来的意见,可在讲明情况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由政府部门去处理,并请省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9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杜月丑与杜希生因房屋纠纷一案,杜月丑不服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法民判字第56号二审判决,先后向我院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我院曾责令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进行了查证复议,认为原二审判决正确,分别向我院和省人大做了报告。此后,杜月丑仍继续向省人大申诉,省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召开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法制报和四位律师等参加的“论证会”。一、二审法院汇报了案情。省人大信访处提出应按省委办公厅(80)52号文件以运动案,对杜希生一九五一年的错误处理只从政治上予以纠正,“没收”“并分给”杜月丑的房屋不予退还。一、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按运动案办理。当时议定:关于此案究竟应否按运动案处理,由省人大办公厅向领导请示决定,并于短期内书面通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按运动案落实政策问题处理,则应由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书、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今年九月上旬省人大又函我院,让再研究一下,该案究竟应按(80)52号文件精神办,还是按法院原来的判决执行?我院于十二月九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进行的反封建补课和改造落后村运动中,补划地富成份并没收财产的十二户人家,都经县政府和公安局做了正式批办手续的。而杜希生家的房屋是在一九五五年运动后期一次群众会上,在杜小赖当场揭发杜希生之父杜茂堂“霸占”他家房院(并非杜小赖的房院,实际为杜月丑之父杜四维一九三九年卖给杜希生之父的,并于土改中确权在杜茂堂名下)。村干部遂即当场口头宣布退还“霸产”而退交杜小赖的,无任何正式决定和审批手续。并非“没收”,也非一九五六年“分给”杜月丑所有。不宜按运动案处理,应按民事权益纠纷解决,所争房屋仍归杜希生所有。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审判决适当,应按此执行。
  我们的意见是否正确?究竟应按运动案以落实政策问题处理,还是按法院判决执行?请批示。

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5.06.09
生效日期:1995.06.09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县(市)的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要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以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的县(市)长为组长,县(市)技术监督局长为副组长,并吸收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领导小组,县(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的经常性工作。
  二、试点县的申请和确认
  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由县(市)技术监督部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自愿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审查,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列为“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
  三、试点县应具备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1.县(市)政府领导重视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向全县(市)发文部署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要求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没有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并为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2.试点县应有主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监督机构,有专职标准化人员负责消灭无标生产的日常工作。
  
  注:该实施方案是在1998年修改后的方案(质技监局标发[1998]124号)。3.县(市)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向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服务。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企业厂长(经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标准化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
  4.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情况的检查、登记和备案管理,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加快企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和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
  5.省、市(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试点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尽可能为试点县提供帮助。
  四、试点县消灭无标生产的目标要求
  试点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组织实施一年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并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视为达到了消灭无标生产。
  五、无标生产的界定
  1.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标生产产品:
  (1)没有合法的标准
  包括下列五种情况: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
  ——没有产品标准文本的;
  ——不执行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执行作废标准的;
  ——新产品批量投产没有标准的。
  (2)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依据标准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质量状况的。

  (3)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4)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5)出口转内销无标准的产品。
  (6)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界定为无标生产的。
  2.下列情况可不按无标生产处理:
  (1)新产品的样机、样品;
  (2)按合同生产,不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
  (3)经本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判定的一次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以及可不用标准规范的工艺品,手工制品,农、副粗加工产品。
  
  六、实施步骤
  1.普查摸底
  普查摸底是消灭无标生产的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对全县所有工业企业、产品、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普查登记台帐,必须摸清全县(市)产品标准覆盖率。普查摸底要逐个企业、逐个产品进行,不搞抽样,不留死角。
  产品标准覆盖率计算方法:
  可根据企业代码,查出正式批量生产的企业数,再查普查台帐,计算出企业的产品个数和执行标准的产品个数,以此为基础计算产品标准覆盖率。
  产品标准覆盖率=有合法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产品个数/正式生产的全部产品数×100%
  2.认真整改
  认真整改是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在普查的基础上,企业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执行相应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做到产品无标准不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使全县(市)消灭无标生产企业都要达到消灭无标生产验收要求。帮助没有产品检验能力的企业落实检验措施,帮助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进行整改。
  3.严格检查、验收
  试点县(市)的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实施一年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进行,不降低验收标准,不走过场。
  4.经验收合格的试点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县(市)政府“消灭无标生产县“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刊予以公布。
  5.验收合格的县(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要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取消“消灭无标生产县”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