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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20:2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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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津经贸资管字(1996)第172号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二、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抵押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之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已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五、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
六、抵押合同副本。
审批机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向企业做同意批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
请你委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请示。

附件 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财产(或者权益)的批复(供参考使用)

××公司:
你公司关于××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符合
中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申请中所述抵
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名称)。请于收到本批复后30日
内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审批机关名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1996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
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
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广州海关:
你关6月13日电报收悉。关于肇庆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要求享受国务院第64号令有关优惠待遇问题,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比照上述原则规定,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企业,其投
资比例亦应不低于25%,方能确认其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199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