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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审计规定

时间:2024-07-23 14:3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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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审计规定

化工部


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审计规定
1995年7月21日,化工部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和合理合法使用建设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行业,凡属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决算,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
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决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等,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决算并付款。
第四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内容:
1.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2.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合规、正确。
3.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正确。
4.材料价差:
(1)系数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单项找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5.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清工记录、工程复更、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合规、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依据是:
1.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
2.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
3.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4.经内审机构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
第六条:工程预、决算审计的方法,各化工内审机构应创造条件实行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定审工程的预、决算一般采用详查法,必要时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有效方法。
第七条:化工行业企事业内审机构,按审计的工程项目审减额的0.5%到1%提取审计验证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一年制订的《化学工业部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统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接受单位对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发展,突出实用性和先进性,做到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的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学科、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增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训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统计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不同具体情况,统计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高、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学的机制,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指导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继续教育的宏观规划、指导和协调,编制科目指南和组织编写教材,组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进行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和教学设备是进行统计继续教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培训基地建设,不断补充和完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办学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队式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统计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统计继续教育发展。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计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将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领导责任目标,对教育培训的过程、内容、人员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统计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统计继续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对侵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统计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犯学习纪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8月9日和2005年10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0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