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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时间:2024-06-16 19:3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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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中国 多米尼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士康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签字)

             (一)中方去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大使阁下:
  我愉快地向您致函,并谨对我们荣幸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协议的签署表示满意,该协议无疑是发展我们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了保证上述代表处顺利履行职务,我愿借此机会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代表处均以民间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对外使用民间机构的牌子。中国派驻的代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圣多明各代表处,多米尼加共和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建立相应民间名义的代表处。双方代表处是两国间联系的正式渠道,其职能为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交流,代表处受该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可向驻在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接洽有关事项,可对双边经贸业务和旅游、科技、文化等交流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双方代表处将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馆履行办理签证和更换护照职能,使用上述两馆印章。

 三、代表处及其人员在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同时,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令,从事与代表处设立的目的和职能相符的活动。

 四、为保证代表处正常地进行工作,双方外交部和有关单位同意承担下列义务:
  1.向对方代表处成员发放官方签证,向为完成协议所述任务的对方国家公民发放相应的签证;
  2.保护对方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代表处办公室、人员的住宅及档案文书不得侵犯;
  3.对对方代表处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工作需要进行的银行业务;
  4.对于代表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和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品或家用物品免征进口税;
  5.代表处及其人员为公用和自用进口和购买合理数量车辆,可予免税;
  6.代表处的经费和代表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机构的收入免纳捐税。

 五、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在对方开放城市和地区自由旅行。

 六、双方如认为需要并协商一致,可对所签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双方政府允诺将尽早建立各自的商务代表处。

 八、双方互设商务处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九、本照会是双方达成互设商务处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上述各点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二)多方复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德贝鲁什致黄士康大使的复照(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非常高兴收到阁下今天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谨以多米尼加政府的名义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 民政部 劳动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3〕4号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将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妇女获得独立地位的基本保障。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再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为她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力争“十五”期间实现三个200万,即: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妇联要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下岗失业妇女参加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妇女学校等阵地在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对有意自行创办小企业、社区服务实体的下岗失业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妇女提高职业技能,掌握创业方法,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下岗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
三、开辟就业门路,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支持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兴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实体。妇联组织兴办的以安置下岗女工为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完善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各地妇联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特殊功能。要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扶助下岗失业妇女的工作模式。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妇女小额信贷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及时提供小额信贷担保支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妇女开办小型企业,对其小企业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指导,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提供启动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给予一定的投资优惠,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六、对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把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类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以广泛宣传,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培养并宣传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先进典型,激励更多下岗失业妇女自主择业、勇创新业。加强对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职工裁员及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不执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做好协议期满后出中心的下岗失业妇女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统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妇联要与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广播影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领导,各尽其能,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工作合力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检验“三个代表”具体实践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此页无正文)




全 国 妇 联 民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2月14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计划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审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的审议结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一府两院”。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并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