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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5:1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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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切实发挥该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要求,研究拟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迅速在辖内组织银行分批开展此项工作。有关此次数据清理的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次数据清理工作,清理期间应由分局负责人牵头成立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领导小组要协调做好对辖内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的宣传、动员、培训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各分局应根据《清理方案》中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的同时,将今后“账户系统”运行和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内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建立与外汇局的网络联接,开通使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并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六、此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理过程中,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验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七、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在数据清理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网站的相关信息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如咨询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咨询业务问题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国际收支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中亮、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122、(010)68402047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68402378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68402374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在市容方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审批后需延长发布时间、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书废止。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字、汉语拼音及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要书写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制单位名称。下列广告还应标明。
(一)治疗性药品,标明准字、宣字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忠告语;
(二)医疗器械,标明“械准字”、“医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
(三)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
(四)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五)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的度数。
第九条 举办赞助性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空飘物等户外广告,其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迁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毁坏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要坚固、安全。广告经营单位应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及安全时,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制业务时,应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承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内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
张贴广告(含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实行竞价拍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防碍市容市貌、交通设施使用、通讯、供电、园林绿化的;
(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有淫秽、迷信、荒诞、丑恶内容的;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创、返老还童等广告用语的;
(七)画面粗糙、有碍观瞻的;
(八)贬低同类产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补办变更手续,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注销登记证,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整修或拆除已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就地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2000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秦华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英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国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希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杨鹤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其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鹏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居一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