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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8:0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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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490号)。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发展过程中捆绑提供的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中国联通公司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关于清理“中中外”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改[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奖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37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财政部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规范各项试点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奖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试点省份对省以下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对各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点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宣传培训是否到位等;

  (二)试点方案实施情况;

  (三)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等;

  (五)试点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农民满意程度、试点经验可推广价值等。

  (六)试点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问题,包括是否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是否出现群众上访等。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印发的政策文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各试点省份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实行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年初各试点省份对上一年度的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考评,自评报告(连同考核评分表)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抽查考评分为书面考评和实地考评。各试点省份对本省份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书面考评以各试点省份的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平时调研、宣传情况等进行评价;实地抽查以组成检查组形式赴有关省份开展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开展专家考评和农民满意度调查。专家可以从有关职能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学者中遴选,也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开展农民满意度调查。

  第九条 考评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考评方案、下发考评通知、实地检查考核、量化考评结果等环节。

  第十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的纪律要求。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真实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注重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各试点省份应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30日开始施行。

  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量化评分表。

  


附件下载: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量化评分表。.doc

http://zgb.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10/P020131016310996117574.doc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随着我行外币储蓄存款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有越来越多的储户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以优质服务吸引储户,增强我行的竞争能力,现制定《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并下发各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储蓄部。

附: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
一、为满足储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引起的异地存取款需要,维护储户和银行双方的正当权益,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制订本办法。
二、活期和定期外币储蓄现钞户和现汇户均可应储户要求办理境内存款异地托收。现钞户办理异地托收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原存款行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现钞户”,委托行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对待。
三、托收已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其中超过原订存期的部分按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原存款行同上述办法将本息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根据储户要求将整数利息并入本金或原金额办理转存,存款按照起息日的挂牌利率计算利息。
四、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未约定续存者视同提前支取办理,由委托行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托收。
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约定续存者,原存款行按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按原金额、起息日、利率和期限给储户开立新存单(折)。
五、托收外币储蓄活期存款,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储户要求继续存储者,委托行收妥后将利息并入本金,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给储户开立新存折。储户不断续存储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六、凭印鉴支取和预留密码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预留印鉴、在委托书上写明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七、委托行对办理托收的存单(折)应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字样的戳记,以防遗失冒领。
八、为减少凭证传递环节和缩短凭证在途时间,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存单(折)等凭证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由于邮递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凭证误投时,收到非本行开具存单(折)的行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因原存款行名址不详,无法转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退回委托行。
九、遇托收凭证邮寄途中遗失,经查实并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后,委托行可向原存款行申请办理挂失,由经办人员根据委托书底联上的户名、帐号和金额填写挂失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委托书底联的复印件两份寄原存款行。原存款行查实该存款确未被支取后,给予办理挂失托收,将存款本息划转委托行。如该存款已被支取,应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十、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而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必须出示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将证明件的号码摘录在存单(折)的背面。并按当日挂牌的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收取托收金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二元,不另收取邮费。储户要求电报划回时,按照邮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储蓄所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收。
非上述原因委托银行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人民币手续费,其他同户口迁移托收存款。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储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