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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2: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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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银行



自去年底总行清理经济实体办公室对全行自办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来,各分行根据各自的情况,对自办实体加强了监管,一些分行还对部分实体采取了业务收缩和脱钩、撤并等措施,自办经济实体的数量、经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掌握全行自办经济实体的变动情况
和基本运营状况,加强对自办经济实体的管理,便于总行下一步部署清理实体工作和掌握清理工作进度,总行决定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建立《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简要情况季报》(参见附件,以下简称《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第一次《季报》临时提前于1997年12月31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11月30日。
2.建立实体变动情况报告制度,凡各分行自办实体发生对外转让、合并、注销等变更的,应将实体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简要情况书面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备查;各分行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公司,如属于合并新设的(现有公司合并后更名),或为实施集中管理
而新设的公司,必须将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连同填制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并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
3.请各分行将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组织的两次专项调查统计中漏报的自办实体和跨辖区实体、房地产项目,按建总传字(96)第99号明传电报布置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经营房地产情况调查表》,建总函字〔199
7〕第135号文布置的《跨辖区注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自办经济实体跨辖区房地产项目投资情况表》的格式补报。补报报表的时点,统一按1997年9月底的会计帐表数据填列,补报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4.1997年的《季报》、实体变更情况资料、漏报实体的补报报表,限期1997年12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出。
附件略。



1997年12月8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国土资发〔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十一、国土资源部将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等办法,对各省(区、市)当年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进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物处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拍卖业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定点单位承办。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追回的赃物;
  (二)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
  (三)税务、金融单位收回的抵税、抵贷物品和各收费单位收回的抵费物品(包括车辆、房产、土地);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资产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其他公物(包括无形资产)。
  第四条 以下公物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后,也应实行公开拍卖。   (一)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处理整体产权或股权(部分国有产权);
  (二)土地“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草、荒水)的使用权。
  第五条 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
  第六条 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罚没的物品、依法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及各收费部门收回的以物抵费物品等(包括车辆、房产、土地),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须对拍卖品进行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土地评估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同时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委托合同文本。拍卖人应将委托拍卖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并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方可进行拍卖。 凡经公开拍卖的房屋必须手续齐全,方可到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依法追回不属于上缴国库并且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国有资产、土地除外),依据国计办[1997]808号文件和国计价费[1996]2654号文件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地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后,方可拍卖。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房产)拍卖前,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凡公开拍卖的已落户的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应持必要的有关手续)。未经拍卖落户的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发票和合格证。进口汽车及国家规定的合资车辆(一车一证车),必须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认证后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须将确认书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后,买受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手续及车辆转籍落户补发牌照等手续。并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成交价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所得,扣除相应的拍卖费用后,属抵税收回的应缴纳税款,属银行抵贷收回应偿还贷款,属应缴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并由委托人、拍卖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擅自变卖处理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由财政部门收回变卖处理公物的全部款额,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擅自变卖和处理中损公肥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