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年)
国家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局长 谢伏瞻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五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第七条 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
(二)持证人照片;
(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
(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条 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收缴统计调查证。情节较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1999年4月14日公布的《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
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元)
零次、一次签证
160
二次签证
235
签证延期
160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425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130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
团体签证分离
160
改变签证种类
160
增加、减少携行人
160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含半年)
多次签证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多次签证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二次团体签
证每人
美元
20
30
50
75
15
20
欧元
20
30
60
90
20
25
澳大利亚元
35
55
100
150
30
40
加拿大元
30
45
80
120
25
30
日元
2500
3800
6800
10200
2000
2700
英镑
13
20
35
53
10
15
新加坡元
35
50
90
140
30
40
港币
150
220
400
600
120
160
注: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其它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附件三: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
一至五年
多次签证
备注
哈萨克斯坦*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乌兹别克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9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亚美尼亚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埃塞俄比亚
550/580
820/870
1090/1160
1640/1740
港币/人民币
安哥拉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厄立特里亚
430/460
650/690
870/920
1300/1380
港币/人民币
加蓬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喀麦隆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白俄罗斯
470/500/60
710/750/90
940/1000/120
1420/1500/18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俄罗斯
400/420/50
590/630/75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摩尔多瓦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乌克兰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巴西
490/520
720/760
990/1045
1470/1560
港币/人民币
墨西哥
430/450
640/675
850/900
1270/1350
港币/人民币
厄瓜多尔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中哈于96年达成对等收取签证费协议:一年多次100美元,两年多次200美元,团签每人20美元,过境签证2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