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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3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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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0]114号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于今年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 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实施对加强国际海运业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主动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协调"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管理等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如期顺利实施。。

  二、下列国际海运经营人,凭"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办理"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一)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国际航运公司;

  (二)经交通部批准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

  (三)经交通部批准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

  三、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这类企业的名单及其经营的船舶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企业名单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五、经交通部批准,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凭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六、关于"专用发票"第四联(购付汇联)的使用功能,部将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做出规定。

  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经营资格的确认工作,不在本通知明确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经营人)一律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年底前将本地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部核查备案。

  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或中止兼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业,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放"专用发票",并要求企业将剩余的发票向税务机关核销。

  八、《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部水运司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编制"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需要该计算机软件或有关技术支持的企业可径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联系(电话:021-65626090或65151166转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3月7日

 


青岛市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猪肉、食糖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银行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市财贸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储备商品责任书。
第四条 储备猪肉、食糖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银行和代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储备猪肉、食糖所需贷款资金,执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由市工商银行负责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储备猪肉、食糖的费用(主要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保管费、商品损耗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到位,年终清算。其中,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金额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保管费或冷藏保管费、运杂费和商品损耗费用按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计算。因受国家购
销政策、利息调整及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储备商品费用的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据实核补或调减。
第七条 储备猪肉、食糖按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储备猪肉、食糖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
第九条 代储单位对储备猪肉、食糖的专项资金和费用补贴,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储备商品投放市场后应当及时结算归还银行贷款。对挤占挪用储备猪肉、食糖专项资金和费用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储备商品保管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厂家、批次的猪肉或食糖单独储放,挂牌标存。购进的猪肉和食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猪肉、食糖的调节机制。在市场供应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时,适时组织将储备猪肉、食糖投放市场。投放储备猪肉、食糖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及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储备猪肉、食糖的更新机制。在保证存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进行猪肉、食糖的更新和品种调剂。其更新期限为:剥膘肉4至6个月,白条肉8至10个月;食糖3至5年。储备猪肉、食糖的更新,由代储单位向市财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同意后下达储备商品出库通知单,由代储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对储备猪肉、食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立卡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市财贸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检查;市财政局、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猪肉、食糖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代储单位,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的关于储备猪肉、食糖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6年9月4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五日

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确保生态市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实现工程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总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生态市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理小组,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运行、效益作出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督促及检查验收。
第四条 所有生态市建设项目都要确定行政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行政责任人要负责施工力量的组织和旗县区自筹资金的筹集,下拔专项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施工地块的落实以及需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确保工程的进度和生产任务指标的全面完成。
项目责任人要按照各单位、各行业的任务分工,确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和工程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宜。
技术责任人要负责工程的作业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技术环节的把关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生态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生态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设计实施。
第六条 生态市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先设计后施工,按设计进行检查和验收。生态市建设工程技术要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一图一表一卡式管理,即建设任务按地块要上地形图;要有建设任务责任表(包括项目任务量、地点建设内容、行政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建立建设项目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作好核发林权证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生态市项目资金筹集渠道:
(一)有关部门生态建设项目资金;
(二)各级政府投入(包括市级、旗县区、乡镇);
(三)其它资金,包括国内外贷款、国际援助、个人捐赠、群众投工投劳折合。
第十条 凡用于生态建设的各部门、各渠道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按生态市《总体规划》专款使用。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包括工序检查、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对生态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每个环节进行技术把关,由技术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各项工程施工情况每年由旗县区和市生态市建设检查组各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四条 生态市建设检查组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同级计委、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科委、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旗县区对本地区涉及的工程项目全部实地检查后,将各项工程完成情况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生态市建设检查组以旗县区自查材料为依据,分工程项目进行抽样检查,样本数量占总体的10-20%。
第十七条 根据样本检查情况,推算各工程项目,各工程项目相加为该地区生态工程总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评分的方法,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90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生物工程检查(100分)
(1) 施工与作业设计是否相符(10分)。
包括整地规格(2分),苗木质量(2分),栽植质量(2分),抚育管理(2分),保护措施(2分)。
根据造林成活率调查情况将样地面积分为合格面积(乔木成活率≥85%,灌木成活率≥70%);补植面积(乔木成活率84%-41%,灌木成活率69%-41%);重造面积(乔灌成活率≤40%)。计分按合格面积核实率(检查合格面积占自查上报合格面积的面分率)达到90%,得80分,为起评线,每超百分之一加1分,每降百分之一减5分。
(2)一图一表一卡式管理(10分)
按第6条规定,图、表、卡缺一项减5分。
(二)工程任务检查(100分)
(1)质量检查(40分)
按照作业设计要求检查,整地方式(10分),整地规格(10分),单位面积数量(10分),是否体现治满治严(10分)。
(2)面积检查(60分)
按面积核实率(检查面积占旗县自查上报面积百分率)100%满分(60分)起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降一个百分点减一分。
(三)工程总分确定
生物工程检查和工程任务检查评分结束后,各个工程总分,按其工程被检样点加权平均数乘以任务完成率计算(核实推算面积占计划任务的百分率)。
(四)种苗检查(100分)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实测。
(1)采集收购种子(30分)
完成生态市建设任务(15分),完成100%满分15分起评,每降百分之一减0.4分,超百分之一加0.4分,最高加分为6分。
种子质量(15分),包括A、发芽率(5分),B、净度(3分),C、有无病虫害(3分),D、优良度(2分),E、千粒重(2分)。
(2)育苗(70分)
面积:完成计划任务(30分)。以完成100%满分30分为起评线,每超百分之一加0.4分,每降百分之一减0.4分,最高加6分。
育苗质量(30分)。按照自治区育苗技术规程规定,包括:A、地径(6分);B、苗高(6分);C、生长势(6分);D、初值密度(6分);E、有无病虫害(6分)。
育苗技术档案(10分)。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结果存档造册,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待工程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治理效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效益进行评估,由市项目责任单位和市生态监理进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分为二组,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委办局为一组,九个旗县区为一组,分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各委办局承担的生态市建设项目任务量、工程质量、资金下拨及运行情况等。
(二)各旗县区生态市建设工程总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重点工程精品示范工程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资 金使用情况,自筹资金比例及使用情况,群众投工投劳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依据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市建设监理小组和市生态检查组年度检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分旗县区、委办局按照当年下达的生态市建设任务各项指标逐一对照评比,报市考核办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生态市建设设立综合奖和单项奖。“生态市建设成绩优异奖”为综合奖,是最高奖,不受名额限制。单项奖是为生态市建设任务各项指标和重点工程而设,主要有“人工造林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奖”、“种苗工程奖”、“绿色通道工程奖”、“平原绿化工程奖”、“大青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奖”、“黄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奖”等。
第二十七条 完成年度生态市建设总任务各项指标,并且完成当年重点工程、精品示范工程任务的可获得“生态市建设成绩优异奖”评奖资格。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生态市建设成绩优异奖”。当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发生重大乱砍滥伐、乱捕滥伐案件,牲畜毁林严重,超限额采伐;非法征占用林地及无证运输木材数量达50立方米或次数达7次。
第二十八条 完成年度生态市建设总任务,且某项单项指标或重点工程成绩突出可获得单项奖评奖资格。
没有完成当年种苗生产任务的,不能评单项奖。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由各旗县区、各行业部门自评自荐,将报奖材料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生态市监理小组、市生态检查小组检查结果,综合评比,提出评奖意见,经领导小组复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颁发。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当年签订的责任状兑现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