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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9 00:3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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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明传电报

      发往                    签批
      地址                    盖章
等级   特急       交公路发明电(2003)19号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
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在防止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保障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交通畅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但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全国防“非典”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任务还非常艰巨。同时交通系统的防控“非典”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防控“非典”工作的信息报送重视不够,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省份甚至根本不报送有关信息,严重影响了全国交通行业防控“非典”工作情况的汇总与上报,影响了部防控“非典”工作的有效进行。截止到5月19日,在信息报送方面做得比较好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做得不够的省份有:新疆、西藏、云南、黑龙江。其它省份也都存在着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时间或内容报送的情况。为打好抗击“非典”斗争的攻坚战,切实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明纪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系统防控“非典”信息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无论是疫情发生地区还是未发生地区,都要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收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向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办公室报送。

  对今后仍不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报送制度和报送内容

  为规范和明晰报送制度和报送材料的内容,结合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报送要求和报送内容重申如下:

  1、北京市在每天下午六点之前按表一报送当日有关信息。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每天上午十点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05号)附件二《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的要求报送前一天有关统计数据。

  3、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周一、周四上午十点前将前半周的有关数据按表二报送,同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办发明电[2003]02号)的要求报送各方面的文字材料,重点是前期所做工作、保障畅通情况、下期工作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如果没有需要报送的文字材料,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零报告”。

  4、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自5月13日以后,每10天按《关于印发<防控“非典”道路水路运输专报表>的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15号)的要求报送前10天的道路、水路运输情况。

  5、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以上上报材料均应以传真形式报送。

  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办公室传真电话:010—65292742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表一、北京地区进出人员卫生检疫日报表

( 月 日)

项目(单位:人)
进京人数
出京人数
合计

进出人员




申报、发现有症状




发现发烧>=38℃




送医院体检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




密切接触者







表二、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

省份: 日期:自 月 日至 月 日

发送班次


其中:农村客运班次 班

发送客运量
万人次

其中:农村客运量 万人次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


发现疑似病人


可能被传染而进行检查的人数


运送防控“非典”物资情况
共计: 车次 吨

其中:重要设备 台(套)







配备测温设备情况
新配备:门式 台

便携式 台

温度计 支

累计已配备:

门式 台

便携式 台

温度计 支





交通畅通情况(若有阻断交通情况,在上报的文字材料中应详细说明)
阻断交通 处,具体地区为:



强制客货运输车辆停开的地区: 个,具体地名为:



强制无症状人员隔离 处,具体地名为:




注:农村客运是指起讫点有一端以上在乡、镇、村的班车客运。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团委: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已经团中央书记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团委按照省级党委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单位(系统)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三月四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落实团十四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精神,结合团中央机关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重申并提出以下措施。

  一、精简各类会议

  1.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大能小的会议,就开小会;必不可少的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各部门每年召开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各类会议活动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尽可能少要求省级团委分管书记参加。

  2.严格会议活动报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以团中央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书记处研究决定。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对与会者应只按标准收取食宿费,不得以会议费等名义收费,以切实减轻基层经费负担。财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核。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3.规范会议签到制度。团中央召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会议时,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到会情况将作为机关内部建设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

  二、精简文件和各类简报

  1.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机关将以上年度发文数量为基础对各部门发文数量予以核定,实现总量控制。2002年,各部门发文数量要在2001年的基础上压缩20%,凡超过者一律不予印发。

  2.进一步压缩简报数量和规范发送范围。各部门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能并的并,该停的停。原则上一部门一简报,切实改变一专项活动设一专门简报的作法。对现有简报进行清理压缩后,需要予以保留的简报,经部门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以后因工作要求确需增加简报的,须经部门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对确定印发的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印数、发送范围等方面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所有简报需在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3.进一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简报,既要增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三、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要严格把关

  1.严格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报批程序。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或题词的请示,应提前两周报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核,由常务书记审批。邀请对象涉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经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核后,须报书记处第一书记或常务书记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厅负责有关邀请工作,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2.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精简务实。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严掌握。各部门和各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活动,尽可能少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确需邀请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活动,须报办公厅统一协调,有关请示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

  四、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团中央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机关干部中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要采取离岗挂职或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基层锻炼、扶贫,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要端正调查研究的作风,反对先入为主、走马观花。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亲自撰写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领导干部每年应不少于2篇。团中央机关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不题词,不收受礼品,多了解情况,少作讲话和指示。

  五、继承和发扬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增强服务意识。要继承和发扬团中央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内一律互称同志,不称职务,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平等相待的机关氛围。各部门要从给外来办事人员端一杯茶水、规范礼貌用语、接好每一个电话等小事抓起,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青年的意识,预防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2.强化艰苦奋斗意识。各部门要从节约办公用纸、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具体事情入手,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务求实效。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禁止用公款搞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在机关形成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