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1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5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我国霍乱发病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分析我国近几年霍乱流行形势,其流行特点正在发生变化,霍乱流行菌型已由过去的埃尔托弧菌转为O139型为主,造成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霍乱暴发,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肠道门诊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做好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真正做到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流性病学调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继续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管理。
四、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内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进行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要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执法力度,强化对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疫情报告、控制及救治的监督管理,加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口岸卫生检疫、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协作,尽早布置各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在利用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联营、承包、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经济担保、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活动和破产清理国有资产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非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规定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评估费用。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负责保密。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和立项。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经济行为之前,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报送截止上月底的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册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立项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者。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评估单位评估时,应清查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实际存量。通过评估,提出资产重新评定估算的价值(以下简称资产重估价值),写出评估报告,连同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验征和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产重估价值。被确认的资产重估价值即为资产评估价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价值后,应分别向该项资产评估单位和被评估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对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持有异议,可申请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复议。


  第八条 资产重估价值,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折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以保障资产价值合理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和抵押、经济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按下述规定的办法进行:
  评估固定资产时,根据评估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评估流动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存货、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时,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条 对企业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也可以用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计算资产现值的办法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的资产评估,按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二条 对单项资产变卖时的资产评估,参照市场上同一的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三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项,以清理后的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四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按市场价格确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外购的,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制的,按自制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及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身拥有的无帐面价值或实际成本的无形资产,按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


  第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是评估后计算国有资产价值的依据。被评估单位应按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帐面价值。


  第十七条 兼并、拍卖国有资产的底价,应当以评估价值为依据,按管辖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等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被评估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由评估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评估单位内部应责令主要责任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在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原告张某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开庭前见张某未到,经电话传唤并到家中寻找,均找不到人,遂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实际上,张某在法院受理后对诉讼做了充分准备,不过记错了开庭时间,在和妻子一同外出旅游时,由于山里电话无信号,也未接到法院电话。原告在得知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法定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分歧

因原告对撤诉行为有过错,法院就原告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否受理原告再次起诉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项规定指的是原告主动撤诉,而非被动撤诉。本案中,法院裁定显然表明原告是被动撤诉,且原告主观上并不愿意撤诉,因此,原告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意见是不应当受理。本案原告虽然是被动撤诉,但原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这种过错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应该记准开庭时间而没有记准,导致案件无法开庭,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故法院可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原因是《解释》只规定了对于准许撤诉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按撤诉处理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情况来查明究竟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是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表明其已知晓开庭事实,但自愿放弃,法院按撤诉处理,可以视为原告主动、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与主动提出撤诉无异。因此,此种情形可以适用《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二是经合法传唤,原告自身无过错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合理原因,导致经法院合法传唤,原告不到庭参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并非自愿撤诉,且有合理理由,其情形与《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实质不同,故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是经合法传唤,原告自身过错导致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自身过错是重大过错,如对开庭审理不重视、遗失开庭传票、对法院合法传唤不置可否、故意拖延到庭时间很久等,原告自身重大过错表明其自愿撤诉成分较大,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原告积极诉讼,但因一时疏忽错过开庭时间,自身过错程度较轻,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表明原告并非自愿撤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系属此类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