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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艺术院校学费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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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艺术院校学费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文化部


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艺术院校学费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文化部




北京市、浙江省物价局、文化厅(局):
为做好艺术院校学费改革工作,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文化部所属的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和北京舞蹈学院进行艺术院校学费改革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3所试点院校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万元。具体学费标准,由试点院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经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文化部备案。
新学费标准自1999年新生入学时开始实行,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新学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上述3所试点院校应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不应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20%。同时,要进一步开拓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贷学金制度。一定要保证来自贫困地区等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好学业。
三、试点院校要取消学校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赞助费。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学费改革试点院校要做好学费标准试点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总结工作,要加快深化教学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请试点院校所在省(市)物价部门于1999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国家计委。



1999年1月26日

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5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单位向城市下水道排放用水冲稀的污泥的行为如何进行环境违法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某企业将产生的污泥直接用水冲稀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知发〔2006〕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现将《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成果产业化资助等活动,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6年度总额为300万元,以后视实际情况,一年一定。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利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及实施;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办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联合上报市政府事项;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排100万元用于市专利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专利奖励分中山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
  (二)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专利成果产业化,扶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实施及产业化,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以及专利竞赛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给予相应资助;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予以适当资助,对申请国外专利予以补助;对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予以资助。
  (四)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体系建设。扶持专利重点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扶持重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对在我市创办专利服务机构的予以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市专利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专利人才进行培训,开展专利宣传活动。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申请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领取的专利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