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市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成都市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送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请审核〈成都市200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请示》(成劳社发〔20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市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5%;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市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九月六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的旅行,就互免签证和有关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第三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四条 本协定须在两国各自的法律手续完备后生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意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 学 谦 焦尔达诺·布鲁诺·雷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