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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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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7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4年12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232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定依据
审批类别

市府办公室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 1995 〕 21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 1997 〕 14 号),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审核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 超短波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 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
3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进口 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审核
发展计划局 4 市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登记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核准
5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核准
6 招标核准 国家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核准
粮食局 7 市管权限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244号《粮食收购条例》 审批
经济贸易局 8 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核准
9 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0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1 企业专(兼)职安全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含剧毒化学品、成品油)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3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196 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审核
14 设立拍卖企业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 审核
15 设立典当行 《广东省典当条例》 审核
16 煤炭经营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7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 年) 审核
1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和加油站设立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剧毒化学品、成品油)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核
教育局 19 申办基础教育民办中学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审批
20 申办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市直单位)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审批
公安局 21 举办3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22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国家主席令第 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审批
23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拍卖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广东省典当条例》 审批
24 民用枪支持枪证 国家主席令第 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 年) 审批
25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2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
27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 年) 审批
28 省内运输、携带枪支弹药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 年) 审批
29 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 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40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审批
30 因私出国护照 国家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 年)及实施细则 审批
31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 国务院令第 93 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审批
32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 国家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 年)及实施细则 审批
3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5 出海船民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6 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自制保安员服装、标志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核准
37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核准
38 外国人居留证、临时居留证 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及实施细则 核准
39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核准
40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核准
41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包括补发、迁入)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核准
42 机动车入户、过户、转籍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核准
43 在道路上设置交叉道口 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国家主席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本, 1999 年)、《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核准
44 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更改 省府令第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核准
45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审核
46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审核
47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资质 省府令第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审核
4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49 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网络安全 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核
民政局 50 市区内兴建公益性公墓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
51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
52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 250 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
53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
54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 国发〔 1986 〕 11 号《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审批
55 建设经营性公墓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核
司法局 5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57 律师市内转所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批
58 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审核
59 公证员执业证书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审核
60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1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年度注册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2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64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65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财政局 66 会计从业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本, 1999 年) 核准
67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核准
68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 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 年) 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9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审批
70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审批
71 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在汕就业 国家主席令第 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 年) 审批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72 市区临时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审批
73 划拨用地改建、合建、抵押,划拨用地改出让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74 采矿许可证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
75 一般性详细规划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1997 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76 项目用地预审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批
7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及建筑立面装修、高新区区办工业临主次干道建筑方案) 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78 土地、房地产权登记(含抵押登记)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核准
79 商品房预售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 核准
80 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令第 350 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2 年) 核准
8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核准
8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核准
83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核准
84 房屋拆迁许可及房屋拆迁资格 国务院令第 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 1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85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 国家主席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本,2002年)、《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审核
86 测绘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本,2002年)、《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审核
87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审核
88 县城镇和省中心镇总体规划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7 年) 审核
89 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审核
9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用地) 国务院令第 379 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 1998 年) 审核
91 农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用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核
92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核
建设局 9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批
9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95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96 燃气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核准
97 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核准
9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9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修正)》 核准
100 承包工程的港澳台企业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单位)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修正)》) 审核
10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审核
1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审核
1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107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设立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核
10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审核
交通局 109 公路建设项目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110 经营水路运输业及新增、更新、注销船舶运力 国务院令第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本, 1997 年) 审批
111 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 国务院令第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本, 1997 年) 审批
112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国务院令第 4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审批
113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114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11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水利局 116 取水许可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
117 河道采砂许可 国务院令第 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审批
118 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主席令第 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审批
119 涉及在河道堤围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核准
12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审核
121 水利工程的维修及达标加固 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本,2002年) 审核
12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本,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审核
农业局 123 从外省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
124 特别防火期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审批
125 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核准
126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核准
127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父母代、二级种畜禽) 国务院令第 153 号《种畜禽管理条例》 核准
128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兽药管理条例》 核准
129 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国务院令第 326 号《农药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1 年) 核准
130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粪便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核准
131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核准
132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33 核发《木材运输证》 国务院令第 2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核准
134 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35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修正本,1992年) 核准
136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137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国务院令第 2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138 收购、加工、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审核
139 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审核
14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 国务院令第 153 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审核
外经贸局 141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 2001 年) 审批
文化局 142 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261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9 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4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国务院令第 342 号《电影管理条例》 审批
144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国家主席令第 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2002 年) 审批
14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批
146 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管理条例》 审批
14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和出租经营许可及变更) 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 审批
148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 国务院令第 22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
149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341 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审批
150 在本特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外演出除外) 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51 在本特区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52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国家主席令第 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2002 年) 核准
15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报刊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343号《出版管理条例》 审核
卫生局 15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149 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
155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审批
156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核准
157 医师执业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 核准
158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
1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国发〔 1987 〕 24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核准
160 食品卫生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年) 核准
16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办 国家主席令第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核准
计划生育局 16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国务院令第 309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1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国务院令第 309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环保局 16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审批
165 排放污染物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本,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6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核准
167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核准
168 建筑施工噪声临时许可(中午或夜间作业、使用搅拌机或桩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169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7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 国务院令第 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核准
171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核准
172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 国家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本,2000年) 核准
173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核准
174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复审(不含香港、澳门越境转移)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审核
17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审核
176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初审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审核
177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审核
统计局 178 部门管辖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本, 1996 年)、《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审批
海洋与渔业局 179 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 审批
180 核发水产种苗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审批
181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 核准
182 本市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国务院令第 3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核准
183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84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85 核发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审核
186 发放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 审核
187 本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审核
188 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专项捕捞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 审核
189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 国务院令第 27 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审核
190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审核
191 海岸工程建设《环境报告书(表)》 国家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本,1999年) 审核
旅游局 192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1999 年市人大 ) 审批
193 设立旅行社 国务院令第 334 号《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1 年) 审核
外事侨务局 194 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审核
195 授予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人大于2001年公布) 审核
城市管理局 196 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审批
197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审批
198 建设项目绿化配套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核准
199 市区(金平、龙湖、濠江)建筑、修缮工程垃圾渣土处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200 市区(金平、龙湖、濠江)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201 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国家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核准
202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民族宗教事务局 203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批
204 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教职人员短期培训班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批
205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拆建、扩建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核准
206 宗教团体登记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核准
20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08 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09 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10 宗教团体组织出访,邀请国外宗教人员来访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汕头港务局 211 港口经营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批
21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及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批
213 在港口进行采掘、疏浚、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4 在港界范围内水域填筑新生土地和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工程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5 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7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水陆线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核
218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人防办 219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审批
220 人防工程使用和改造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审批
221 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核准
广播电视局 222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223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核准
224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核
22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核
226 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审核
227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地震局 22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 国家主席令第 9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国务院令第 323 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审批
22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国家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核准
公路局 230 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本, 1999 年) 审批
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31 风景名胜区内植物采集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核准
232 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工程建设许可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核






二、市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 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
(214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市府办公室 1 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定编审批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 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超短波除外)  
发展计划局 3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  
4 市管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6 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审核管理  
7 限制类及权限上内外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8 区县及高新区、保税区限额内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9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  
粮食局 10 地方储备粮食轮换和陈化粮处理  
经济贸易局 11 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12 乡镇企业产品标准  
13 注册安全主任  
14 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  
15 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16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初审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17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18 重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19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教育局 20 区县审批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21 申办乡(镇)或文化技术学校  
22 申请刊登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  
23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  
科技局 24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5 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资格  
26 重点新产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初审  
27 确定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  
28 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29 国家、省级科技保密项目  
30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公安局 31 技防系统验收  
32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  
33 举办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跨区县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  
34 在道路周围设置广告  
35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  
36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  
37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使用  
38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  
39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40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汕养犬许可  
41 国际联网备案  
42 计算机安全培训  
43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测和安全事项  
44 户口迁移、准迁  
45 特聘人才居住证  
46 办理《经济特区居住证》  
47 《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48 营业性射击场立项  
49 暂住证 国办发〔 2004 〕 62 号文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50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国办发〔 2004 〕 62 号文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民政局 51 核发《婚姻登记员证书》  
52 全国社团或广东省社团在汕设立分支机构  
53 村(居)委会的设立  
54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55 尸体国内运送  
5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7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含涉外收养)  
司法局 58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加减期  
59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六个月以上加减期  
60 司法考试报名资格  
财政局 61 一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退库、返拨、提留等)  
62 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63 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  
6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  
65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  
66 国有企业财务报告  
67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68 国有企业有关财产、财务处理  
69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70 预算外资金管理(包括开户、收支、预算、决算、使用)  
71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72 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  
73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74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  
75 会计专门培训单位资质  
76 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  
77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资产评估结果  
78 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79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  
80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人事局 81 国家公务员录用  
82 获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83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84 外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区就业  
85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86 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录用  
87 职位设置及公务员过渡  
88 组建中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89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  
9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  
91 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人员政审  
92 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聘用  
93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94 大中专自费毕业生录聘用  
95 干部调配  
96 外国专家来汕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7 非定点医院住院就医  
98 常住异地职工住院就医  
99 集体合同  
100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招生广告  
101 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考评员资格认定  
102 特殊工种职工退休  
10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  
10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用药品种  
105 从市外调入员工  
106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107 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108 高新区、保税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09 设置户外广告会办  
110 房地产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111 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12 成立业主委员会   
113 房屋租赁  
114 商品房现房销售  
1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建、转让、出租、抵押等)  
116 房地产交易确认  
117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局 118 外来企业(含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来汕承接工程业务  
119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20 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备案登记  
12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22 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23 工程档案认可  
12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  
125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交通局 126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  
127 汽车客运站定级  
128 公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29 地方公路规划  
130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人员上岗资格  
13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32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133 核发《道路运输证》  
134 申办汽车租赁经营企业  
水利局 135 水利工程的维修及达标加固  
13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农业局 137 省、市扶持老区有偿资金免归还手续  
138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39 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  
140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141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  
142 建立市级森林公园(包括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143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  
144 核发农机牌证  
145 农民技师职称评审  
外经贸局 146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报资金到位情况  
14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48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149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确认  
150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备案  
151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文化局 152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变更、终止经营活动  
153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154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  
155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56 设立文物商店  
157 创办正式报纸  
158 设立报刊记者站  
卫生局 159 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60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61 护士执业注册  
16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环保局 163 建筑施工噪声登记  
16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  
165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统计局 166 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16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  
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169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70 渔港的认定  
物价局 171 重要储备物资价格  
172 农产品价格  
173 部份化肥价格  
174 重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175 教育收费(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  
176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77 部分能源价格  
178 重要交通运输价格  
179 邮政、电信基本业务价格  
180 重要专业服务价格  
181 房地产价格  
182 公用事业价格  
183 省委托市管理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184 省委托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85 核准自制特色标价签、价目表  
186 核发收费许可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服务收费)  
187 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  
188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部分)  
189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90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外事侨务局 191 本市出国(境)文化体育团组  
192 随团出国(境)举办招商、办展;参加境外培训(不含购买设备附带培训)以及敏感问题的非经贸性出访  
193 本市组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业务  
194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195 因公前往未建交国家及按规定须报外交部审定的国家与地区  
196 安置侨房腾退特困户公租房  
197 处理土改被农会拍卖城镇侨房  
城市管理局 198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宗教局 199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200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201 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变更手续  
202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小宗捐赠  
203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港务局 204 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205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  
人防办 206 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体改办 207 市直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广播电视局 208 有线电视台(站)工程设计安装资格  
体育局 209 国家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210 体育经营许可证  
211 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资格证  
档案局 212 市设置专门档案馆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213 市直部门设置部门档案馆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公路局 214 公路养路费免征或减征  








三、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审项目录(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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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2003年4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协调、论证、审查、修改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有关的法律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立项申请单位附送规章初稿。

第七条 公民、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

第八条 申请规章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立项必要性、可行性、成熟性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分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立法调研计划。

第十条 规章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单位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本规章规定由市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增补为当年规章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部门。

(一)立法思路不符合《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立法调研的;

(三)立法条件不成熟,必要性不充分、不客观的;

(四)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立法计划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起草。市法制部门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必要的立法指导、协调。

规章涉及若干职能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法制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重要或复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市法制部门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立法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法制部门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起草单位未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又不向市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市法制部门可派人列席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程序按照《条例》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八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一式5份;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一式50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说明一式50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书面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附有论证会、听证会记录一式5份;

(五)有关法律依据一式5份;

(六)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一式5份。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基本经过;

(三)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审查应当实行立法咨询制度。立法咨询员按照规定对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立法咨询员由市法制部门负责聘任。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重要或复杂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市法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将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我市实际或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二)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规章送审稿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法制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未列入规章立法计划,以及未经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的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不予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法制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三十条 市法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南宁政报》、《南宁晚报》和市政府信息网应当及时全文刊登。

《南宁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印制一定数量的规章文本,供公众查询索取。

规章公布后,市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做好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市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30日内将规章文本及说明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部门按照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法制部门的行政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规章制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规章外文译本由市法制部门组织编译、审定;规章中外文版本汇编工作由市法制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宁市制定行政规章暂行办法》(南府发[2000]91号)同时废止。






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为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改革和理顺基建管理体制,在强化经济、法律手段的同时,把基本建设各有关部门组织起来,建立天津市重点工程联络网,以统一目标,分工协作,从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调度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消耗,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程序,遵守建设法规,选派精干人员,全力组织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基本建设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转变职能中改善管理,服务于重点工程建设,促进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是全市各行各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管理与服务统一
起来,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搞好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诿,贻误建设。
二、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国家计划重点工程项目,均系天津市重点工程项目。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其重点的确定,每年由市计委、市建委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重点的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计划的方向,并已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当年建设资金。
三、重点工程调度网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局。
第二层次:重点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在这个层次中,主要成员单位有市规划、土地、环卫、环保、公安、园林、房管、市政、公用、物资、建材、建工、成套、电力、邮电、卫生、港务等局和建设银行以及市属各区、县。
第三层次:市各委、办。以市计委、建委为牵头部门。
上述第一、二层次是搞好重点工程调度的关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副区、县长)负责,并相应落实为重点工程调度服务的综合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四、工作运行程序:
(一)重点建设单位主管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把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好。需第二层次成员单位办理的事项,要在全面安排的基础上,组织建设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第二层次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领导所属业务或行政管理单位,明确标准,简化手续,制定出受理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事项的最佳办事周期,并在适当场合公布于众。凡接到申报后逾期不办或不置可否,从而造成工程损失者,由这些管理单位的主管区、县、局承担相
应责任。遇有按常规管理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具体解决意见,经主管专业局同意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促进重点工程建设。遇有非本局(区、县)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各区、县、局之间要通过调度网络加强横向联系,统一思想,研究确定,不得相互推诿,或矛盾
上交。
(三)经各区、县、局之间协商仍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申报、受理双方或建设单位主管局将情况速报市有关委、办及市建委。市有关委、办接到申报后于三日内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协调决定,交有关部门限期执行。
凡市重点工程指挥部、道路工程指挥部、市技术改造办公室负责的重点工程,由其直接负责调度,定期向市有关委通报情况。
五、市计委、市建委每月初召集调度网的第一、二层次成员单位,听取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上月调度问题办理情况的汇报集中研究,不同时期重点建设中的共同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半年向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需请求解决的问题。
六、调度网成员单位要按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将办理有关重点工程业务的工作情况与各级干部的考核挂钩。其中城建系统各局的工作还要纳入城建系统“十大窗口”竞赛活动。



198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