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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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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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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农村“五保”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对农村常住居民实行全面覆盖;
(四)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县(市、区 )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具体承担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农工、统计、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负责低保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 ,所提供的捐赠和资助将全部用于低保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七条 低保标准应当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考本地农民平均收入标准和年度物价消费指数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后制定。
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制定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低保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常住本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低保标准的,均纳入当地低保范围。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继续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条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生产纯收入,务工以及其他劳动经营纯收入;
(二)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红利)收入;
(三)因土地被征收,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赠与;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慰问款物;
(二)劳动模范享受的津贴,政府给予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非报酬性奖励资金;
(三)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费(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五)独生子女费;
(六)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七)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
(八)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物);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其家庭暂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暂不列入低保范围的。
第三章低保待遇及义务
第十三条低保对象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其本人按照低保标准全额补助;
(三)纳入低保范围的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独身一人、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四)保障对象为独生子女户的,其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五)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艾滋病、白血病和施行肾移植手术者,其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减免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低保对象持有的《徐 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予减免:
(一)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免收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 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家庭“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 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三)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 、床位费、CT、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等常规检查,扣除应当由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后,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五)自来水供水单位每月向使用自来水的低保家庭免费供给3吨水。
(六)供电公司对低保家庭给予适当用电补贴。
(七)建设、国土、财税等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低保对象免收新建、改建住房的有关规费。
(八)广电部门对低保家庭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在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免50%。
(九)园林景点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费。
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于每年初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或者积极自谋就业;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其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四章低保待遇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年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盖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集体讨论并签署复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及时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
(五)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后,应当张榜公示保障对象及保障补助金额。
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 员会在审查期间,可以通过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查。
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低保待遇的增、减、停手续。
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低保待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将有关低保的政策规定、申报审批程序、举报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经调查属实的,收回其《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追缴此前已享受的待遇。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 负担,以县(市 、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低保工作实绩以及资金需求情况, 对各县(市、区)、镇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低保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在核定低保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镇财政部门要设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半年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将低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低保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以银行卡等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二十四条从事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以及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有关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镇政府或村(居)委会作出的不予上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镇政府复核决定或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县(市、区 )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发展改革委、公安、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主管部门:

自5月份全国猪肉涨价以来,少数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大了对猪肉市场的管理力度,但上述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为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消费安全,现就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猪肉的市场供应和管理事关百姓,影响全局。猪肉消费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猪肉市场预测,真正摸清供需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供应,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加强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这是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落实,把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抓好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猪肉质量;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猪肉安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决不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的打击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保证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法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在经营者中开展“讲诚信、讲道德”活动,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六)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七)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生产、屠宰、运输和猪肉销售各环节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八)立足职能,促进生产,保障流通

生猪生产,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生猪养殖企业、养殖户提供支持和方便,促进生猪生产。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猪肉流通市场,确保猪肉正常流通,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大力推进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多渠道开展猪肉等副食品经营,保障市场供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高度重视,把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凡是国务院已确定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立即执行,并要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抓细抓实,要协调指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狠抓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经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求真务实,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把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措施、抓落实,检查督导有方案、有重点、有效果,力戒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务求做到各项工作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及时应对。

(三)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各部门深入基层研究市场,要对猪肉供求、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要坚持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掌握统计数据和具体情况,全面及时地掌握本地区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做到情况清、问题明,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供需、市场管理情况作出预测,对出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对策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精神, 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生猪、猪肉及制品的正常流通,保障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五)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节日供应

各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管理的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对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要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的猪肉供应,切实保证不断档、不脱销。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各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政府在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让广大群众了解猪肉市场的真实情况,及时发布市场消费信息,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跨世纪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整体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既要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大胆借鉴世界各发达国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有益经验,又要大力弘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和造就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建设者。本计划要达
到的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
二、本《计划》选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课题的研究;二是有关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三是有关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本《计划》的实施分为立项、研究与实践、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三、本《计划》研究项目的立项采取学校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教育部审批的方式进行。提倡若干学校联合,或者学校同社会、企业联合成立项目组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按本《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几校联合的由牵头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汇同申报项目已有的改革成果简介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0年2月底前报全国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内),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综合归纳后,正式确定立项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
申报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本《计划》研究项目涉及高职高专教育的地位、作用、性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但重点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先导是教育思想的改革和教育观念的转变。
五、项目的研究要从教育思想观念的改革入手,坚持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要注意调查研究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要根据未来社会的需要建立更为合理的高职高专人才知识、能力
和素质结构,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六、本《计划》包括34个研究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又可分为若干个子项目。各校要从学校优势和特点出发,选择项目进行研究和改革,并组织好申报立项工作。鼓励各院校组织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研究项目,以老、中、青三结合的梯队形式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支持高校与有关部
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七、教育部将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资助。项目主持学校和参加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每个研究项目的主持学校与参加学校也应提供不少于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数额的项目研究经费。
八、本《计划》是教育部组织的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项目的领导与支持,做好本《计划》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各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动员广大教师投身于这项改革中来,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条
件与必要的经费。
附件:
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二、《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一)
1.高职高专教育性质、地位、作用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2.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问题的研究;
3.高职高专教育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培养计划总体设计的研究与实践;
4.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原则的研究;
5.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基地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6.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途径与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7.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
8.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9.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10.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1.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高职高专教育领域中的应用研究与实践;
12.高职高专教育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3.高职高专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二)
14.高职高专教育文科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5.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6.高职高专教育政法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7.高职高专教育农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8.高职高专教育林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9.高职高专教育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高职高专教育药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1.高职高专教育机电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2.高职高专教育土建水利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3.高职高专教育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4.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5.高职高专教育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三)
26.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7.高职高专教育高等数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8.高职高专教育物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9.高职高专教育化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0.高职高专教育力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1.高职高专教育电工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2.高职高专教育机械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3.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4.高职高专教育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