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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6:0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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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78号


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管理市区商品房买卖活动,绍兴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市区商品房买卖登记、鉴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为销售而开发建设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销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出售商品房前(包括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图纸,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购房单位或购房者必须在签订《出售商品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售单位的《出售商品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买卖鉴证联系单,以及购房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或代理人资格委托证明书,个人购房持购房者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鉴证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税手续。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向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后未办理登记、鉴证手续而又进行买卖的,按发生买卖次数补办登记、鉴证手续和补缴税费。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单位必须先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同时向市土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办理预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提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提供《商品房预售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楼宇地点、位置、售价、建筑平面图、预售总套数、各套建筑面积,以及公用部位面积的分摊情况。
  第十条 凭(商品房预售证》,预售单位与预购者方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鉴约后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并应按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鉴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向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预售单位不得为预购者办理更名手续。凡未经交易所办理上述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拆迁交换产权的,除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办理产权交换手续外,扩大面积按市场价交付房款的,必须办理交易登记、鉴证手续,并缴纳税费,否则扩大部分的面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公字[2003]第 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传销和变相传销屡禁不止,且从销售商品转变为以“拉人头”为主的“金字塔”诈骗活动,尽管其人员不多、规模不大但手段更为恶劣、行为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更大的潜在危害;二是境外传销企业借入世之机,散布所谓“传销合法”的言论,入境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三是1998年以前从事传销的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等待时机,重操旧业;四是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打击传销带来负面影响;五是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形式,联络人员,发展组织,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观念,增强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巩固打击成果。
二、工作要点
2003年工作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变相传销行为;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予以严肃查处;依法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三、工作措施
1.继续保持强大打击态势,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在开展日常监管和打击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将在二季度部署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根椐举报、投诉等线索,排查出重点,集中力量,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予以取缔。
2.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国家工商总局将视情况,指导、协调有关省市查处几起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3.强化对转型企业监管力度。深入贯彻落实455号、3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转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动态,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总结经验和规律,探索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绝不动摇。
2.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传销和变相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件,惩治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推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全面开展。
3.坚持露头就打。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和属地管辖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反应系统逐步建立预警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让其再形成气候。
4.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规定,报道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注意收集、总结推广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执法和宣传联动。在与有关新闻媒体继续开辟专题、专栏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抵制能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形成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5.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办案纪律,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究其责任。
6.各省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指导,打击传销工作的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部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加强省与省之间、地市之间以及办案机构之间的情况沟通,相互支持和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

农机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加快推进,我国植保机械化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机动植保机械保有量大幅增长,植保机械的性能不断改善,机动植保机械化作业面积不断扩大,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为促进农业抗灾夺丰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高效机动植保机械装备数量不足,机械化植保作业水平不高,在用植保机械中手动机械依然占很大比例,“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影响了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易造成环境污染、人身药害事故和农药残留超标等安全隐患,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按照“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农机化在病虫草害防治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提高植物病虫草害防治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加快植保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

  坚持农机农艺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与植保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合作,将植保机械的研制开发、施药技术的研究和各类药剂应用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着力增强植保装备和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提高我国植保机械化科技发展水平。要积极组织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生产企业合力推进高效植保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要以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针对区域和作物特点,开发高效植保机械装备,进一步提高植保机械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植保机械科技水平。

  二、加强示范和培训力度,大力推进植保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

  各级农机部门要根据生产实际,向农民推荐质量好、性能优、适合当地应用的植保机械产品。要加大示范力度,积极推广高效、安全、精少量施药新机具,有条件的地区和优势农产品产区,重点推广对靶喷雾技术、防漂喷雾技术及智能化施药装备与技术。鼓励种粮大户与农民专业服务组织率先使用先进适用的植保机械,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高效植保机械的推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植保机械使用技术规范,并对高效植保机械的实用技术、保养方法、维修技术等重要内容加强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农用航空在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以及农区、草原蝗虫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三、鼓励合作组织发展,不断提高植保专业化服务水平

  各地要以发展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着力点,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服务等措施,帮助和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鼓励使用高效植保机械装备和技术,提高植保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要将植保机械的推广工作与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发挥植保部门与农机部门优势互补的作用,共同推进植保专业化防治。要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植保机械补贴力度,优先扶持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组织在用机械调查,依法推进植保机械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植保机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植保机械的质量调查,科学分析调查结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质量监管。要建立健全质量投诉体系,及时处理投诉事件。要加强对植保机械的推广鉴定和认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加强植保机械检测,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农机打假护农行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植保机具及零配件在农村市场流通。要加强植保机械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植保机械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切实加强植保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植保机械化是实现农业全程机械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事关农业稳定增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生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重要意义,将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保障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为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植保机械化作用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与植保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装备和技术推广工作机制,加快高效植保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扎实推进植保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