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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3 02:5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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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70号




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的请示》(新环办字〔2005〕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从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看,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因此,对这类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征收,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 〔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 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指挥长: 陈建民 地震局局长
章沁生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 明 外交部部长助理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宁 水利部副部长
高鸿宾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徐 科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华 建 港澳办副主任
李亚飞 台办主任助理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丁仲礼 中科院副院长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矫梅燕 气象局副局长
李劲夫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能源局副局长
胡亚枫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闵宜仁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夏兴华 民航局副局长
孙原生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周长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胡亚东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地震局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2007]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集体决策。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负责代表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小组成员由国土、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组成。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行使交办的各项土地管理审批权。镇(街道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主体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于每年10月初,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和农用地征用、转用、征收情况,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国有工业用地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开发程度、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出让时序安排等。

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计划需要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提出购地申请,并承诺受让土地价格、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及达不到承诺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或购地申请,向国土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供地时间等。
第六条 国土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书面函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然后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地价评估结果由国土部门根据当前地价水平组织有关人员以集体会审方式确认。
第七条 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用地规模、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上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批准。

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应包含: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节能降耗要求、环保要求等内容。

属工业园区范围的必须有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属镇(街道办)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有镇(街道办)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拟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前期有关工作由所属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办)负责。

第八条 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地块开发程度、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竞买保证金、地价款支付条件、开工竣工期限、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投产后的监管措施等。其中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指标可由土地竞投者在竞投前先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审批出让方案,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拍卖佣金、指定后续跟踪单位、达不到承诺时的违约处理等事项;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还应当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出让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活动,由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已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具体操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提出购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跟踪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出让土地的设定条件。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地价款,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才能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手续。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工业园区的土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跟踪管理,其他工业用地的跟踪管理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跟踪管理内容包括:核定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产业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部门。达不到或违反约定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按违反招标拍卖挂牌约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