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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3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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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佳木斯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5〕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在用工期内集中招用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30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农民工的户口、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1 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可按劳动合同期一次性缴纳或按月缴纳。劳动合同期跨年度的,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农民工缴费期内患病的,按缴费月数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报销2千元,每年最高报销2.4万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不能高于农民工患病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农民工参保后须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三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未按期报告,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民工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须于每月25日前持农民工住院复核单、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处方底联)、医疗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条 农民工参保后因病自愿回原籍住院治疗,须经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缴费期内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佳木斯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外埠用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生产经营,未在当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我市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三年以上劳动关系并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按《佳木斯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若干配套管理办法》参保。
  第十三条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持暂住证按《佳木斯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参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为农民工参保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办法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居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龄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须填报城镇老龄居民参保登记表,参保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第四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和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形式为单建统筹,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
  第六条 城镇老龄居民按性别和年龄段划分平均缴费年限。
  男:60—70周岁(含70周岁)为12年;71—75周岁(含75周岁)为10年;76周岁以上为7年。
  女:50—55周岁(含55周岁)为15年;56—70周岁(含70周岁)为12年;71周岁—75周岁(含75周岁)为10年;76周岁以上为7年。
  第七条 原系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城镇老龄居民参保时持本人档案可视同两年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 城镇老龄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以2005年度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876元为标准,参保时按其年龄所对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老龄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80元,按其年龄所对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城镇老龄居民年龄超过大额医疗救助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后,每年须按年缴纳。
  第十条 城镇老龄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六个月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参保前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器官移植、尿毒症的人员,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第十一条 城镇老龄居民参保时段为2006年8月至12月末,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我市周边各乡镇原有农用土地被征用、占用转为非农用土地并一次性领取失地补偿金或被安置就业的农民统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和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佳木斯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12号)参保。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按《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被占用单位安置就业的,随用人单位按《佳木斯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若干配套管理办法》参保。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一年内,须按本办法参保,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其缴费收入和医疗费支出实行单独列帐、单独管理,并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支付情况,调整当年缴费标准。
  第五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0元。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单位统一缴纳;以个人形式参保的,由个人缴纳。以单位形式参保缴纳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可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未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以单位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承担;以个人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为保住院医疗和规定的恢复期内的门诊医疗。
  第八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医疗费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持费用收据、费用明细和病历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报销。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并需住院治疗时,须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应在三日内通知市医保局,经市医保局认定后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或因公外出、休假、和探亲期发生意外伤害,不能赴市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到市医保局申报审批手续。脱离危险后其恢复期治疗须转往定点医院,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在对参保患者进行治疗时,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的医疗费不在本保险报销范围之内
  (一)参保人违法、酗酒、自残、自杀未遂,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和管制药物的;
  (二)参保人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的;
  (三)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及属生育保险范围内的;
  (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造成的意外伤害,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综函[2001]0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1] 97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工作,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制定了《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尽快落实人员、设备、场地等,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没有列入试点的省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网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及部信息中心联系。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陈健容、侯玉魁、杨震,联系电话:010-68394117,68393066(传真)。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宋秀明、吴明,联系电话:010-68393575,电子邮件地址:sxm@mail.cin.gov.cn, wm@mail.cin.gov.cn。

  附件:《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方案下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2001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二、技术方案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四、运行管理模式
  五、省市级网站人员及设备配置(参考)

    第三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领导机构
  二、房地产网承办单位的职责
  三、网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员责任
  五、省级网站的建设
  六、市级网站的建设

  为了推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搞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房地产业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计算机应用现状,建设部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化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网络的名称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简称房地产网)。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房地产网的主要作用和任务是:

  1、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手段,特别是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应用,将房地产管理业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采集和分析,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基础资料,便于各级政府对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置,对未来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为宏观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窗口行业的规范,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升级。房地产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置了拆迁、开发、交易、权属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内容的管理模块。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模块对管理行为和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按照监督考核标准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以房地产权属管理为例,通过建立权属管理模块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和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对各个程序的时限做出具体要求,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一旦发生办件逾期行为,可以按照办事程序启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另外,各地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快捷的实现网上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有利于政策研究,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建立、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全国很多城市都在建设各种性质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网站,但缺少统一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同时数据指标不规范,不利于信息交流,甚至误导企业和消费者。建设政府房地产网,可以规范、统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

  4、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互动。建设房地产网,有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市场预测和投资回报预测,避免盲目投资。通过透明的市场信息,真正给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消费,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充分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关联度大的特点,带动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5、运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房地产网为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与社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了快速的信息沟通平台,这不仅为政府提供了信息收集、反馈的渠道,同时也为政府宣传房地产业政策、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提供了窗口。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各主要城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与服务单位的房地产网棗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两个预期目标:为政府的宏观决策与预测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房地产行业动态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具体目标是:

  1、建立一个服务于房地产网的信息收集、汇总、发布、检索与反馈的机制和运作体系;

  2、建立统计信息的动态管理系统,并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收集、传输、汇总和查询;

  3、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企业资质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

  4、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对房地产项目经营与管理的有关数据进行监测;

  5、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业务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实现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

  6、探索房地产网信息增值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与模式;建立从事房地产专业化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

  7、在全行业广泛推广应用开发项目管理、交易市场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等规范化管理软件。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把握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立足我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全国公用数据交换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从纵横两个层面搭建覆盖全国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网络总体框架,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应用上的实用性、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和系统建成后的效益性。

  房地产网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网建设涉及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多,应用水平和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统一规划与组织、重点领域和试点城市先行、分期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原则。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网的建设方案、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数据交换与网络接口标准等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开放性原则。房地产网在体系结构设计上实行开放性策略。包括通用数据交换接口、软件产品应用等。开放性的策略要贯穿于房地产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全过程。

  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上的开放性。包括网络技术、操作平台、开发工具、数据库的选择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2)应用系统的兼容性。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其应用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深度。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考虑保护用户已有的投资和现有数据资源。

  (3)通用数据接口标准化。房地产网包含了许多不同的业务子系统,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要实现通用数据特别是上报数据的标准化,以便于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3、安全性原则。作为一个面向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网,网络与业务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网络级的安全性。是指数据传输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是面向数据级的安全。这一级的安全性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防火墙,在系统中设置数据定期备份制度和设备冗余,建立系统灾难预防和恢复系统等措施来保障。另一方面将原始数据或专业数据的存放、管理与其他数据物理隔开,减少其遭到破获的可能性。

  (2)用户级的安全性。主要是指用户对网络和数据库的访问控制。包含了授权、鉴别、访问控制以及基于内容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同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内部安全机制和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信息传送与发布规范,加强内部教育与审计手段。

  4、拓展性原则。以房地产网的主网站为核心,向下辐射构成覆盖全国各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广域网络是我们建设房地产网的纵向体系。同时,房地产网还要实现与行业内外各专业部门间的横向拓展。

  5、公益性原则。由于房地产网是由政府业务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公益性网络。因此,作为政府发布房地产信息的专业网站,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式信息服务。

  四、社会经济效益

  房地产网建成以后,将会把社会效益的体现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同时,通过对已有资源的挖掘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供信息的增值业务而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来保障社会效益的主导地位。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与发展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

  1、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地产网的建立将促使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利用和挖掘已有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规、标准、有关数据、业务办案进展查询等。

  2、树立政府办事公开、公正的形象。一方面,计算机的应用会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在线的、高质量的信息和查询服务,缩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时空距离。

  3、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房地产网建成运转以后,将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且不受地域限制的信息服务。信息的获取会更加及时和丰富。

  4、为政府的宏观预测、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房地产网,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详实、可靠、动态的数据,并利用决策支持系统对本地乃至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测,以利于工作的主动性。

  5、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企业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产业政策,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准确地做出预测和决策。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房地产网展示和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6、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可以进一步降低整个行业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房地产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等。

  1、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根据专业和业务管理内容、权限的不同,由部统一组织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供有关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在内部业务工作中使用。同时为房地产网的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和信息的发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等。

  (3)房屋拆迁管理系统。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拆迁纠纷调处情况、拆迁过程管理、拆迁违法行为管理、拆迁信访管理等。

  (4)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包括: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测量与面积计算、转让、抵押、租赁、房屋置换及房地产中介管理等。

  (5)物业管理系统。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及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情况,实有房屋及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情况、示范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

  (6)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系统。包括:房改政策出台与实施、住房普查、住房补贴发放、公房出售、租金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

  (7)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咨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政策规定及程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等。

  (8)专业人才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管理。

  2、信息发布系统

  (1)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房地产网将提供中央和省市三级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设立在互联网上的中央和省市三级对外信息发布系统,将面向社会发布经过审核和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与数据。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

  根据需要和发展,房地产网还将设置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平台,用于实现业务管理网络化、电子化及内部数据、专业数据的分级交换。

  房地产网的服务对象是省建设厅、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

  (2)信息发布系统将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

  Ⅰ、信息发布功能。发布经过分类、选择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可通过手工录入及业务应用软件自动生成。

  Ⅱ、信息检索功能。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的全文及定制、非定制方式的检索功能。

  Ⅲ、上报数据的自动汇总。房地产网将提供由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的数据自动采集和人工设定时间自动上传上报数据的功能。

  Ⅳ、电子公告板。该功能的设置是旨在利用房地产网这一新型人机交互形式,建立政府与民众信息沟通的桥梁。政府可及时得到并解释社会上对房地产市场建设、发展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Ⅴ、电子邮件。

  Ⅵ、业务上网和办案程序查询功能。主要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有关涉及公开办案进展情况的在线查询功能。

  (3)、房地产网信息发布系统主要栏目设置

  Ⅰ、行业动态,主要有以房地产市场为主的国内动态、国际新闻等12个子栏目;

  Ⅱ、法律法规,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6类;

  Ⅲ、文件,分建设部文件、相关部委文件、地方文件等;

  Ⅳ、资质、资格信息,设置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等6个子栏目;

  Ⅴ、市场分析,包括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Ⅵ、经典展示,分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等7个子类;

  Ⅶ、新材料和新技术,设置了住宅建设技术等6个子栏目;

  Ⅷ、组织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等子栏目;

  Ⅸ、图书资料。

  以上内容各地信息发布系统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3、决策支持系统

  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宏观决策和预测提供动态、准确的数据服务是房地产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房地产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过全网采集的数据积累将会有较高的可信度和代表性,由此而做出的决策和预测分析必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用户的需求、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源,并适时建立数学模型,开发和提供针对不同要求和内容的房地产专业决策支持系统。

  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

  随着我国住宅和房地产以及金融、工商等相关行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子业务的发展,房屋交易、项目招投标、企业年检等用电子方式进行在线处理将成为可能。即用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的整合,从而使本行业数字化的信息服务水平进入高级应用状态。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网络系统、网上结算系统以及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配送体系等。

  二、技术方案

  房地产网将覆盖全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及相关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

  房地产网将以国家公用数据通信网为网络基础平台,采用互联网技术和虚拟网络技术,建立以建设部为主网站,各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网站,连接房地产及相关企业的广域网络。各级网站需要建立局域网络并接入互联网。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作为网员,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房地产网。

  1、联网

  各级网站有条件的应建立内部局域网,并向各地方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数据专线,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连接,局域网中必须配置防火墙设备。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建立内部局域网条件的省市级网站可以通过PSTN(公用电话交换网)和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方式上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联接。



  2、信息发布

  各级网站应建立Web信息发布站点(Web站点)或委托部主网站发布当地信息。Web站点可以建立在本地局域网,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实现信息发布;另外,各级网站的Web站点也可以通过当地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

  各级网站应建立两个Web站点,一个用于发布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内;另外一个用于发布可公开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外。

  3、网络安全

  为保障内部网络的安全,各省市级网站上要采用防火墙对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进行隔离。同时,各级网站应配置必要的安全网关产品。部主网站统一负责房地产网的整体安全,对各网站间设置必要的存取权限。

  网上传输的数据,要根据密级情况实行加密方式的传输。

  4、远程用户访问管理

  根据建设部令,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中介评估机构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直接管理。因此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直接接入部主网站,实现数据的直接报送和有关资质申报、审批、年审的业务工作网络化、电子化。因此,部级主网站将设置拨号服务器,或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登录用户的身份鉴别和认证,授予相应的访问权限。其他级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评估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5、数据接口标准

  目前房地产网涉及到的一些数据接口标准有:

  (1)上报统计数据的接口标准;

  (2)政策法规的数据标准;

  (3)房地产行业动态的数据标准;

  (4)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年检申报表数据的接口标准;

  (5)建设部文件数据标准。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房地产网涉及的信息内容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文字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预测分析报告、标准规范等;第二类是统计数据信息,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各类统计报表等。

  (一)文字类信息

  1、政策法规

  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公告等。

  信息来源渠道:属于国家及部级范围的,由部主管部门和主网站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属于地方的,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级网站负责提供;通过交换或购买等其他方式获取。

  2、行业动态

  内容包括:领导讲话、地方动态、企业动态、会展活动、经验交流材料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主管部门、各合作媒体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3、预测与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市场预测、政策研究、热点讨论、项目分析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业内专业人士撰写全国性的专题分析和预测报告。由地方撰写并提供地方性的分析和预测报告。

  4、企业基本状况

  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最新审批日期、主管部门、经济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域名、电子邮件、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货币单位、企业人数、业务经营范围、企业简况等。

  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通过企业资质评审和年检提供。

  5、标准与规范

  内容主要是建设部和各地发布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信息来源渠道:建设部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6、专业人才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估价、经纪、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获得资格时间、注册号、注册时间、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个人简历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提供。

  (二)统计数据信息

  1、房地产交易信息

  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及销售情况、存量房买卖情况、房地产抵押情况、房地产租赁情况、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税费征收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等。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2、房地产权属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情况、房屋产权按性质分类情况、房屋产权按行业分类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等。详见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建房[1996]278号文件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4、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及竣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四《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信息

  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数量情况、施工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等。详见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6、住房制度改革信息

  内容包括: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及实施情况、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住房补贴落实情况、公房出售情况、廉租房制度建立情况等。详见附件六《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等。详见附件七《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指标解释按建房改字[2000]37号执行)。

  8、物业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实有房屋总量、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业主委员会数量、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企业代管维修基金情况等。详见附件八《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三)报送方式

  1、已建立省级网站的地区,由省级网站报送部级中心网站。

  2、未建立省级网站但已建立市级网站的地区,在试点期间,由市级网站分别报送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部级中心网站。

  3、其他地区按统计制度等规定的报送方式及报送渠道报送。

  (四)报表编码说明

  本次报表编码均以“F”开头(取自房地产网第一个字“房”的汉语拼音字头),代表“房地产网”;报表共分为八套,每套报表的编码取自该套报表主要内容的汉语拼音字头,如下所示:

  1、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JY”代表“交易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XS,“XS”代表“销售情况”。

  (2)存量房买卖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CF,“CF”代表“存量房”。

  (3)房地产抵押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DY,“DY”代表“抵押情况”。

  (4)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ZL,“ZL“代表“租赁登记备案”。

  (5)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CQ,“CQ”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6)税费征收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SF,“SF”代表“税费征收”。

  (7)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ZJ,“ZJ”代表“中介服务行业”。

  2、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CQ,“CQ”代表“房地产产权”。

  (1)年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RY,“RY”代表“管理人员”。

  (2)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CQ-HZ1,“HZ1”代表“汇总表一”。

  (3)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CQ-HZ2,“HZ2”代表“汇总表二”。

  (4)年城市房屋结构、层数、用途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YT,“YT”代表“房屋用途”。

  (5)年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FZ,“FZ”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KM,“KM”代表“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QY,“QY”代表“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M,“XM”代表“开发项目”。

  (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年度以前竣工仍在销售的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S,“XS”代表“竣工并正在销售工程”。

  (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筹备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CB,“CB”代表“前期筹备阶段”。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一

  报表编码:F-KM-SG1,“SG1”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一”。

  (6)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二

  报表编码:F-KM-SG2,“SG2”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二”。

  4、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KB,“KB”代表“开发统计年报”。

  (1)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

  报表编码:F-KB-JY,“JY”代表“经营情况”。

  (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报表编码:F-KB-JC,“JC”代表“统计基层标准表”。

  5、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

  报表编码:F-JF,“JF”代表“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

  报表编码:F-JF-TZ,“TZ”代表“建设投资”。

  (2)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

  报表编码:F-JF-DK,“DK”代表“银行贷款”。

  6、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FG”代表“住房制度改革”。

  (1)各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SHZ,“SHZ”代表“各省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2)三十五个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CHZ,“CHZ”代表“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7、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报表编码:F-GJJ,“GJJ”代表“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GJ,“GJ”代表“归集情况”。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SY,“SY”代表“使用情况”。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ZZ,“ZZ”代表“增值收益”。

  8、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WY,“WY”代表“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情况基层表

  报表编码:F-WY-JCB,“JCB”代表“基层表”。

  (2)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WY-HZ1,“HZ1”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一”。

  (3)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WY-HZ2,“HZ2”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二”。

  四、运行管理模式

  房地产网的运行管理拟分三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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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
物权法学习心得之一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 高宏道律师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例如,彭万林先生主编的《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说:“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关于“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本书进一步指出:“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建有登记制度,其权利主体应依登记而定,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定有登记制度的动产,如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视为不动产,也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因此,适用即时取得制度的动产只能是不受登记的动产,包括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新编实用法律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2第一版)在“善意占有”词条下这样说:“恶意占有的对称。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规定善意占有在民法上的主要意义为:(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项动产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这个制度上,有了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第一条,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该条规定说明:
一、原则上,对无权转让行为,物之所有权人对物有追回权。也就是说,无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但是,对“追回”的法律后果,如,费用、损失、损坏、程序、救济手段,都没有作出规定。
二、符合(一)、(二)、(三)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里,应该理解为“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因为,法律没有说“具备三项条件之一”。
这样的理解,排除了赠与等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否则,就无法理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必须登记的,只要进行了登记,无需转移实际控制,即,无需交付。对无需登记的物,必须实际交付。
四、除去不动产、动产以外,还扩展到了“其他物权”。
这个规定是对物权的流转是有利的。因此,对推动经济发展,增加了便利。但是,也有问题。例如,按照这样的理解,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一未经对方同意,处分了不动产或者是大宗的动产,有可能出现处分有效的法律后果。这样,侵害对方利益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认为,立法上,应该对此作出防范的规定。
以前在实践中我处理过这样的案子:买车过户后又转卖,车辆被查出是盗抢被公安机关收缴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案件发生地点是黑龙江大庆。时间是2006年3月3日。
某人于2001年在长春买一辆二手车,并在车辆户籍所在地吉林四平市交警部门提了档,到大庆交管部门过了户。之后此人又将车卖与他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二手车市场进行了公证)。2006年2月该车被查出是盗抢车辆,被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因车被收缴,最终买受人起诉此人,要求返还车款。对该车能不能算作此人的合法财产,或能不能算作善意取得,应不应该收缴,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如所述,如果在事先不知道车辆是盗抢的,购买价是合理的、正常的,那么此人是善意买受人。因此也就没有法律责任。
也有人说,盗抢来的物品,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如果最终买受人起诉,此人只能承担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前手追索。
我认为,应该看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所以,显然,当地公安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从以上规定看,物权法是继承并且发展了以往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在操作上,包括我前面所说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理,还会有许多问题。这固然给当事人带来了风险,也给律师带来了新的操作空间。估计,这类的问题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时,或者是修法,或者是以司法解释,逐步完善,堵塞漏洞,使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高宏道律师(高级工程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