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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时间:2024-07-07 03:2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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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1985年3月1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标准和检验评级方法,正确评定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干基建和生产(开拓及准备巷道)的井巷工程、铺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班组检验、中间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立井井筒、水平及倾斜砌喧巷道、架棚巷道、碉室、水平及倾斜无支护巷道、锚喷支护平巷、斜巷及圭室、辅轨工程等的质量标准。末包括的工程项目(如采切及维修巷道等工程),各单位可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每项工程的结构特征和使用要求.划分为若干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附表一),每个检查项目检查若干个检查点,根据各检查点实量实测的合格率,评定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再根据检查项目的等级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评定标准如下。
1.主要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5%以上.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0%以上, 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优秀”等级。
2.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80-9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良好”等级。
3.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8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合格”等级。
4.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译定标准为下:
1.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优秀,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者,为“优秀”等级。
2.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良好”等级。
3.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合格”等级。
4.主要检查项目或一般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该单位工程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 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必须采取补强或返工措施加以处理,其质量等级按处理后复查评定,全部达到合格后,准予交付生产使用。

第三章 质量检验方法
第八条 为了将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交接班时,由班组长组织将本班完成的工程逐项进行自检或互检,并作好记录(附表二),发现有不合格处,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合格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第九条 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时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应以班组日常检查记录(或中间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为基础,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查。抽直或复查时,可根据工程量大小本着“随机抽样,图上定点”的原则选择若干检查点,通过实量实测进行核对,如与原检查记录(或评定结果)有较大出入时,可适当增加复查点数,再行核对,最后应以复查评定结果为准、并填好质量等级评定表(附表三)。
第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前,应审查下列技术资料:
1.设计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3.坡度、方位角及中心线等竣工实测资料;
4.班组质量检验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和中间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表;
5.砌块、混凝土、砂浆等材料的试验资料。
这些资料经审查核对确认无误时,再进行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检验评定合格的工程,在竣工交接前,如发生砌体压坏、裂缝或支架变形等质量问题时。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鉴定,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责任,然后再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检查项目的具体检验,可参照质量标准表中注明的方法进行。如有不完善之处,在木影响检验正确性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订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9〕化矿字第916号《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表
一、立井井筒质量标准
┌─┬──────┬────┬────────────────────┬────────────────────────────────────┐
│项│ │ │ │ │
│ │ 检查项目 │ 单 位 │ 质 量 要 求 及 运 许 偏 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别│ │ │ │ │
├─┼──────┼────┼────────────────────┼────────────────────────────────────┤
│ │ │ │ 有提升设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设计 │ 班组用边线逐段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根据井筒中线,选点检查. │
│ │1.井筒净半径│ 毫 米 │50; │ 每个检查点的平面内不少于六个测点.测点应选在提升容器与井壁间最小空隙处, │
│ │ │ │无提升设备;不得超过设计±50 │ 按总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
│ ├──────┼────┼────────────────────┼────────────────────────────────────┤
│主│ │ │局部(连续长不大于周长的1/5. │ 班组逐段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根据班组记录考核评定,必要时可选点以探 │
│ │2.井壁厚度 │ 毫 米 │高不大于3米)不得小于设计50, │ 查方式进行抽查. │
│ │ │ │累计不得超过井筒全长的10%. │ │
│要├──────┼────┼────────────────────┼────────────────────────────────────┤
│ │3.壁后充填 │ │充填严实 │ 同上,并要作好隐蔽工程记录. │
└─┴──────┴────┴────────────────────┴────────────────────────────────────┘
续表
┌─┬──────┬────┬────────────────────┬────────────────────────────────────┐
│项│ │ │ │ 料石,砖等砌块以出厂试验单为依据.混凝土每月或每筑100立方米,试验1~3组; │
│ │4.砌块,混凝 │ │ │ 砂浆每月试验1~3组.当骨料或级配设计变更时.必须抽样试验.班组施工时.检查 │
│ │ 土砂浆强度│ │达到设计要求 │ 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搅拌等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中间验收时.根据试验资料 │
│目│ │ │ │ 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
│ ├──────┼────┼────────────────────┼────────────────────────────────────┤
│ │5.灰浆饱满度│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 同井壁厚度检查方法. │
│ ├──────┼────┼────────────────────┼────────────────────────────────────┤
│ │6.井壁防水程│立方米/ │建成后总淋水量不大于10,集中出水不大于0.5│ │
│ │ 度 │ 小时 │ │ 中间验收时,观察进壁表面有无集中出水现象.竣工验收时,如有裂隙等现象应及时│
│ │ │ │ │ 研究处理。 │
└─┴──────┴────┴────────────────────┴────────────────────────────────────┘
续表
┌─┬──────┬────┬────────────────────┬───────────────────────────────────┐
│ │1.混凝土井壁│ │无裂缝露筋,蜂窝,狗洞现象 │ │
│一│ 表面质量 │ │ │ 拆模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观察,如有裂隙等现象应及时研究处理 │
│ ├──────┼────┼────────────────────┼───────────────────────────────────┤
│般│2.压槎及接槎│ │压槎不小于砌块宽度的1/4,接槎严密,不得有 │ 班组施工时.逐块检查压槎情况,中间验收时,在每个检查面六个测点处的料石四│
│ │ │ │缝隙. │ 周抽查压槎情况.沿每段井壁接槎处.全面检查接槎情况. │
│项├──────┼────┼────────────────────┼───────────────────────────────────┤
│ │3.预留梁窝位│ │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上下层间距及左右间距 │ 班组检查记录.中间验收时抽查,每个梁窝算一个检查点,按总数算合格率,每个 │
│目│ 置 │毫 米 │±25 │ 梁窝有一个数不合要求时,该梁窝即为不合格. │
└─┴──────┴────┴────────────────────┴───────────────────────────────────┘
注: 1.井颈,壁圈及壁坐的检查方法同井壁.
2.采用钢筋混凝土井壁时,主要检查项目中须增加钢筋绑扎规格质量检查项目.其质量标准各单位可根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规定.
二、水平及倾斜砌碹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 │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毫 米│±50 │每次测量延长中心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设计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轨面或底板以上一米处 │
│ │ │ │规定100;他省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不大于 │(或拱基线处)取同一水平面..量取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 │
│ │2.巷道净宽 │毫 米│设计规定100. │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不大于设计│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 │
│ │3.巷道净高 │毫 米│规定100. │(或底板).向上垂直量到碹顶中心线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主│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中间验收时用仪器测量,先检查核对腰线,再量腰线至轨面(或底板)之间的垂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距来考核坡度允许误差值.竣工验收时,抽查实测资料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要│4.巷道坡度 │ │ │ │
└─┴──────┴────┴────────────────────┴───────────────────────────────────┘
续表:
┌─┬──────┬────┬────────────────────┬───────────────────────────────────┐
│ │ │ │达到设计规定 │ │
│项│5.巷道坡度 │ │ │同立井井筒 │
│ ├──────┼────┼────────────────────┼───────────────────────────────────┤
│ │6.砌块混凝土│ │局部(连续长度不大于1米)不小于设计规定的 │班组施工时,逐碹检查作好记录,一般碹墙检查2点,拱检查3点,中间验收时, │
│目│ 及砂浆强度│毫 米│30. │根据班组记录,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评定等级,必要时以探查方式抽查 │
│ ├──────┼────┼────────────────────┼───────────────────────────────────┤
│ │ │ │充填严实,矸石充填时,不得有大于拳头的空 │ │
│ │7.壁后充填 │ │隙 │同上 │
│ ├──────┼────┼────────────────────┼───────────────────────────────────┤
│ │8.灰浆饱满 │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每个检查点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干缝, │
│ │ 程度 │ │ │瞎缝不超过2个即为合格灰浆.饱满可用探查方式检查 │
│ ├──────┼────┼────────────────────┼───────────────────────────────────┤
│ │ │ │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到实底;坚硬岩石局部(连 │ │
│ │ │ │续长度不大于5米)不小于设计规定50. │ │
│ │9.基础深度 │毫 米│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量腰线至基础底面的深度 │
└─┴──────┴────┴────────────────────┴───────────────────────────────────┘
续表: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 │ │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个检查点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重缝 │
│ │1.压槎及接槎│ │压槎不小于砌块宽的1/4,拱墙严密,无错槎 │不超过2处,且接槎严密 │
│ ├──────┼────┼────────────────────┼────────────────────────────────────┤
│ │ │ │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由拱基线挂垂线,量垂线墙壁之间最大, │
│ │2.墙垂直度 │ 毫米 │±30 │最小数值计算之,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 │
│ ├──────┼────┼────────────────────┼────────────────────────────────────┤
│一│3.水沟深,宽 │ │宽,深度允许偏差±30毫米,上沿高度(包括盖 │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深,宽度全部合格时为合格.毛水沟检查断面轮廓尺寸,大致 │
│ │ 度 │ 毫米 │板)偏差不超过±20 │符合要求为合格 │
│ ├──────┼────┼────────────────────┼────────────────────────────────────┤
│般│ │ │ │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由腰线量至水沟底计算其坡度,竣工验收时,根据实测资料 │
│ │4.水沟坡度 │ │砌筑水沟±1%,局部不积水,毛水沟水流通畅 │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
│ ├──────┼────┼────────────────────┼────────────────────────────────────┤
│项│ │ │ │竣工验收时,检查盖板铺设程度,盖板不得有断裂,腐朽现象.每10米内不得缺1块. │
│ │ │ │ │全部合乎要求者算"优秀";有一项不合要求者算"良好";两项不合要求者算"及格"; │
│ │5.水沟盖板 │ │坚固,平稳,数量齐全 │两项以上不合要求者算"不合格" │
│目├──────┼────┼────────────────────┼────────────────────────────────────┤
│ │ │ │ │ │
└─┴──────┴────┴────────────────────┴────────────────────────────────────┘
三、砌碹硐室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硐室净宽 │ 毫米 │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200.其他 │每班检插座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底板以上1米处(或拱基处)量│
│ │ │ │其他硐室不得小于40,不大于200 │硐室净宽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也不应大于│同砌碹巷道 │
│ │2.硐室净高 │ 毫米 │设计规定100 │ │
│ ├──────┼────┼────────────────────┼───────────────────────────────────┤
│ │3.砌块,混凝 │ │达到设计要求 │同立井井筒检查方法,但小硐室,可作一组试验资料 │
│ │ 土,灰浆强度│ │ │ │
│ ├──────┼────┼────────────────────┼───────────────────────────────────┤
│主│4.砌体厚度 │ 毫米 │局部(连续长度不大于1米)不小于30 │同砌碹巷道 │
│ ├──────┼────┼────────────────────┼───────────────────────────────────┤
│ │ │ │充填严实,矸石充填,不得有大于拳头的空隙 │ │
│要│5.壁后充填 │ │ │同砌碹巷道 │
│ ├──────┼────┼────────────────────┼───────────────────────────────────┤
│ │6.灰浆饱满度│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同砌碹巷道 │
│项├──────┼────┼────────────────────┼───────────────────────────────────┤
│ │ │ │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到实底.坚硬岩石局部(连续│ │
│ │7.基础深度 │ 毫米 │长度不大余米)不小于设计深度50 │ │
│目│ │ │ │同砌碹巷道 │
│ ├──────┼────┼────────────────────┼───────────────────────────────────┤
│ │ │ │火药库,变电所及机电设备硐室无渗水现象.其│全面检查不算合格率,符合要求者为"优秀";不完全符合要求,但不影响使用者 │
│ │8.防水程度 │ │他硐室无滴水现象 │为"良好"或"合格".必需返工处理者为"不合格" │
└─┴──────┴────┴────────────────────┴───────────────────────────────────┘
续表:
┌─┬──────┬────┬────────────────────┬───────────────────────────────────┐
│项│ │ │ │ │
│别│检查项目 │单位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说明 │
├─┼──────┼────┼────────────────────┼───────────────────────────────────┤
│ │1.硐室中心线│ │中心线±50毫米,方位角±1分;破碎系统硐室 │开工前测量标定中心线,方位角并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复核测定.萁斗装│
│ │ 方位角 │ │中心线±10毫米 │载硐室,绞车硐室的中心线方位角按主要项目计算 │
│ ├──────┼────┼────────────────────┼───────────────────────────────────┤
│ │2.压槎和接槎│ │压槎不大于砌块宽度的1/4;拱墙接槎严密,无 │ │
│ │ │ │错差 │同砌碹巷道 │
│一├──────┼────┼────────────────────┼───────────────────────────────────┤
│ │3.墙体垂直度│ 毫米 │±30 │同砌碹巷道 │
│般├──────┼────┼────────────────────┼───────────────────────────────────┤
│ │4.地坪 │ │标高±80,无积水(水泵房与变电所不得低于 │ │
│项│ │ 毫米 │设计标高) │开工前测定标高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复查,有积水现象即算不合格 │
│ ├──────┼────┼────────────────────┼───────────────────────────────────┤
│目│5.混凝土碹体│ │无裂缝,露筋,蜂窝,狗洞,麻面现象 │ │
│ │ 表面质量 │ │ │同立井井筒 │
│ ├──────┼────┼────────────────────┼───────────────────────────────────┤
│ │6.平整度 │ │料石砌体表面每平方米内不大于25,砌块不大 │ │
│ │ │ 毫米 │于15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注:巷道及硐室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碹时,主要项目中应增加钢筋绑扎规格质量一项.其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各单位可根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规定.
四、水平及倾斜架棚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毫 米│±50 │同砌碹巷道每个检查点量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 │
│ │ │ │ │算合格率 │
│ ├──────┼────┼────────────────────┼────────────────────────────────────┤
│ │ │ │机械与矿车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他│班组逐棚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每点量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 │
│ │ │ │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均不大于设计规定 │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算合格率.量测棚架下净宽和腰线处(或轨面上)净宽.两数全 │
│ │2.巷道净宽 │毫 米│100。 │部合格,该架棚算合格.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也不应大于│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或底 │
│ │3.巷道净高 │毫 米│设计规定100。 │板).向上垂直量到碹顶中心线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主│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同砌碹巷道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要│4.巷道坡度 │毫 米│ │ │
└─┴──────┴────┴────────────────────┴────────────────────────────────────┘
续表:
┌─┬──────┬────┬────────────────────┬────────────────────────────────────┐
│ │5.支架构件规│ │坑木直径,材质符合设计要求。要剥皮;金属支│ │
│项│ 格质量 │ │架零件齐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架零│同砌碹巷道 │
│ │ │ │件齐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缝,露筋现象 │ │
│ ├──────┼────┼────────────────────┼────────────────────────────────────┤
│目│ │ │背板,背木,撑柱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帮顶 │班组逐架检查,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点检查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点 │
│ │6.背帮背顶 │ │背紧,背牢 │为不合格.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每架棚有一项不合要求时,改棚即算不合格 │
│ ├──────┼────┼────────────────────┼────────────────────────────────────┤
│ │ │ │软岩石不小于设计深度;硬岩石不小于设计深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 │
│ │7.窝柱深度 │毫 米│度50 │ │
└─┴──────┴────┴────────────────────┴────────────────────────────────────┘
续表:
┌─┬──────┬────┬────────────────────┬─────────────────────────────────────┐
│项│ │ │ │ │
│目│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 │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点检查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 │
│ │1.棚距 │ 毫米 │混凝土及金属支架±50;木支架±100 │则该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测量两面两柱中至中间距 │
│ ├──────┼────┼────────────────────┼─────────────────────────────────────┤
│ │2.平巷架棚前│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由棚口挂垂直线,量垂线与柱根间距.│
│ │ 倾后仰 │ 毫米 │不大于40,迎山一般不大于50。退出0。 │两柱腿有一根不合要求,该架棚算不合格 │
│ ├──────┼────┼────────────────────┼─────────────────────────────────────┤
│一│ │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架棚中有一项不合要求,该架棚算 │
│ │3.棚梁接口 │ │严实合缝,无前缺,后穷,错牙现象 │不合格 │
│ ├──────┼────┼────────────────────┼─────────────────────────────────────┤
│般│4.水沟深,宽 │ │毛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水流流畅,砌筑水沟│ │
│ │ 坡度 │ │同砌碹巷道质量要求 │同砌碹巷道 │
│ ├──────┼────┼────────────────────┼─────────────────────────────────────┤
│项│ │ │ │ │
│ │ │ │ │ │
│ │5.水沟盖板 │ │坚固,平稳,数量齐全 │同砌碹巷道 │
│目├──────┼────┼────────────────────┼─────────────────────────────────────┤
│ │ │ │ │ │
└─┴──────┴────┴────────────────────┴─────────────────────────────────────┘
五、水平及倾斜无支护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实挂中│ │必需按设计的中,腰线施设,其精度不大于矿山│每次测量延长实挂中,腰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验收时用仪器测量,检查,核对中 │
│ │ ,腰线 │ │测量的有关规定 │腰线.竣工验收时,抽查实测资料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他巷道不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巷道断面成形符合设计断面形状,│
│主│ │ │得小于设计规定50毫米,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时 │两帮比较平稳时,量腰线(巷道底板至运输设备最宽处的高度)水平面上实挂中心线至 │
│ │ │ │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毫米,未采用光面爆破│左,右帮的宽度.否则,还应量取凹,凸明显处水平面上实挂中心线至左,右帮的宽度.围│
│要│2.巷道宽度 │ │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0毫米 │岩构造复杂的局部地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充 │
│ ├──────┼────┼────────────────────┼─────────────────────────────────────┤
│项│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毫米,采用光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面爆破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毫米, │在巷道断面成形符合设计断面形状,巷道顶,底板比较平整时,量巷道中心线处从腰线 │
│目│ │ │未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巷道顶,底板的垂距,否则,还应量取凹,凸明显处腰线至巷道顶,底板凹(或凸)处的垂 │
│ │3.巷道高度 │ │200毫米 │距.围岩构造复杂的局部地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充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 │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 │
│ │4.巷道坡度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量腰线至巷道底板(或轨面)之间的垂距来考核坡度允许误差 │
└─┴──────┴────┴────────────────────┴─────────────────────────────────────┘
续表
┌─┬──────┬────┬────────────────────┬────────────────────────────────────┐
│一│1.水沟宽,深 │ │ │ │
│般│ 度 │ │毛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 │ │
│项├──────┼────┼────────────────────┼────────────────────────────────────┤
│目│2.水沟坡度 │ │必需保证流水通畅,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 │
│ │ │ │于设计规定20%,其长度不得大于全长的20%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六、锚喷支护平巷、斜巷及硐室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 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 毫米 │±50 │每次测量延长中心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轨面或底板以上1米处(或拱基 │
│ │ │ │其他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均不应 │线处)取同一水平面.量取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 │
│ │2.净宽 │ 毫米 │大于设计规定150 │ │
│主├──────┼────┼────────────────────┼────────────────────────────────────┤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不应大于设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或底 │
│ │3.净高 │ 毫米 │计规定150 │板),向上垂直量到拱顶中心线 │
│要├──────┼────┼────────────────────┼────────────────────────────────────┤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到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 │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 │
│项│4.巷道坡度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同砌碹巷道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 │ │ │ │ │
│目├──────┼────┼────────────────────┼────────────────────────────────────┤
│ │5.喷浆,喷射 │ │ │喷浆,喷射混凝土强度及锚杆锚固力以试验单为依据.喷浆,喷射混凝土每月试验 │
│ │ 混凝土强度│ │ │1~3组.班组施工时检查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等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中 │
│ │ 及锚杆锚固│ │ │间或竣工验收时,根据试验资料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
│ │ 力 │ │达到设计要求 │ │
│ ├──────┼────┼────────────────────┼────────────────────────────────────┤
│ │6.喷浆,喷射 │ │ │班组施工中用锚杆外露部分作标记控制或用针探法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中间 │
│ │ 混凝土厚度│ │不得小于设计10%;不得大于设计20% │或竣工验收时,根据班组记录考核评定,必要时可选点以探查方式进行抽查 │
└─┴──────┴────┴────────────────────┴────────────────────────────────────┘
续表
┌─┬──────┬────┬────────────────────┬────────────────────────────────────┐
│ │1.水沟宽,深 │ │ │ │
│一│ 度 │ 毫米 │±30,主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般├──────┼────┼────────────────────┼────────────────────────────────────┤
│项│ │ │必需保证流水通畅,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 │
│目│2.水沟坡度 │ │ 设计规定,其长度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 │ │ │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七、永久轨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 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说明 │
├─┼──────┼────┼────────────────────┼───────────────────────────────────┤
│ │ │ │ │铺轨前给中线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或竣工验收时按点检查,在巷道实际中线上挂│
│ │ │ │不得超过设计规定±50,双轨中心距不应小于 │垂线,量到靠近垂线侧的轨道内侧距离,再根据设计计算之,有一个数不合要求时,│
│ │1.轨道中心线│ 毫米 │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 │该检查点即算不合格 │
│ ├──────┼────┼────────────────────┼───────────────────────────────────┤
│ │2.轨距 │ 毫米 │不应小于设计规定3,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 │选点检查.用钢尺量出两轨内侧间距 │
│ ├──────┼────┼────────────────────┼───────────────────────────────────┤
│ │3.轨道接头平│ │ │ │
│ │ 整度 │ 毫米 │上下左右都不应大于2 │选点检查.用钢尺量或钢片(厚度为0.5,1.0,3.0,5.0,MM四种)测量 │
│ ├──────┼────┼────────────────────┼───────────────────────────────────┤
│ │4.两根轨面高│ │ │ │
│主│ 低宽 │ 毫米 │不大于5 │选点检查.用水平尺,钢板尺量(或钢片)测量 │
│ ├──────┼────┼────────────────────┼───────────────────────────────────┤
│ │5.轨道曲率半│ │ │曲率半径用支距法实测,竣工一次检查,弯道超高用水平尺,钢尺(或钢片)检查, │
│ │ 径弯道超高│ │半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超高,加宽不大于设 │加宽用钢尺量.有一项不合格,该项即算不合格 │
│ │ 加宽 │ ±1% │计规定数值的5% │ │
└─┴──────┴────┴────────────────────┴───────────────────────────────────┘
续表
┌─┬──────┬────┬────────────────────┬───────────────────────────────────┐
│要│6.坡度 │ 毫米 │ │同砌碹巷道,竣工一次复查 │
│ ├──────┼────┼────────────────────┼───────────────────────────────────┤
│ │7.轨道接头间│ │ │选点检查.用钢板尺量或钢片量出最大间隙 │
│ │ 隙 │ 毫米 │直线不大于5,曲线不大于6 │ │
│ ├──────┼────┼────────────────────┼───────────────────────────────────┤
│ │ │ │规格符合设计,岔尖紧贴滑板,岔尖趾部与基本│ │
│项│ │ │轨间隙不大于2,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也不得 │ │
│ │8.道岔规格, │ 毫米 │低于2,基本轨起点位置±300,转辙器的操作要│ │
│ │ 铺设质量 │ │灵活可靠 │竣工一次检查 │
│ ├──────┼────┼────────────────────┼───────────────────────────────────┤
│ │ │ │鱼尾板,螺丝,加板,道钉,扣件的规格符合要求│选点(距检查点最近接斗处)检查.都符合要求,缺一件(如螺丝缺垫圈等)或有一 │
│目│9. 配件零件 │ │数量齐全,型号一致,安装严紧有效 │件规格不合或失效时,该点即算不合格 │
│ ├──────┼────┼────────────────────┼───────────────────────────────────┤
│ │10.轨枕规格 │ │符合设计要求,木枕不腐朽,混凝土枕无裂纹露│ │
│ │ 质量 │ │筋现象 │选点检查.规格质量有一项不合格即算不合格 │
│ ├──────┼────┼────────────────────┼───────────────────────────────────┤
│ │11.甩车场铺 │ │ │竣工一次检查,必须进行甩车试验 │
│ │ 设 │ │位置,竖曲线,曲率半径等符合设计要求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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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产预售(预购)
第三章 房产权转移
第四章 房产抵押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六章 房产登记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系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独资,或上述国营企业与客商合资、合作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鼓励客商独资或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合资、合作,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房产经营(即建筑、买卖、出租房屋等业务)活动;鼓励客商购置房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在深圳经济特区购置住宅、别墅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四条 合资、合作经营房产的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房产合同。
第五条 独资经营的房产,房产权归独资经营者所有。
合资、合作经营的房产,房产权归合资、合作经营者共有。
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住宅、别墅和其他商品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房产主的房产权,允许房产主通过房产买卖(包括预售、预购和拍卖)、赠与、交换、遗赠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将房产权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允许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但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八条 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有关法规。
房产权转移、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房产预售(预购)
第十条 房产经营者可以预售房产。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产经营者领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
(二)房屋建筑合同业已签订;
(三)在深圳市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专门账户;
(四)该期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已汇入深圳市开户银行。
共有房产的预售,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房产预售(预购)必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但须写明: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
(二)房产面积、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
(三)土地使用的面积(份额)和年限;
(四)房产的用途;
(五)房产的价格;
(六)房产预售(预购)款交付办法;
(七)房产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日期;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受理机构名称;
(十)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二条 房产预购人必须将房产预购款,存入房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开立的银行专门账户。
房产预售款必须用于已预售的房屋建筑。
共有房产预售款的支取,必须由共有人会签或由共同指定的代理人代签。
第十三条 房产经营者领到房屋建筑竣工证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房产预购人,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声请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房产权转移
第十四条 房产买卖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房产主将其房产赠与他人,应当和受赠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
第十五条 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须经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订有书面协议。房产共有人对一致同意的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负有连带责任。
书面协议无法成立时,房产共有人得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换。
房产共有人将自己份额的房产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房产共有人之一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赠与或遗赠他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房产的继承亦同。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进行房产权转移之前,房产共有人必须进行共有房产的分割,并订立分割房产合同。

第四章 房产抵押
第十八条 房产主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必须向设在深圳经济特区的银行办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产买卖合同业已订立;
(二)领得《房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房产抵押,必须订立房产抵押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但须写明:
(一)抵押人姓名(名称)和承押人的名称;
(二)房产名称、面积、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
(三)抵押贷款数额和付款办法;
(四)抵押贷款的利率;
(五)抵押人偿还贷款的时间和数额;
(六)抵押人造成抵押房产损毁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受理机构名称;
(九)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承押人可委托深圳市法律顾问处代理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须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条 预售(预购)房产的抵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抵押人和承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
(二)抵押人持房产抵押合同至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领取《房产权证书》;
(三)抵押人将《房产权证书》交承押人收存,承押人按房产抵押合同的规定付款。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不依照房产抵押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承押人有权拍卖抵押的房产。
第二十二条 承押人拍卖抵押的房产前,须通知抵押人并限定搬迁日期。其限期自抵押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天。
抵押人逾期不迁出,承押人或其代理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押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抵押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如将抵押的房产租给他人,应征得承押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押房产的拍卖,应委托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由承押人与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委托拍卖房产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押人拍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偿付因拍卖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扣缴所欠税款;
(三)扣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及应付的利息;
(四)扣除上述三项款额后,如有余款,承押人应将余款交付抵押人。
拍卖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六条 共有房产的抵押,比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包括转租)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但须包括:
(一)房屋的座落(位置)、面积、装饰、设备;
(二)房屋的用途;
(三)租赁期限(定期或不定期);
(四)租金数额和交纳办法;
(五)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应负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二十九条 房产共有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解除、续订和承租人的转租,必须协商一致,订有书面协议,并负有连带责任。
房产共有人之一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出租,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所租入的房屋转租他人,但须征得房产主同意。
房屋转租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约的租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有需要使用该房屋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迟延时间超过三个月(包括三个月)的;
(四)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须改建,并确有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二)承租人举家迁离深圳市居住的;
(三)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出租人不进行修缮的。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收回房屋的,或者按第六项收回房屋,而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未动工改建的,应赔偿承租人因迁让所受的损失。
承租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收回改建后的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依约缴纳房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收受时,承租人可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给予证明,以免除其迟延责任。
因进行前款规定的公证而支出的费用,从房租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出租房屋的修缮,由出租人负担;如因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要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民用房屋租赁,定期的提前一个月;不定期的提前两个月。工商业房屋租赁,一律提前六个月。
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承租人逾期不迁出,出租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房屋出租,不妨碍房产权转移。
房产权转移后,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生效,新、旧房产主应联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租赁房屋出售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房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产的房产主或权利人,须按下列规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进行房产登记:
(一)确定产权登记:声请确定房产权,领取《房产权证书》,由房产主办理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产权转移者,除遗赠、继承登记可由受赠人或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办理外,均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产权因房屋扩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等而变更,由房产主声请登记,其变更涉及其他关系人者,须会同关系人办理。
(四)他项权利登记:房产设定优惠权、抵押权、地役权(通行权)等项权利的登记,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
(五)更正登记:因现持《房产权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迁移地址、更换门牌等有更正必要的,由房产主或权利人声请登记。
(六)注销登记:房产权因房产被自然灾害破坏或被拆除而消失,他项权利因约定时效届满而消失,均由房产主或权利人和关系人声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房产登记,须缴验下列证件:
(一)声请登记书;
(二)声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取得、变更、转移房产权的全部证件。
共有房产的房产权登记,可由房产共有人之一进行,但须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和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房产登记可委托代理。代理房产登记,除缴验本规定第四十条所列证件外,还须缴验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的证明文件。
声请者如系法人,由其代理人办理登记,但须缴验证明其法人代理人身份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房产主或权利人、关系人和代理人的居住地址如在香港、澳门、台湾省或外国,其缴验的房产登记证明文件,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外,还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一)居住在香港、澳门的,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驻港代表机构办理认证。
(二)居住在台湾省的,凭本人身份证明,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驻港代表机构办理认证。
(三)居住在外国的,经我国驻该国大使(或领事)馆认证。
第四十三条 房产登记须缴纳登记费用。费用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制定。
房产登记由双方当事人会同声请者,费用由承受权利的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房产主在房产登记后所领得的《房产权证书》,如有毁灭、遗失,应即向房产登记机关报告,并声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 各项房产权利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权利人必须声请登记。超过半年不办理登记的房产,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代管;代管三年仍不办理登记者,视为无主房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房产主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超过半年不申请者,该房屋(上盖)比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凡利用欺骗、冒名、伪造证件、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房产登记的,除登记无效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不按期进行房产权登记者,每逾期一日,应缴纳人民币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的逾期金。
对土地使用期满不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者,按日加收滞纳土地使用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文件,如须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并列的,以中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22日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挪威 中国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收到了您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荣幸地确定,挪威王国政府同意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科勒·维洛克(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