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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5:5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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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 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申请书(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詹姆士.B.雅各布(著)
楼杰科(译)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这些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起诉,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因为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毒品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距畜禽屠宰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3公里以上,水、电、路等设施完善;

  (二)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专门为畜禽养殖场(小区)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养殖场(小区)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含两种)的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养殖场(小区)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小区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所在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档案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的核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名称、所在地址、饲养品种、养殖规模、饲料来源和防疫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将汇总情况于每年5月末和11月末上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加强监督管理。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办理的公开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