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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思考/赖兴平

时间:2024-07-05 20:3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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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思考

赖兴平


【内容摘要】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五华县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创新型;检察机关;思考


  正所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 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作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五华县检察院,在办案数量、办案规模远远比不上“珠三角”地区的检察院的情况下,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目标,从创新机制入手,在创新中抓特色、求突破,走出了一条山区检察工作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路子。本文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该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一、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创新型检察机关作为创新型组织的一种,是指以检察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利用有促进作用的新发现、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构建具有包括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系统化机制和制度,从而满足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司法需求。其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敢于解放思想为核心。解放思想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在利益结构日趋多样化,犯罪日趋智能化,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变量日趋复杂化的形势下,创新型检察机关首先就是要敢于解放思想,勇于破除阻碍发展的陈规陋习和陈旧观念,才能不断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破除影响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障碍,最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安全保障。
  二是以打造创特色检察品牌为支撑。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意识,在检察工作中的难点、盲点,热门和冷门中总结经验,去填补缺陷,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足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做出自己的“品牌产品”,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从而带动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三是以创新信息得到推广为标志。衡量创新型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所创新信息的流出,创新的成果在多大范围和程度得到肯定和推广。因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只有把创新的出发点放到执法为民上,把落脚点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把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获取实际成效上,才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检察机关。
  四是以配套的体制和检验机制为基础。创新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问题、矛盾、束缚和障碍不可能在一个创新过程中就能全部得以解决,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化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来推动一个创新成果的成熟。因此,创新型检察机关是一个包括由创新考评、创新激励、创新风险承受等相关机制以及对检察工作创新的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宣传报道和理论支持等等构成的一个创新体系,在这种体系下,通过对社会环境、运行环境、实际效果等从整体上把握,解读影响检察创新系统整体效能的环境变量和组织变量,以此来检验创新成果能否得到广泛认同。

二、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创新工作是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固步自封存在保守意识,认为创新需要标新立异,因而怕遭非议;有的缩手缩脚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创新可能失败,因而患得患失,怕影响个人荣辱升迁。
  (二)创新举措不多。表现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缺少工作方法和举措,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往往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不是思考“应该怎么办”,而是看“过去怎么办”。
  (三)资金渠道不畅。创新经费投入的机制与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多渠道的经费来源,创新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大大影响了创新工作的开展。特别一些基层检察院经济困难,创新经费没有明确的资金渠道,单位财务投资支出预算没有开支项目,有创新的想法和思路由于缺少资金也无法去开展工作。
  (四)工作氛围不浓。创新工作不够浓厚的主要原因一是专业人才十分缺乏,缺少高、精、尖办案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一些重大战略性问题没有思路,没有能力开展,加上整个检察系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激励创新实施办法,但由于资金紧张,奖励政策不能落实或没有按标准兑现,干警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三 、如何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创新型检察院的构建目的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全面推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改革与创新,对不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的工作机制进行创新,使检察工作获得不断发展。结合五华县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笔者认为,应从如下五方面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一)立足眼前,突出重点打造品牌。立足眼前包含了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以及确立今后的创新目标和战略。检察机关首先要对自身的准确定位,要“吃透上情、摸透社情、立足院情”,扎实做好深入调研工作,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其次要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为检察工作创新提供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指引。实践证明,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是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的有效方法,只有明确重点,明确主攻方向,集中精力突破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领域和工作方法,才能树立起检察品牌,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如结合五华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多,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五华县检察院先行一步,早在推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前己大胆实践,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和解制度。该院在这一方面探索取得的成效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省院专门邀请该院干警参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论证会,并全文转发了该院的工作做法和调研文章。
  (二)立足职能,找准创新渠道。找准创新渠道是全部创新的依托和保证。创新渠道可以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三种。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在检察业务活动中找准理论研究无人涉足的空白地带,广泛搜集服务立意的可用素材或者他人欲立而未立的思想,创新出在检察系统中独一无二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渎职侵权行为警示制度、对行贿人谈话教育警示制度、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制度等,在检察系统均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和推广。集成创新是指从工作的细微处抓起,通过集体智慧的合成、凝聚,融合人才、管理、监督等多种资源对检察业务进行的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考核规定》、建言献策奖励制度、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等就是该院在坚持管理创新,整合以前的制度以及结合该院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对管理机制的大胆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借鉴成功典型和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多侧面、多角度地去搜集信息,丰富自己的思路,通过理论与已有实践的结合,进行升华和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推出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就是在借鉴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县实际在广东省率先出台的,至今成功收回国有资产3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立足大局,推动创新实效化。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公平正义是大局,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察标准都要在此充分体现,检察创新既要坚持从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出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更要注意了解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各项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认识,看是否符合大局利益,是否有利于大局,不违背大局。只有这样,检察事业才会更有生命力,法律监督空间才会更加开阔,执法办案结果才会更为社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才更能得以提升。如五华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通过非诉讼手段服务大局的形式和方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参与平安建设的八项措施》、《“七个着力”服务崇商重企》等的制度,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了的特点和优势,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立足人才,搭建创新平台。创新最基本的主体是人,人力资源是决定检察机关创新水平的战略性、基础性、决定性要素。人人都有创新的潜质,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激发出这种潜力,要建立包括创新绩效考评制度、创新绩效兑现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充分检察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每一个干警为检察机关的共同目标不断地扩展自我能力、不断突破自我极限、不断实现自我发展,使检察机关的每一名成员真正地体会到创新是为了他们、创新是依靠他们、创新的成果也是他们和组织、社会所共享的,由此使检察机关创新的动力得到充分地凝聚。同时,把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根本标准,建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制度,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真正使人才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有贡献社会的成就感,有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荣誉感。
  (五)立足引导,建立监督模式。由于检察创新的开展基本上是先从基层慢慢摸索,再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并予以推广,最后形成规范性操作规程或制度。因此要提高检察机关的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下狠心,大力增加基层检察院创新经费的投入量,使得基层检察院有能力进行创新的人才能够有较好的条件和支持平台。笔者建议在省、市一级检察院成立检察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尺度把握和检查监督等具体事项,特别是建立检察创新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检察创新经费的投入。对于涉及检察队伍管理、机关建设方面的创新,如人事制度改革等要与地方组织和人事部门沟通,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基层检察院沟通和协调,争取的支持和配合,基层检察院也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创新的法制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检察创新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引入“品牌”概念 推动检察创新》 杨晓春 中国法律资源网
2.《浅谈现代检察管理思维与模式的创新》 周豫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3.《检察理论创新问题探讨》 张惠云 宋君华 《检察实践》 2004年03期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几年来,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拥军优属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使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市内6区先后开展了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试点工作
,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开此项工作,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并列入今年为城乡人民群众办的20件实事当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我市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
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优抚对象权益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把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要坚持广泛动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保证基金筹集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进程,增强我市优抚保障的实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拥军优属工作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本市建立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保障基金的整体筹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在市民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本辖区内保障基金。
第四条 保障基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事业费投入,即每年从市和区、县民政事业费结余中分别投入一部分资金;
(二)待我市实行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后,每年从优待金统筹总额中提留10%;
(三)广泛向社会筹集,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资助,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四)保障基金的增值。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用于下列工作:
(一)为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二)资助兴办优抚福利事业;
(三)扶持优抚对象生产自救;
(四)为驻津部队解决一定实际困难;
(五)奖励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集体或个人;
(六)补充拥军优属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六条 保障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政局在市财政设立保障基金专项帐户,各区、县民政局在同级财政设立保障基金分级管理专项帐户,并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区、县筹集资金总额的10%上缴市民政局作为市保障基金,用于全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费用。保障基金的增值部分由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管理使用。
第八条 使用保障基金额度一般限在保障基金的增值总额之内。
第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6日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已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由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在10万人以下,总人口63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统称人口较少民族。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些民族政治上得到翻身,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的范围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原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0省(区)中的86个县、238个乡镇、640个行政村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这22个人口较少民族分别是: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5-2010年。

一、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640个村,总人口95.6万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38.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40.2%,占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的61%。耕地面积196.1万亩,其中有效灌溉面记56万亩、梯田面积19.7万亩、25度以上需退耕还林还草坡耕地面积33.5万亩。由于历史、自然等因素,经济发展滞后,514个村没有村级集体经济实体,产业结构单一。2003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884元,农民人均有粮308公斤。

(二)主要问题。

由于人口较少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偏远山区、边境一线,社会发育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1.生产生活条件差。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不通公路的村145个,不通电的村90个,不通电话的村279个,不通邮的村274个,不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215个,没有有线广播的村498个,没有安全饮用水的村368个,46346户群众居住在漏雨透风不安全的茅草房或危房中,有11645户48472人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恶劣环境中。

2.贫困问题突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有345个贫困村,占53.9%;绝对贫困人口19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9.8%;低收入人口20.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21.3%。缺粮需要救济的户数27821户,占总户数比重14.0%。

3.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教育落后,适龄儿童入学率普遍较低,平均文盲率为42.3%,有9个民族文盲率超过50%;医疗卫生条件差,355个村没有卫生室,地方病、传染病仍较严重;农村文化、体育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有关专项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基本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二)发展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包括:

1. 人畜饮水项目。以饮用水缺乏和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的村为对象,科学规划,采取措施,使农牧户能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2. 交通项目。以不通公路的村为对象,修建乡村公路,解决村民行路难的问题。

3. 通电项目。以不同电的村为对象,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辅之以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4. 广播电视、电话项目。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因地制宜,采用有线、无线或卫星通信技术手段,解决通电话难问题。

5. 安居项目。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自筹的办法,将现有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改造成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住房。

6. 基本农田(草场)建设项目。使农牧户有能问鼎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或草场,解决农牧民基本口粮需要,保障农牧民稳定增收。

7. 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农牧户进行生态移民,异地搬迁,重建家园;对缺乏生存条件,但为守边固土而不能实施移民搬迁的边民,探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群众增收。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引导农牧民发展增收项目。主要包括:

1. 种养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通过示范引导,按照农牧户自愿的原则,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促进增产增收。

2. 特色农产品项目。以发展特色农副产品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

3. 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和完善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发展集市贸易和商品流通。支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4. 发展特色旅游业。利用当地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历史等条件发展特色旅游。

——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各民族群众看病难、文化活动场所少等问题。加强农村牧区适用技术推广。保护和尊重人口较少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抢救和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濒危文化遗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鼓励人口较少民族优生优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行政村的干部和劳动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和组织人口较少民族青壮年到外地务工经商。改进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科普工作,逐步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将人口较少民族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别纳入本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有关省、自治区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搞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组织实施好人口较少民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到2010年,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在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群众住房等方面,选择当地群众最紧迫的困难问题,加大投入,予以解决。力争再用5-10年的努力,根本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问题。

(二)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中央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村适用科技推广、群众增收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国家各项财政扶贫资金要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适当倾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的各级财政要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国家安排贴息资金,适当增加扶贫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利率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服务,增强民族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四)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时,优先将人口较少民族“两基”攻坚纳入有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将人口较少民族所在乡镇寄宿制学校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重点安排。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国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将行政村建立文化室、医疗卫生室纳入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卫生防疫部门继续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乡干部的培训,组织他们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转变观念、提高素质。以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为重点,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举办农民夜校、扫盲班、科普宣传讲座,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六)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国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采取人员培训、捐资助学、经贸合作、援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项目。各有关省、自治区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给予重点培养。

以上政策措施要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已有支持政策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规划、工程等,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国家扶贫,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落到实处。

有关省、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旗)的县(旗)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村、落实到户。

各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国家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本规划的事实和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氛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转变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