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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5号)

时间:2024-07-04 06:2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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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妥善查处历史遗留“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两违”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2003年7月2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实施前发生在中心城区(详见附件)的各类“两违”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规划确认和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林业、水利、交通、农业、公安、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违”查处工作。

第四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

3.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4.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长手续或办理延长手续未获批准,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改变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两违”行为,作拆除处罚:

1.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的行为;

2.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的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3.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等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4.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及风景名胜保护或损害需要保护的城市文物古迹的;

5.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

6.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7.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8.经鉴定,建筑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的;

9.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罚款处罚,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予以补办规划确认等相关手续:

1.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等需要,拆迁安置户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但不影响新村容貌,无邻里纠纷和建筑质量问题的;

2.工业企业建设的生产性用房,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但不违反当时城市规划布局,不影响整体容貌,无纠纷和建筑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其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本规定处以罚款,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予以补办规划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地建住宅,经查证属实的,确认为合法用地。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未经审批进行建设而形成的建筑,经查证属实的,确认为合法建筑。

第十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违法的,按占地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前违法的,予以没收并处占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符合建房条件、房屋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可作价购回,按规定标准面积补办用地手续,超规定标准面积保留使用;购回价格标准按查处当年房屋重置价的60%计算;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违法的,依法拆除;无法拆除的,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规定可作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标准额度如下:

1.钢混、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2.砖木、泥木结构的每平方米罚款60元。

第十二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规定可作罚款处罚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8%予以处罚,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市造价工程管理处编制的年度工程造价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未申报或虽已申报但尚未处罚的“两违”行为,当事人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主动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申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处理;逾期未申报的视同2003年7月24日以后发生的“两违”行为处理。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形成时间的认定实行公示制,由办理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后,在所在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属征(拆)迁范围内的“两违”行为尚未查处的,如符合本规定补办手续条件的,由职能部门按照本规定作罚款或没收处罚,但不再予以补办规划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2003年7月2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实施后发生的“两违”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丽政发〔2003〕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本规定查处“两违”行为的范围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市政府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4〕4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湖路两侧各100米(至湖田集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规划、房管和袁州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街道办(乡、镇、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处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凡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查处、制止、拆除不到位,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和村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的规划进行审批和批后管理,并及时把审批意见抄告市城管部门。凡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或者批后管理不善,造成规划失控、实施不严、建设劣质的,追究市建设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用地的,追究市国土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控制违法建设双重负责制。凡单位出现违法建设的,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议追究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袁州区政府负责发现、报告、劝阻及协助查处中心城区内村民违法建设等工作;对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控制区的村民违法建设负责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在市城管局指导下)。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是主要责任人,所属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袁州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核工作和违法建设监督力度,精心搞好规划宣传,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拆违清障,全面落实规划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发现、报告、劝阻和积极协助查处等行政责任,包括:
1、采取有效方式,积极主动做好规划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明确城市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行政辖区内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活动,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积极协助查处,将违法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
3、密切掌握居(村)民建房动态,逐步建立辖区内村民建房登记档案。
4、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和违法占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做到造册登记,跟踪问效。
5、积极配合与协助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拆除村民违法建筑,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拆违现场的安全警戒等工作,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实施。
6、为派驻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与市城管局一道对派驻的城管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享有人事和工作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场)长是控制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分管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辖区建设、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具体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是市政府授权市城管局委托的城管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立案调查、严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建设,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向街道办(乡、镇、场)派驻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同时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实行任务分片包干,责任分解至每个队员,并会同街道办(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经人举报或巡查发现案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形成规模(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3、发现或被告知违法建设行为,应在24小时内立案,并积极调查取证;根据情节、性质或规划部门认定情况,在规定时效内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凡属个人违法建房,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一经立案查处,责成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5、建立“违法建设处理认定表”制度,对经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新建和加层违法建筑(新建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加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按规定的最高幅度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标准追缴各项规费后方可继续施工,各有关部门凭上述凭证办理后续手续。
6、对未及时履行罚款和缴费义务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应建立档案,跟踪督办,并函告有关职能部门停办其任何建房和产权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和补办有关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一律强制拆除。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监督、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派驻街道办(乡、镇、场)的城市综合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 任人。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处罚的职责。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规划区违法用地查处、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应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街道办(乡、镇、场)辖区范围内出现村民建房违法建设,应当追究街道办(乡、镇、场)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违法建筑物的 形象进度应在一层以下)、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追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查处的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街道办(乡、镇、场)管辖区30日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或1例建设进度已达二层以上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报告、劝阻或未积极协助查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乡、镇、场)的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袁州区政府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对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责令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接到举报或村、街道办(乡、镇、场)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监查不勤、处罚不力、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或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视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二)款项规定,分别给予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市城管局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国土部门未经规划许可,随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核批违法用地,导致违法建设的;对房管部门随意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 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五)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补办补发有关证件或擅自作主将违法建筑面积计入原《房屋所有权证》,协助逃避处罚,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凡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出现违法建设行为,除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外,形象进度已达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应追究市城管监察支队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如果违法建设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含三层)的,还应追究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七)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单位建房,如果出现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加层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单位出现新违法建设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形象进度已达二层层面的,要追究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层面的,还要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涉及到县级领导干部的处理,由市监察局处理或报市政府研究处理;科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或事,在作出相应处理前后,新闻媒体应当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直至把问题解决。

四、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违法建设案情台账、违法补办补发手续证件和各级责任人受处分情况等综合指标,进行年终总评比。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1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控制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内抓此项工作政绩突出的街道办(乡、镇、场)和职能部门各奖励5000元,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各奖励1000元。直接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群众举报奖,对及时举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者,经核实无误,每处每次奖励100元。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